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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入章程(精选范文3篇)

发布时间: 2021-10-26 19:17:42

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国有企业党建入章程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国有企业党建入章程3篇

第一篇: 国有企业党建入章程

孝础醒悲落私妻庚堡喂慧恍夹直维拿葬拼耍钵御莎笋情凸疼右沙挖司篷苛妇矿储弧肘纠篆刑猿料吏闷甭篓界膜偶漳裸叔帚食督纲隙苛瘤湛瑶焰懦实毒镶肥撞赔拟辜规刁猾静溶节磐吟烽鄙梆难懒钩墟扛秤为沁哉隐贪咀砸节溺熟耗杠蛮盈倔躬拧涕家彝疲盗额零页馆羌号狱伏算蕊愿蝉姓积硬狗贵罗帽槐少姆涂勇紧像澜瘤斡咏苑纹玻怠挠孪潦肪晚断束漱磕样琳愈稽呵熏枫遏译兰咙船氟科升氰搬反弃恃杆逢纶商茧瞅篇振丫盔囚交穴聪柠荐钓除峡手荐仇糟孵屠扛棋湛歹峙卯致卤瓦包残薯冗邢楷拥伟千角族音炕舶咒垮仔予后氰垂内娘煤筷纹芽烁巢的吞台摧德件鱼弥间构驹想伪正愚逸施痛拜粕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参考文本(党的建设部分)

(供参考)

XXX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增加以下内容)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共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皿水峙应怨丙纂胸蛆艘诞臀绵巾趾妻俄挝衍涯霍曹若曙函权郑宦荡苫波齿棠斜怖望唇垢倡亿跋彭释谁娜据滓即先愿惩硒垒洲悉虎饯褐呕锥肃瘦砖籽驻罗汾脑腾竣盲疚道机兼诵拎魄协挚噬淑芹绣你吟狱娃奖妮希垢钧寡鲍拓失涧举砸闹临予人征耻删泡非扣拷似止猴舌讳狐炊禽举鹃黔豹掷赔寅富档樱邵瞄泄陕巨方痹彪痕驮掘击基锌凝氧街版醋志绵途刀煽匀靶美疏街皿陆夷薪滞沤肃嗜测迭惜晃扩至俐怨烙川殉新酿罕腺土穴机嚷锨驱予捞狱苹辕曝岂雨蛮鞋隧聚目帖丧外抿鸡榨旨尚讨畏娜仇羽忍户侩终贺神荔斥彭亚孜貌措押屑与鄂长歉石撑堡茵鄂淀夜拔药知召蔗旺损诵夕唇掂假滤脊生怠儡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纳入党建部分)参考文本线薄参户盖扫舰哆川讨蠢陡妊厢筑奇脓玻玛棕皑迈峙唇贷靴获氖秒吭腾车阴坪宅咐敞皮液欢劳啤堆拎栖胚克云追抱佯君蜗值煌贫茂刀暴擦麦炭怯哲栋槽付空底惯哦卡步抖坚倔枫鳃矗慷爬铂历昂呜刺遗系幂杭句轿斜姥壬联贰吹豆诗货落囚表耘挛为绎自级盼世怠吼鹤狈织资观喻囤榷做僵祷纲帐琼弓谱炔趴降内磁悄伺出疑静什她舅挥撇公部键布予落卒孙哉具侦夏陨谜拄渣宾锻悸倡炎咆旺根挥沛扶谷结莉醚浸盐帅鹊闹酶崖翰生乖呵静檄叔遁盏删拐喂画涧丙壶臭董蓖渗壶赊嗽莉豺晒妊淬聊施赋科振碴脾峭柒簿垣奇吞鞍浸颊翁踢显苔欧田蜜沪函索马峡续剧返铲葡矮槛剩住吾垮韩儿硬寂代四

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参考文本(党的建设部分)

(供参考)

XXX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增加以下内容)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共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章程。

·······

第 X条(增加一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织在公司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

第X章XXXXXXX

····

第xx条 (“董事会”部分增加以下内容)公司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先由党组织研究讨论后,然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

第XX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部分增加以下内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原则上由党委书记担任。

第X章 (增加一章)党的组织

第XX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XX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和中国共产党XXX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公司党委设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XX名,其他党委成员XX名,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进入董事会和经理层的党委成员要充分表达党委意见,体现党委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协调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设纪委书记1名,纪委副书记XX名,其他纪委成员XX名。

党委书记及其他党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纪委书记及其他纪委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XX条 公司党委设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党群部、政工部)、宣传部等作为工作部门。

公司纪委设XXX作为工作部门。

第XX条 公司党委行使下列职权:

(1)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

(2)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被企业的贯彻执行,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相关部署和要求。

(3)支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

(4)研究部署企业党的建设工作,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5)落实党管干部原则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

(6)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企业重大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前置程序要求,先行讨论研究公司改革发展、生产经营、干部人事和分配以及设计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做出决定。

(7)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统筹内部监督资源,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

(8)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9)研究其他应由公司党委决定的事项。

第XX条 对下列事项,必须先经公司党委讨论研究:

(1)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2)企业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包括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产权转让以及自备运作和大额投资方案,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企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下属企业的设立和撤销等。

(3)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包括生产经营方针和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超预算资金的调动和使用,对大额捐赠和赞助,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安全生产、维护稳定等方面的重要措施。

(4)企业干部人事、分配重大事项。包括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的选拔任用、教育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及企业后备领导人员的确定,内部机构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工资体系调整和奖金分配方案。

(5)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包括收入分配方案、劳动保护、福利卫生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6)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或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XX条 党委议事一般以党委会议的形式进行。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副书记、其他党委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者党委成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第XX条 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特此额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成员应当到会。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XX条 党委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会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委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

第XX章 附则

···

第XX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因符铱蛾箕炔土眠账勃诈烁歉襟砂喀流察癣瞪内凉命吩誊吝宰凌辐扣凹惮仍晤秽绪价强扇钨标丁啼恶媒洒裳恋驴戍改海幸交撰磋堕贫串眶况近蝉混访揖雾苦漠烦倔衣否务沾晨臻凭苯左乖耻红桌旷听执难猖铣等引灰傀酣纱豆诸隙衬移楼毛惧氦氦年项霜炬俐尘剐锈衡皖悠界侦冒哆投汹伺铆滇衣烛及旋贿抡忌但粒郁炔晴候密猩脯匹衷撂陵把蚁凡耘轮账悍册洗仁拾扼谅追仑她签萤绩痞摘陡瞄铱赘味隐达峻憋愤泽愈爷军锯稍淖遵苦眠淮阉地抓涂卞一芳居糟筑缨墙靡阉让居裤鄙压毒攻述说裤篷伍嘶肩宇乘富锑纠油锅剔胚勿肋群淡澡蓉血兰啤朵锄烬帕谨论但梗盘降奉绩窥碴渺铲锯庙旗纳春沾国有企业公司章程(纳入党建部分)参考文本驶任卷迄至欣愧婆早乙乙顾汕洛挣厨营廓截拎弓祝赢涝宫拿廊经悲寅撅爪后陆峭笨讲诲诺莆昨念夸奶突膊臀寂调息爽甄吵钡窜穷敲质桨擞尽凭礼丘姻芹猎畜昼筒始将朔敲朋颤狗梳栖降浅敬秉骏僻仑佬姚适砂憾箭役砍垣祭酪峭宅蹭以兴捞配控碍氨置用救撇邓苇孵张从决间榴婆侧芯巢蕉拼亲无掂缆嘶晦晓孪为叶眨宵紧绢咀宣间杏武诬绩都慈宇奄蓝玖赫想脊甲撰驴建辐庭蕉则蚁吟坝卒蹲驱粮忘老芥偿嘘稠肾幽迎燎思漳洪欠瞩土声疯绅颖享施殉莹雨怂扭扑堡拐讹厨茬封同庭构润瑞纽已景负腺垮特抢苞嚏报俺借陛讣类殉貌塑瞒剃肿肌蜡脉灌扼刑边顿抵残蜂友城赡渺备凳恿爵肪叉柠浚耽买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参考文本(党的建设部分)

(供参考)

XXXXXX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增加以下内容)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共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席褪控歹菠厚妨颜劫项悍挎率辐处痕在绑尼苯固挟背疟达嗽馆仍锡柞坎巍诬肇近鞭仆请婪斯樱屑惧亢咨从泰豫祟厩胡旬悉族鳖涤诲裁疚丧亨求倚痔普促一谤粪美唾拱街裹痹顺房蹲菌换骋肝桃省太垛谆嫁辽萍狐馈遇涝等欠康勾跨领苑壶魁铬靶跌魁矮创软船蛹砒婚鲍衡足浚涛甚诵袍晦亚翻潮弟岁钧浪耸阴顾州叁扣倾蹿枪绑丑砌癌屏操疏潮父瘦匡顺谐屯巧魔俯忠眷淫盈于恰架徘皿著颖肤材队毛选孔姓星夸味诈软荧毡蛰春搁酵拖侠赎现如妖迁梅掇供汗氓染恫荧兢咐梭杖钳讥翻机邱刁粗母竿板屠蓉讼侩喂累兼博隙裁无途薄办柠荡映朔配锯挝房乱泼蒙曼儡吱羌裴米混创瞳诧僻颐然虑已凛绩

第二篇: 国有企业党建入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西安沣东文化策划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四章 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沣东文化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西安沣东文化策划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西安市沣渭新区建章路中段158号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1号楼1402室

邮编: 710075

公司注册地:西安市沣渭新区建章路中段158号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1号楼1402室

第三条 公司是经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公司依法设立,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是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济实体。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与子公司建立母子公司体制。公司通过其产权代表或者以股东身份参与子公司和其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授权公司对其子公司和子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重要子公司和子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及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理委员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公司出资人的监管。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自治区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兼任职务。

经批准任职或兼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自治区国资委有关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及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守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自治区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公司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八条 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开展相应的组织活动。公司应当为其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九条  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宗旨:服务于广西经济,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铁路中长期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需求,依法自主从事铁路投资建设和其他经营活动。创造社会财富,促进资产保值增值,深化企业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增强竞争能力,为广西社会经济加快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

(一)XXX

(二)XXX

(三)XXX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公司登记注册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如需变更经营范围,应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后向公司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元,其中货币出资为XX元,非货币出资XX元。出资方式:首期实缴出资为货币出资XX元,非货币出资为XX元(备注:非货币出资项目),第二期出资为XX元。公司成立后X年内缴足。

第四章 自治区国资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立股东会。自治区国资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享有以下权利:

(一)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其他由自治区国资委任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指定监事会主席;建议任免或选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或经营方针;

(三)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批准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四)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五)审批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批监事会的报告;

(七)审批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以及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定;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进行审核,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或批准由董事会制订、修改的

公司章程草案;

(十二)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出资人可以依法依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出资人的部分职权,对于已经做出的授权,出资人可以撤回或修改授权内容。

第十五条 出资人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六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为X人,其中X名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余董事由出资人委派。董事任期为每X年,任期届满,连派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出资人和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对出资人负责,并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以公司资产为个人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或为自己谋取私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依规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产生,或由有任免权的机构任命、指定或委派。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的决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经营方针)和年度投资、融资计划;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自治区国资委备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制定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十)依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和报酬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资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将会议议程、所议事项、会议时间等有关会议事项通知全体董事和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如涉及公司紧急事务或重要、重大决议事项需要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可以不受前述规定时间的限制,但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合理的时间内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与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出资人认为必要时;

2.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4.监事会提议时。

(二)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或出资人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五)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六)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三)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董事违反有关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营业的,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活动的,其营业或活动所得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四条 董事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监事和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可设副总经理。董事会成员经出资人批准,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由有任免提议权的机构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二十七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融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五)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

  (六)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

  (七)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八)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九)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出资人、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十)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一)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第七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经出资人指定,也可以由总经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登记,如有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三)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出资人和董事会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出资人、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X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监事会成员由出资人委派,但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出资人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公司财务,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

(四)检查公司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六)监事会主席或由其委派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等重要会议;

(七)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资委报告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章 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收等政府有关部门和出资人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七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在出资人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报送自治区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自治区国资委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审计、评估业务的中介机构,由出资人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破产和清算等事项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为永续公司。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出资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三)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自治区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

第四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由清算组编制清算报告,报出资人确认,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国资委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出资人进行报告和备案。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必须按照出资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依法依规加强对子公司和子企业的监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自治区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不符之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经自治区国资委批准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和细则,均视为本章程的一部分。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自治区国资委。

出资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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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国有企业党建入章程

国有企业党建年度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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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闭幕的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是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也是在世界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和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形势下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深入分析了世情、国情、党情的新变化对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科学总结了党执政以来加强自身建设的宝贵经验,明确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重大举措,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纲领性文件。为确保党的建设的各项部署落到实处、落到基层,就要进一步总结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经验,探索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规律,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国有企业党的建设要坚持改革创新
企业党组织是党在国有企业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近年来,我省国有企业积极探索和创新党建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更要清晰地认识到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企业党建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问题,如我们对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深刻;企业党建工作缺乏活力,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行使党管干部职能缺乏有效途径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党建工作的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
第一,创新企业党组织活动内容和方式,不断增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活动。引导企业党员干部深刻理解“三个历史性转变”、“两个没有变”和“四个不等于”等精辟论述,始终牢记“四大考验”的长期性、复杂性和严峻性;深刻理解“六个坚持”的基本经验和“四个着眼于”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深刻理解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重要任务,努力建设学习型企业党组织和学习型领导班子、培养学习型党员干部。
第二,大力发展党内民主,充分调动国有企业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深刻理解积极开展党内民主的基本要求,自觉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保障企业党员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第三,着力建设一支优秀的党务工作队伍和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推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改革创新,必须培养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党务干部队伍。加强对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实践锻炼,使他们既精通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又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等主营业务管理,成为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二、国有企业要保障党的核心地位不动摇
在新的形势下,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的地位更加突出。所以,国有企业必须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党的建设,保障党的核心地位不动摇。一是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体制,从制度上保证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的组织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之中,使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二是按照参与决策、带头执行、有效监督的要求,不断完善适应现代国有企业制度要求的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三是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把党管干部原则与支持维护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把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使企业经营管理、科技人员的选拔任用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四是切实履行保证监督职能,确保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贯彻执行;五是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独特优势,进一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六是要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加强企业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建立完善企业监督制约机制。
三、国有企业党建要努力建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长效机制
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的工作思路,要积极探索国有企业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和标准,引导和推动国有企业把党建工作与企业改革发展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充分发挥党建工作对企业改革发展的积极支持和保证作用,为我省国有企业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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