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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1-06 15:52:05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项目部员工的行为,维护项目部及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内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3 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 条 项目部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 5 条 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6 条 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 7 条 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 8 条 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

 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 9 条 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 10 条 单位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 15 天至 6 个月: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试用期 15 天;合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30 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 60 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 3至 6 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 11 条 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 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 12 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项目部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 13 条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0 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 14 条 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 15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

 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整改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1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项目部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 30 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第 17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23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 22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18 条 项目部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单位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单位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 19 条 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部。知悉项目部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 6 个月)。

 员工给项目部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 18 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项目部的损失。

 第 20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单位表示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再续的; (2)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以上情况终止劳动合同,项目部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 21 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 22 条 劳动合同期满医院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 30 天通

 知员工,并在 30 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 23 条 项目部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 3 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 24 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项目部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单位依本规定第 14 条和第 16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 12 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 16 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 12 个月工资(不封顶)。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 25 条 项目部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 48 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 26 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长白班:上午

 8:00~12:00,下午

 14:00~18:00

 三班:白班 8:00~16:00;中班 16:00~24:00;夜班 0:00~8:00 第 27 条 项目部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 3 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 28 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 29 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 1 天、春节 3 天、五一节 3 天、国庆节 3 天。

 第 30 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 5 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 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 10 天,满二十年以上者 14 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 3 天;晚婚者(男年满 25 周岁、女年满 23 周岁)增加 10 天。

 (3)丧

 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 3 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 3 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实行晚育者(24 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 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 10天。

 (5)探亲假:在项目部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 31 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 32 条 项目部根据工作性质实行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制定。

 第 33 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 150%的

 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 300%的加班工资。

 第 34 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项目部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 35 条 项目部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 36 条 项目部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 10 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 3 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 37 条 项目部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 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第 38 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 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 60%。

 第 39 条 因员工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项目部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项目部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 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 40 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项目部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项目部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 41 条 项目部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 42 条 项目部依法为员工办理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 43 条 项目部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 44 条 项目部对员工进行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生产安全操作技能。

 第 45 条 项目部实行安全生责任制,分管(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项目部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 46 条 项目部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另行规

 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 47 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 (3)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4)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5)一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6)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7)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申请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8)员工辞职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辞职获准后,凭办公室签发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 48 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施工现场作业,必须按规定穿着工作服、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带等;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爱惜使用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院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单位,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的除外; (11)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 49 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要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生产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生产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生产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

 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进入公司大门禁止吸烟。班前、班中严禁喝酒。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 50 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 51 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 52 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项目部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项目部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 53 条 为维护正常的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 54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 1 次,并罚款 20 至 50 元;每警告 2 次记过 1 次;一个月内被记过 3 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 6 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 10 分钟以上)的;

 (2)不穿工作服、正确佩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6)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7)非生产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8)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9)携带危险物品入公司的; (10)在禁烟区吸烟的,班前、班中喝酒的; (11)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2)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 55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 1 次,并罚款 50 至 100 元;一个月内被记过 3 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 6 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负责人工作安排的; (2)未执行单位各项管理制度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工作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4)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单位利益受损的; (5)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6)将单位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 56 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 5 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 日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 10000 元以上的; (3)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 10000 元以上的;

 (4)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 10000 元以上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 57 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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