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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金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 2021-10-19 12:58:15

三金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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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德、智、体、美各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名额以当年广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数为准。学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农林类专业适当倾斜,分配各院(系)具体名额。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业及其他条件 

 1.申请国家奖学金,须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学业分、总分均排名专业年级前7﹪,无不及格科目,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工作业绩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须上一学年综合测评学业分、总分均排名专业年级前30﹪,无不及格科目;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学习勤奋,积极上进,二年级以上学生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总分应排名专业年级前90﹪且重修、重考科目合计不超过三门。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必须是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3.如果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分配的名额,各院(系)可在综合测评学业分或总分适当降低标准,但必须事先报学生处同意。

 4.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在家庭经济困难的前提下,按表现优先的原则进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在学习表现和其他表现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贫困优先的原则进行,即先考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

 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并向所属院(系)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支撑材料。

 (二)班级评议

 各班级成立由班主任、团支书、班长、学生党员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小组成员数量不应低于全班级人数的20%。如有确实符合条件又未提出申请的学生,评议小组有义务告知其提出申请。班级评议结果应在班级公布。

 (三)院(系)审核、公示

 院(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或书记)为组长的评审小组,全面负责本院(系)国家奖助学金的指标分配、条件审核与争议处理等工作。通过民主程序,认真审核各班评议结果,确定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在院(系)公示5个工作日并无异议后,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学生处。

 (四)学校审批、公示 

 学生处对各院(系)报送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复审,确定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审定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下拨后,学校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将助学金按月发放到学生手中。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还将获得国家统一印制的国家奖学金奖励证书。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如欠缴学费,所获奖金应当首先交纳欠费。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但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可以同时参加学校其他奖助学金的评选;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也可以同时参加学校其他奖助学金的评选。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如有违法行为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在奖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其当年度的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如有酗酒、铺张浪费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有违法行为或因违纪受到学校处分,或在助学金申请中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收回并终止其当年度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一条 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其国家助学金停发。

 第十二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仲恺农业工程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仲学字〔2007〕41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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