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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民事纠纷应诉答辩状(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 2023-03-23 16:05:11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典民事纠纷应诉答辩状(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经典民事纠纷应诉答辩状(精选文档)

经典民事纠纷应诉答辩状1

  应诉人:李xx,男,汉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刘庄店镇李老家行政村50号,身份证号:412728194807124559,联系方式:18438075649。

  讼诉人:普xx,男,汉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县老城镇刘埠口村。

  2015年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诉我购买他的砖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诉讼状和沈丘县人民法院的传票一事。 特应诉实事如下:

  普景林诉我在1999年购买他的砖款27624元后还款1万元,余款7624元未还,双方约定应于1999年3月还清(出具有欠条)。

  后因我犯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狱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现得知我出狱,随即向其主张权利。 事实是这样的:

  一、我并没有购买过普景林的砖,我也没还过普景林1万元的砖款,我给普景林写过7000元的欠款条。 实事是这样的:

  1999年镇党委确定在刘庄店北建一处有机化肥厂,让我负责建厂,厂建好后投入生产,购销一条龙,上级党委很重视,县委刘广泉*和镇党委不断来检查指导。

  1999年镇党委确定建一座办公楼,当时报请县委刘广泉*批示申请县建行行长张明亮行长同意,准备给厂贷款50万元,还没有批下来,后由镇党委成员陈建介绍,就大包给安徽省临泉县焦庄焦建斌了,订合同,一切建筑材料由建筑方负责(因是大包)厂方只负责工程质量,楼建好后,工程队交钥匙,厂方付给建筑工方53万元,工程期定到3个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长一个工期罚建筑方5%罚款。

  1999年焦在周围购买砖和其它建筑原材料,进行工程备料。由于是大包工程,具体焦建斌购买谁的砖和原材料我也不过问(会计:刘桂廷证明),2000年10月工程队破土地动工,直到2001年一天下午,焦给我打电话说他的车被城关派出所扣住了,你来一趟吧,当时我就去了,到那后普景林关心的说:你咋来啦,你不来就好啦,那时我才知道焦购买的是普景林的砖,当时我想焦让我在厂里搞工程交付时,我先让普景林来结帐,再者唯巩焦停工不干了,所以我给普景林写了个7000元的欠条,才让焦的车放走了。(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车去的司机田红波作证)。

  二、普诉我在1999年—2014年此期间,我因诈骗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间不能行使民事权利,不是实事,实事是这样的:

  2002年3月我有病,经周口地区医院周医生周专家诊断为膀胱癌,让我及时住院治疗,当时我就住在了地区医院外

  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医师田主任给我做的手术(田主任、岳勇的女儿护士长作证)

  住院几个月后,我回到厂里,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筑工人都走了,生产也停了,职工都走了。工程停工带来厂的职工情绪低落,就这样好端端的一个企业垮而不兴了,生产的肥料周围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远的销到项城和临泉西部,部分群众要联名给省委、县委写信,说明情况。我说这个厂该衰不兴,算了!从此我在厂里养病。

  后来,焦建斌给我打电话说:周围我赊的帐太多。我不管再去干了,再干也不够你的,你不要生气(不够工程延期罚款)。

  2003年底、2004年初我感觉我的身体又不对,随及我到沈丘县人民医院复查,经复查我的癌症有复发症状,当时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医生和李培刚医师给我做了第二次手术(外科主任李斌和医师李培刚作证)。

  手术后,在我住院期间,厂的会计刘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刘桂廷把我所有写的欠条用生产好的70多吨化肥还帐,只要你欠我写的欠条就可以拉肥料(刘桂廷证明)。

  到1—2个月的时候,我爱人回厂一趟,又回到医院和我说,镇党委以为我必死不能活了,就派付*李会、镇法庭庭长李长飞和基金会会计于福堂到厂里让我爱人签字按指印说这个厂镇里收走了,没有李运章的一草一木了(以上

  三人作证)。

  出院时医生安排我你需要搞几年化疗治疗,可能要稳定一些。出院后我到厂的"一看,什么都没有了,人也没有,一切办公用具都没有了,我很生气呀,于是就在家养病,我认为普的帐已结了,我也没有问。

  2005年底2006年初唯恐我的病再复发,当时我带了1万多元钱,就去浙江省台州市渡桥找我儿子(他在渡桥上班),到那后,我儿子又给了我6000元钱,我在渡桥南街租了一间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礼作证),我住的房子离渡桥医院十里左右,第二天我儿子和我一块到渡桥医院检查,检查后我问医生化疗一次得多少钱。医生说:根据手术后癌细胞残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这样高低不等,多者几万元,少者几千元,医生看了检查结果说:你的手术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疗一次就可以了,化疗过多了,你的头发就会大面积的脱落,对身体起负作用。

  第一次化疗才用了2000元钱(殷医生证明)。

  从此以后,我儿子上班我就自己做点饭吃散散步,养养身体到半年化疗一次。我儿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该检查的时候我自己去检查一次,一直到2008年底,我感觉身体恢复的很好了,我要回来,我儿子不让,一直到2010年我回来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李玉东作证)。

  关于普景林的7000元砖款欠条,我收到普对我诉状和

  法院传票,我才知道普的帐没有结了。

  综上所述

  依实事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

  1、普景林的砖不是我购买的,也不是我个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须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给普景林,把李运章所写的欠条抽掉(7000元欠条)。

  3、焦建斌如果说他把7000钱给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写的收条,我承担。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应诉人:李xx

  20xx年3月6日


经典民事纠纷应诉答辩状扩展阅读


经典民事纠纷应诉答辩状(扩展1)

——民事纠纷答辩状样本

民事纠纷答辩状样本1

  答辩人:罗某某,男,汉族,1970年06月3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水贝工业区18栋1楼。

  委托代理人:龙元富,广东国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电话:13802458208

  被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37岁,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油第四工业区三栋3楼。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王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确实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但是双方之间已经达成还款协议。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就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所达成的还款协议已经生效,并且原告已经履行协议约定的已到期款项,其余款项还没有到期,原告却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还款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也只能依照该还款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还款协议并获得履行后仍然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经典民事纠纷应诉答辩状(扩展2)

——民事纠纷劳动仲裁答辩状

民事纠纷劳动仲裁答辩状1

  答辩人:王小民

  住所地:北京朝阳区000路132号3单元502

  被答辩人:◆◆(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卢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真实情况是:1996年2月10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2007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07年12月27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发票换取。2009年1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800元。2009年5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2009年6月21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2009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答辩人2008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6520万元,在1--6月就已经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辩人2008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虽然7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61882620.8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95%。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2008年7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8%,答辩人不予认可。

  另外,答辩人在岗期间从没有收到过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仲裁之后,一审诉讼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的概念,显然是别有用心。

  3、被答辩人没有通知答辩人调岗,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称通知答辩人2009年5月30日起调岗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在5月底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被答辩人并没有坚持正式通知。答辩人认为,调岗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被答辩人只是口头的"提议,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通知。

  二、对于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予以驳回,理由如下:

  1、被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是非法的。

  (1)被答辩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答辩人自2009年6月2日起未到驻区报道,且未向直线销售经理提出请假申请,连续旷工超过3天。但是被答辩人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曾经正式通知答辩人去重庆工作。如上所述,被答辩人只是口头提议要调动答辩人去重庆工作,答辩人没有同意。在没有接到正式通知或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答辩人不可能去重庆报到,所以该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

  (2)答辩人工作时间为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岗位是销售人员,上下班不打卡,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也不需要每天向直线销售经理报到。另外,答辩人自2009年1月开始待岗(所负责的部门被分给他人)后,每月只领取最基本工资800元,待岗期间没有工作安排,也不需要每天到公司报到,所以更不存在不报到就是旷工之说。

  2.被答辩人单方调动工作岗位违法。

  (1)虽然《劳动合同书》中约定:“答辩人同意被答辩人依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或申请人的工作能力、业绩及健康状况等原因,依法对申请人工作内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依法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三种:“一是和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二是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三是因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被答辩人调岗的理由不符合以上三种中的任何一种,不是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依法调岗。

  (2)被答辩人起诉状中虽对答辩人调岗的理由是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但事实如上所述,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答辩人在岗期间也从没有收到不胜任工作的通知和警告。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上诉中突然提出答辩人不胜任工作,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更印证了是单方违法调岗的事实。

  三、对于仲裁委的第一项裁决,请法院予以变更为被答辩人应当向答辩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及50%额外赔偿金,并重新核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1、仲裁委虽然认定被答辩人未和答辩人协商一致而单方调岗的行为系违法,但是并没有对被答辩人违法调岗后以旷工开除答辩人的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作出认定,反而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答辩人是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40条第3款合法与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判决被答辩人只需要向答辩人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从而剥夺了答辩人应当获得违法解除双倍补偿金的权利,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法院依法重新审理。

  2、仲裁委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时的工资基数有误,没有把答辩人每月以报销发票方式领取的2800元作为答辩人的工资组成予以计算,进而将答辩人计算离职经济补偿金基数降低了3800元,实属不公。请法庭查明:2008年1-12月,答辩人的固定工资为5300元,其中的3800元虽需要拿发票换取,但只是被答辩人为逃避税收的一种手段,答辩人只要提供吃饭、交通、住宿的发票,并不需要实际出差,被答辩人都予以报销。每月固定发放,数额不变。名为报销,实为答辩人的固定工资收入。

  3、被答辩人在没有向答辩人说明理由并和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从2009年1月开始让答辩人待岗(将答辩人所负责部门分给他人,且没给答辩人安排其他工作)。造成答辩人每月只能领取800元的最低工资。因此,在计算答辩人离职前12个月*均工资时,应当按照适当标准补算答辩人2009年1-6月的销售提成工资,否则,将直接降低答辩人离职补偿金补偿数额。(答辩人建议以答辩人实际待岗前一个月份的佣金为补偿标准)。

  4、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申请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审理仲裁委的不当裁决,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

  答辩人:王小民

  代理人:沈斌倜律师15301115671

  20xx年11月5日


经典民事纠纷应诉答辩状(扩展3)

——民事应诉答辩状

民事应诉答辩状1

  答辩人:余永生,男,生于1976年3月3日,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

  答辩人:余淑芳,女,生于1979年3月4日,汉族,湖北咸丰人,高乐山镇晨光村一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朱昌前,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官昌明,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答辩人因原告余学云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完全是荒唐可笑的无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要求按遗产进行继承于法无据。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已明确说明是征用了答辩人母亲的承包地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发给答辩人母亲的征地补偿费,由于答辩人母亲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该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辩人领取,这笔补偿款根本就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很显然,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并未包含在遗产范围之内。因此,原告不能对该笔款项作为其父母的遗产要求进行分割。

  第二、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在本案被确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按政策规定领取其应得的补偿款,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如果原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异议,应该向政策的制定及执行者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答辩人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原告不拥有诉状中所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享有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原告的父亲死亡之时,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门立户,已不再是这个承包家庭户的一员,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两个家庭成员即答辩人父母继续承包,并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没有获得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答辩人与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该地,对本家庭户的承包土地存在实际使用、收益,并在2005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取得了本家庭户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该块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人。这一点晨光村委会及一组村民均予以证明。因此,只有答辩人及其母亲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而原告则没有相应的权利。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组村民,不具备诉状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本案中,各原告年长的已78岁,年轻的也已56岁,早已出嫁离开晨光村一组,有的已经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的已是非农业户口,被纳入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都没有晨光村一组的户籍,已失去该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有该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所有行为均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没有对他人任何权利的侵害。原告诉状中所指土地补偿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既不拥有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对该宗土地进行实际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纯属无理要求。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咸丰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经典民事纠纷应诉答辩状(扩展4)

——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答辩状3篇

交通事故民事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被告): XXX

  被答辩人(原告):XXX

  答辩内容:不同意赔偿全部医药费,对诊疗及用药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原告仅住院13天,并未进行手术治疗,即花费近15000元的医药费,明显属于扩大损失,因此被告申请对原告产生的医药费进行诊疗及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只赔偿具有合理性的部分。并且原告是否在医疗终结时进行伤残鉴定与伤残等级有着密切的关系,被告同时申请对医疗终结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关于医药费以外的其他赔偿项目,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及数额的,应由本案另一被告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关于伤残赔偿金:12年12月8日,原告在事故发生当日入院时,影像诊断报告为“腰2椎体压缩骨折并伴有12椎体发育畸形”,即仅有一个椎体压缩骨折,诊疗时医生明确说明原告因有老伤未愈,无需入院治疗,回家静养即可,原告也认可医院说法,回家静养。而在经过7日后即2012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入院治疗时,诊断结果已变为腰1-3椎体骨折,与发生交通事故当时的受伤情况严重不符,被告可以合理怀疑的是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又发生了其他扩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原告在回家静养期间,可能二次摔伤,导致再次入院时诊断结果加重。由此,我们对伤残鉴定的结论也持有异议,申请重新进行伤残鉴定或补充鉴定,并对腰一、三椎体的压缩性骨折的损

  害与本次交通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

  综上,原告的"医药费产生过大,明显有不合理、不必要的用药。且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存在旧伤未愈,在二次到同一医院就诊时,伤情明显加重,被告认为一定存在发生了扩大损失的事实。因此,被告申请进行用药合理性司法鉴定、医疗终结时间司法鉴定及损害与交通事故间的因果关系鉴定,并依据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重新进行伤残鉴定,只有这种鉴定结论才可以作为本交通事故案件中具有客观真实性的赔偿依据。被告不应就原告未愈的旧伤及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再次发生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XXX

  2014年 月


经典民事纠纷应诉答辩状(扩展5)

——民事答辩状参考

民事答辩状参考

  答辩状分为刑事答辩状和民事答辩状两种。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法律诉讼与我们不再陌生,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事答辩状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答辩人:XX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区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因原告________研究所诉我公司著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应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销售者;

  第二,我公司对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没有法定审查义务:对于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应是出版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们销售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第三,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具有图书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销售资质的________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扣40%购进20册原告所诉侵权物《_______》一书,又以折扣65%销售给原告,我公司仅获利75元。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权人,不应承担著作权的侵权责任。要求贵院查清事实,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___________

  人民法院答辩人:XX

  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经典民事纠纷应诉答辩状(扩展6)

——民事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

民事交通事故纠纷答辩状1

  答辩人,xx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德力,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就原告诉答辩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原告于年月日发生交通事故,于年月日治疗终结并出院,但其于2014年月日才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明显已经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退一步说,即使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应当提供肇事车辆闽号车行驶证、肇事驾驶员驾驶证,以证实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时年检合格、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以及肇事驾驶员准驾相符,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还应当提供本案肇事车辆完整的保险单,否则保险公司同样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依法提供上述合法、有效证件并证实在答辩人处投保的情况下,对于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依法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商业险部分,因被告四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部分答辩人也只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另外,本案除原告外,还造成车驾驶员陈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限额应当预留相应份额给案外人 四、原告为村居民,各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

  五、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不合理的部分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1.医疗费:(1)应以正式的医疗票据为准,并结合相关的费用清单、门诊及住院病历等予以认定,剔除与事故所致损伤无关的费用;(2)按照合同约定,医疗费中的非医保费用亦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非医保部分费用经鉴定为9557.89元,故非医保费用9557.89元应予以扣除。

  2.误工费:(1)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误工损失及所处行业,故误工标准应当按照88.74元/天计算;(2)原告无法证明其连续误工,其诉求误工总天数411天明显偏高,应当按照原告的实际住院天数计算误工损失。

  3.护理费:诉求偏高,应当按照88.74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天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4交通费:没有提供任何交通票据,系无据主张,应当不予支持。

  5.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照10元/天的"标准计算,基数为原告实际住院天数。 6营养费:诉求金额明显偏高,应当依法就低认定。

  7鉴定费:按保险条款约定,鉴定费不属于保险公司理赔项目,且其中58的收款收据不是正式凭证,应予剔除,故该鉴定费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8.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错误,原告为农村居民,其赔偿标准应当按照11184.2元/年的标准计算。

  9.被抚养费生活费:并无证据显示原告丧失劳动能力,主张该费用缺乏法律依据;退一步说,计算方式错误,即便法院支持原告的该主张,应当按照8151.2元/年的标准计算。

  10.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在明知闽B62928号车驾驶员陈金辉饮酒驾驶的情况下,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存在较大过错,诉求金额明显偏高,请法院酌情就低认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退一步说,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和金额,部分不实,部分无据,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 以上答辩意见,请予充分考虑并采纳为盼。

  答辩人:*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 二0一四年月日


经典民事纠纷应诉答辩状(扩展7)

——经典民事反诉答辩状

经典民事反诉答辩状1

  反诉人(本诉被告):XXX,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 电话:

  反诉人(本诉被告):XXX,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 ,电话: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XXX,女,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XXXXXXXXXXXXX,电话:

  反诉被告:XXX、XXX,反诉与原告XXX,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的纠纷一案,作答辩如下: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xxxxx元

  3、反诉的诉讼费由反诉原告自行承担。

  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原被告双方在2014年6月18日,签订了一份《商铺转让协议书》,该协议原告以本人的名义将商铺的权利义务转让给被告,被告按约定当即支付7万元转让费给被告,剩余转让费按月支付。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XX月XX日发现(从转让商铺所有权人北理工学校了解到)原告没有相应的转让代理权,被告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第

  1款“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该合同对被告不发生效力,并由原告承担责任,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为无效协议。反诉被告就多次找反诉原告协商,要求撤销协议,返还转让费,但反诉原告不同意,必须强买强卖,被告本需需求法律程序解决,但被原告抢先一步,为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现被告反诉原告返还被告支付的转让费xxxxx元。

  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书》,是无效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理应解除协议,返还原告转让费。因此,请求人民依法裁判,支持反诉被告人的意见为谢。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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