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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廉政风险防控办法

发布时间: 2021-10-09 23:21:15

  煤矿廉政风险防控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推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兰花集团纪委《开展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对我矿领导、各部门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和日常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主要围绕岗位的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从思想道德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外部环境风险等“三个方面”,进行排查预防、动态跟踪、适时监控、纠错处置、综合管理,努力预防不廉洁行为的发生。

 本办法所称“风险防控”包括:风险排查、风险预警、风险处置、风险管理与控制。

 第三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按照分级管理、责权明确、突出重点、全面防范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具体负责的原则,坚持惩治与预防相结合、内部防范与外部监控相结合、事前预警防范与事中、事后处置相结合,形成“决策公开化、权力明晰化、责任全员化、风险明示化、管理精细化”的管理体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矿成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统筹规划、分层指导、全程督查、绩效评估。领导小组由矿党委书记、矿长担任组长,矿党委委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矿领导组成。

 第五条

 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办,负责廉政风险防控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

 第三章

 排查廉政风险点 与防范

 第六条

 排查廉政风险点。各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采取自查自找、征求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分层次对可能滋生腐败的风险点进行认真排查。重点查找单位人财物管理、工程项目招投标、设备和物资采购、合同管理等工作中业务流程、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监督制约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突出抓好领导岗位、中层岗位、普通岗位三个层面的排查。领导岗位重点查找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方面存在的廉政风险。中层岗位重点针对工作的关键环节,查找行使内部事务管理权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普通岗位主要查找在履行岗位职责和执行制度过程中存在的廉政风险。凡属权力运行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易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部位,以及职工反映问题较多的部位,均须认真排查。

  第七条

 合理评估风险等级。按照风险发生的几率大小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合理评估廉政风险等级。廉政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级。廉政风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制,高级廉政风险由单位领导负责,中级廉政风险由分管领导负责,低级廉政风险由矿各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针对排查的廉政风险点,制定防范措施,建立防控机制,加强流程控制,规范权力使用,完善管理制度、工作规则、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和制定的防范措施,要在本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章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预警协调机制

 第九条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预警协调机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办公室要加强与财务、审计、信访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运用督导、纠错、诫勉谈话等形式发出预警信号,及时处置。

 第五章

 廉政风险信息收集和预警处置

 第十条

 建立健全廉政风险信息定期分析制度

 1、廉政风险信息收集。通过受理信访举报,开展专项检查、效能监察、项目审计等工作,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以及通过问卷调查、访问服务对象等方式,坚持把容易滋生腐败的重点部位和环节作为廉政风险信息收集的重点,开展廉政风险信息日常收集工作,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2、廉政风险信息处置。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对收集到的腐败风险信息进行评估。依照党纪条规、行政法规、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腐败行为发生几率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紧急程度等,由高到低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腐败风险的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根据廉政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及时化解廉政风险。

 第十一条 建立预警处置结果回告制度。有关部门和个人接到预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对廉政风险成因进行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回告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办公室。

 第十二条 建立廉政风险预警处置督查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办公室负责廉政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控,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部门及时督导。

 第十三条 建立预警处置情况通报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办公室实施预警处置的重要个案和综合情况报告,要及时向矿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自查制度。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办公室协助党委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进行自查。

 自查范围包括:矿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对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是否重视;工作责任体制是否健全、责任分工是否明确;廉政风险点排查有无遗漏、是否准确;前期预防、中期示警、后期处置

  等措施是否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干部职工对防控工作的满意度;有无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等问题。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要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责任制。矿党委将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矿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对防控措施不力,致使本部门或所属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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