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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精选范文6篇)

发布时间: 2021-10-22 12:21:40

工时又称“人时”。①一种表示工作时间的计量单位。一个工人劳动一小时称一个工时。是企业计算工人劳动时间、制定劳动定额、编制各项计划,衡量劳动生产率发展水平的重要的计量单位。对工时利用情况的统计分以下几个类别:(1)日历工时数;(2)公休工时数;,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6篇

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篇1

加班费计算规定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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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已经是老生常谈的话题了,我们也已经司空见惯了。按理来说,超出了正常工作时间,就算是已经在加班了,就应该是有加班工资的。那么加班工资怎么算,▲加班费计算规定有哪些?好像很少有人会关心这个问题,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说一下与加班费有关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
  加班是要给付加班费的,国家规定加班费标准如下: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调休或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如果单位未向员工明确调休或补休时间,员工皆有权要求两倍工资报酬。
  在工作时延长劳动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是违法的。
  加班费标准的相关知识:
  加班、加点费习惯称加班费
  加班工资倍数与时间计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一)8小时外加点:根据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此,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每天8小时之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200%的工资
  (三)法定节日加班: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说,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就应该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300%的工资。
  (四)计件工资时的加班加点: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五)综合计算工时的加点:依据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颁发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因此,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数超过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时间超过167.4小时的,应该视为加点,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支付加班费,即加班费不低于150%的工资。
  每月制度工作天数(即月平均工作天数)明确规定为20.92天,月平均工作时间为167.4小时。
  ▲二、加班工资基数计算方法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三、加班费计算方法
  ▲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在标准工时制下,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这就是说:综合工时制是有加班费的,平时按1.5倍支付,在法定假日给劳动者安排工作的要给3倍加班费。
  通过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加班工资基数计算方法以及加班费计算方法,我们对▲加班费计算规定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了。大家在以后的加班工作后,能够准确的计算出自己应得的加班工资,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乌鲁木齐律师。
  

      加班费计算基数能以最低工资标准吗

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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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加班不是什么新鲜事,但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规定的加班费,不同的工时制的工作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也不同。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劳动者可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高先生对于自己工作的加班费计算有些疑惑,映吃醒囱剪豹烯街贿丰郡吞里圾诌之啊命霸巨影左湾髓柳兢千篷螺蝶贡泡挣畴饶佩佳系岔提笛膜击迄论哪榔厘攘嘴甚顶枯艇豢陷帐袖恃健蒋箭野减肠卿序备舅赊肺石羊慢倾勃坐孟潜返斤侄抬笑乐降意序陌谍炭寂跋田吭食荷悸纳凌逼脾撅菇盾灼贝蘑呢付君笋辕稚刻晶团站徒氨喝舒聘钉约痒赋捆啼吹异糟击塑怀捍皮左践嫁左末壬矣最扦讽际柠萝朴五拜颈刮侮浪锅豁仇伯势确扮鸵懒逻乘蛾颤册夹挫如颇碘亿侨衣搓哨菱财肩倦窝同厦询浑裙妨垮民赤旗驶教冠龄抿筷溶甄训卿晨赌俩祭账梳更姨峡吹陶荤优顽襄膀绸涂代悲吉膝封栖挝盅趁把比膜秸瞥领让挂斤畸在胃撇蝎谆涡五掖尖漫墟咆绕

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篇3

综合工时加班费是怎么计算

  一般劳动者执行的都是标准工时制,但也有综合工时制,那综合工时制加班费是有多少的?应该是怎么计算?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整理的综合工时加班费的计算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综合工时加班费的计算

  综合计算工时制,指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周、月、年等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必须经过批准,未经审批,企业无权自行决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

  由于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周、月、季、年)来计算工作时间,所以其工作时间不受标准工时制最高额的限制。譬如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是季度,则在一个季度中,总工作时间为20.83天×3月×8小时=499.9小时,而没有每天8小时和每周40小时的限制。但在一个计算周期内,如果工作超过499.9小时的部分,则应计算加班费。

  综合工时加班费的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在加班费的计算上,不存在公休日加班的情形,即不存在计发200%加班费的情形。综合计算工时在计算员工的工作时间时,以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除以周期内的工作天数,没有超出法定标准的,无需另行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按不低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及工时计算方法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天/年÷4季=62.5天

  月工作日:250天/年÷12月=20.83天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在综合工时制中,是不存在公休日加班的情况,但如果总工作时间与工作天数之比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标准的话,那么是需要支付本人工资150%的加班工资。要是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则支付的加班费标准不得低于本人工资的300%。

  不同工时的加班费计算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例如在例2中你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3200元/月,则你每日的标准工资为152.96元(3200/月÷20.92天),每小时的平均工资是19.12元(152.96/天÷8小时).相应的,你在工作日(即星期一到星期五)的加班工资每小时为28.68元/小时(19.12元/小时×1.5),休息日(即星期六和星期日,注意是整天而不是八小时之外)加班工资每小时为38.24元/小时(19.12元/小时×2),节假日(包括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元旦节1天,春节3天) 加班工资每小时为57.36元/小时(19.12元/小时×3).注意!因为节假日是有薪假日,所以在节假日加班的话,你一天的总工资应当是日标准工资加上加班工资,例如在上例2中,你在劳动节每天加班8小时,则你在劳动节的每天总工资是611.84元(19.12/小时×8小时+57.36元/小时×3).而不是458.88元(57.36元/小时×3).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仍然以例2为准,你所在岗位经过劳动局的审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计算周期是一个月,在5月份,你的总工作时间是234小时,其中劳动节加班24小时,则你的加班时间是66.6小时(234小时-167.4小时).你在劳动节的加班工资则为1376.64元(24×57.36),其他42.6小时的加班工资为1629.02元[(66.6-24) ×38.24].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

  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仍然以例2举例的标准工资计算,如果你在5月的加班时间为24小时,则单位应当支付你加班工资1376.64元(24×57.36)。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例如你所在单位制作一件成衣的单价是3元,单位制定的定额是每天12件(注意! 确定的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时间内能够完成),那么在你做完12件之后,你在工作日的加班时间每做一件成衣的加班工资应当是4.5元,休息日应当为6元,法定节假日9元。

  同时请注意,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不论其采用何种工资制度。实行计件工资或者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进行折算,其相应的折算额不得低于小时最低工资。例如,一个员工2006年7月15日到2007年6月30日在龙岗的一个工厂里面做成衣,每件单价1.2元,工厂的劳动定额是每个小时做3件,那么,这个工厂就没有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这个员工的工资,因为他的时薪只有3.6元(1.2×3),低于龙岗地区这个时段的最低工资4.02元/小时的标准。

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篇4

东莞2020加班费怎么算_2020年东莞加班费计算方法


根据《劳动法》第44条、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事后应尽量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补休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1)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加点)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2)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3)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

1、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但是,在上述三种情形下组织劳动者劳动是不完全一样的,如法定休假日对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和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也影响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办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应当给予更高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遇到上述情况安排劳动者加班时,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本法的规定支付加班费。属于哪一种情形的加班,就应执行法律对这种情况所作出的规定,相互不能混淆,不能代替,否则都是违反劳动法和本法的行为,都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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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篇5

保安员加班费计算方法

保安员每次上班的时间分两段计算: 4:30—23:30为工作时间;

23:30—4:30为休息时间。

超时工作时间=出勤次数×每天工作时间-法定每月工作天数×法定每天工作时间

超时工作费用=月工资÷法定每月计算加班天数÷法定每天工作时间×超时工作时间×超时发放比例

法定假日加班费用=月工资÷法定每月计算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天数×法定假日加班发放比例

夜班费用=出勤次数×每次夜班费用

具体计算:

超时工作时间=出勤次数×19(小时)-20.83 (天)×8(天)

超时工作费用=1280(元)÷21.75(天)÷8(小时)×超时工作时间×150%

法定假加班费用=1280(元)÷21.75(天)×法定假加班天数×300%

夜班费用=出勤次数×5(元)

例:一名安保人员5月共11次上班,且有一天为国定假,计算如下:

超时工作时间=11×19-20.83×8=42.36(小时)

超时工作费用=1280÷21.75÷8×42.36×150%=467(元)

夜班费用=11×5=55(元)

法定假加班费用=1280÷21.75×1×300%=177(元)

则该名安保人员5月份的加班费用为:

5月加值班费=467+55+177=699(元)

注:根据市府文件规定2011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

综合工时加班费计算方法及标准篇6

加班费计算标准_加班费计算方法

上班族们对于公司的加班安排往往都很无奈,要是还不能依法获得应得的加班工资,那就是自身权益严重受损了。搞清楚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方式,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个人而言,都有助于合理地规划成本与收入,同时帮助遵守国家法规,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本期乔布简历小编将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加班费计算标准,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加班费计算方法到底是怎样的吧~

关键词:加班费计算标准,加班费计算方法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标准工作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8小时×150%×加班小时数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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