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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四篇】

发布时间: 2021-10-22 13:29:44

《问题》(英文名为:Emerson)是美国爱默生在1998年创作的诗歌,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4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4篇

【篇一】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

对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村的社会矛盾纠纷和由此引发的各类刑事、民事和上访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已成为影响农村乃至全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因素。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拟就近年来农村地区矛盾纠纷发展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一些探讨。

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1、婚姻家庭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一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大,许多农民外出打工,受社会大环境的冲击和影响,且由于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双方在生活态度、观念、方式产生差距,原来的婚姻基础产生了动摇,恋爱关系破裂的越来越多。二是农村中仍有包办婚姻现象,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按民间风俗结、订婚的,解除婚约成了常事,为了彩礼、钱财等,往往导致双方家人矛盾激化,造成了许多群体性事件;三是因第三者插足、孩子抚养、老人的赡养等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使得农村一些家庭的伦理道德遭到破坏,甚至引发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犯罪现象。

2、重点工程施工和城市化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各地对农村的投入不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颇多,在这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等问题。由于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少数人就会以各种借口、手段来阻工扰工。特别是因补偿费用等问题引发的被征地农民聚众闹事,延误工程进度等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建设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失地农民安置等有关政策不配套、不连贯、不落实的原因,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村民在要求得不到解决时,奉行“法不责众”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置国家法律、社会秩序、公德以及公共利益于不顾,有的还采取极端方式,企图通过把事情闹大来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3、村级集体事务引发的矛盾纠纷。当前,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然而少数村干部在村级集体事务管理中,没有真正贯彻“四民主两公开”,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就坑蒙拐骗,使尽伎俩,极易引发村民不满,造成村民信访增多。另外,干部作风也是引发矛盾的一个因素,在农村确有少数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任人唯亲,拉帮结派,亲此疏彼,损害村民的切身利益,致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农村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农村矛盾纠纷的多发点。

4、宅基地、土地承包、水土山田林的权属问题引发的纠纷。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宅基地纠纷正呈逐年增多之势。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由于转包、退包、反包、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以及水土山田林的各种权属纠纷因涉及争边界、争资源、争果实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由于政策性和历史性等问题,常常比较复杂,一旦出现纠纷,调处难度大,且极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据统计,因宅基地、承包山林引起的纠纷而引发的各类案件近年呈上升趋势,且调解难度较大。

5、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引发的纠纷。社会在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也不断增多。有些人因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用“自己的方式解决”,用激化的方式解决,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最终演变成“老大难”问题;还有一旦发生矛盾纠纷,有些村民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要求处理,而是争相找关系找路子,找后台,致使小纠纷变成大纠纷,互不相让,越闹越大;有些矛盾纠纷本已得到解决,但纠纷双方都认为利益没有得到实现,就上访,从而引发了上访案件。

二、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少数群众的个人利益思想过于激锐。随着农村经济利益格局的调整,少数群众不是主动转变观念,适应变化,依法办事,依照程序积极反映问题和困难,而是为了个人利益,全然不顾国家、集体利益,甚至不惜用违法乱纪的手段去获取私利。还有少数人则错误地认为,要解决问题靠正常程序解决不了,只有把事情闹大了让党委、政府知道,才能得到重视,才能解决问题,因而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欲望就置法律、道德约束于不顾,不断采取过激行为,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动辄就闹,以图取个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2、农村干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淡薄。我国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但由于有的农村干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不强,不能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不关心群众的生活疾苦,还有的干部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导致有些矛盾日积月累,一触即发。也有一些干部基本素质较低,服务意识较差,不依法办事,对群众缺乏感情,漠视其正当要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另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不注重社会效果,盲目采取强制措施,虽没有违背法律,但易造成一些群众不能接受,导致纠纷发生。

3、农村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欠强。农村基层组织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有的基层干部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矛盾纠纷问题是“软指标”,不能正确认识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性,因而也就导致有些村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同虚设,调解成功率不高,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

4、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这是农村很大一部分矛盾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没有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群众易产生抵触心理,遇有人煽风点火,就易致事件恶化升级,近年来,虽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农村的普法力度,但在一些农村,全民的法律普及程度不高,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事情,少数群众不知道依法维权,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化解。

三、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措施

要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农村各种社会矛盾,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和平安农村建设,就必须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坚持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1、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平安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是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好,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农村党员干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确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大力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着力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村进程。当前,农村仍有相当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普法工作十分艰巨。因此一定要结合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有针对性地在农村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努力引导农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权,并不断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大力开展农村传统美德教育,倡导新农村风尚。强化农民群众传统美德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引导农民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是消灭纠纷的治本之举。民间纠纷同当事人的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因历史的原因,一些诸如孝敬父母、尊师重教、邻里团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被抛弃,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封建陋习代替,因此要开展“美德在农家”活动,大力宣传传统美德,弘扬孝道、慈善等德育教育,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村民道德水准,引导群众积极向上,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共同参与处理。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4、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作用。人民调解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无法定程序约束,可以快速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特别是在防止民转刑、群体性闹事、群众性上访等方面。二是无交费负担,当事人乐于找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因为人民调解组织必要的调解费用是由政府支付的,这实际上也是政府在为老百姓花钱,是花小钱买大平安。三是人民调解可以法、情、理综合运用,调解矛盾纠纷以理服人,调解成功一了百了。从实际运作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调解可以考虑法律、法理、情理的因素,一旦达成和解,当事人一般均心服口服,很少有反悔或继续闹事的现象。因此,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加强乡镇、村组调委会建设,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5、建立健全完善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责任,各级党政领导是排查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人,这要做为一项“硬任务”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要坚持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台帐、矛盾纠纷分类处置、预测排查以及领导包案、跟踪督办、挂牌交办等相关制度,把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落到实处;要实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责任“倒查制”。凡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一方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对因工作推诿扯皮、责任制不落实和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排查化解的地方或部门的领导和负责人实行责任倒查,坚决处理;是要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确保对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依法果断处置,以赢得有效解决事件的主动权,把其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低程度。

【篇二】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

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群体性事件激化和减少犯罪的首要环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根据有关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妥善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是解决计生办工作人员利益诉求的重要措施。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力度,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及时发现、迅速处理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影响计生办稳定的矛盾纠纷,及时解决职工反映的切实问题,才能确保计生办的和谐发展。

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主要任务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按照计生办维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要求,贯彻落实“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着力防范个人极端行为,及时遏制群体性事件,不断减少信访突出问题,为计生办发展与和谐稳定提供保障。

三、矛盾排查化解工作机制 1、排查工作。认真开展重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重点矛盾纠纷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化解工作预案,落实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责任人。 2、联动机制。计生办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处理信访事项联动工作机制的规定,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有效地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3、化解工作。计生办各部门对矛盾纠纷问题要认真分析研究,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不合理的思想教育到位,行为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 4、落实工作。矛盾纠纷问题要进行备案,明确责任、进度和时限,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年初建账、季度报账、半年查账、随时销账、年底清账的原则,提高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力度。 5、督导工作。计生办分管包案领导、职能管理部门要针对管辖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措施落实的情况进行督导。 6、稳控工作。计生办要加强同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的信息沟通,对信访人有过激行为或扬言采取过激行为的,要及时制定稳控方案,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稳控工作。 7、信息工作。要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收集和报送信访信息,特别是对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信息,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起因和工作情况,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要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

四、规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方法 1、坚持定期排查化解与动态排查化解相结合。按照“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坚持每半年定期进行一次重点矛盾纠纷排查的基础上,要对计生办日常医疗、护理服务活动中的矛盾纠纷随时排查,要针对重大活动、重大节日、重要时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排查,着力排查化解可能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和苗头,以及个人极端行为和有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不稳定问题,做到及时掌握、提前化解、严密防范。 2、坚持日常排查化解与重点排查化解相结合。按照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责任主体的作用,坚决落实信访维稳工作责任制,做到日常排查化解工作系统化、经常化、制度化。同时加强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力度,实行领导包案、挂账督办,限期化解制度。领导包案要切实做到包分析研判、包解决问题、包教育稳控、包息诉罢访、把问题解决在本单位。 3、坚持计生办排查化解与关联部门配合排查化解相结合。在排查化解工作中要与相关部门及时沟通信息,共同把握排查化解工作动态,相关科室要积极配合计生办做好排查化解工作,真正发挥联动作用,综合发挥各方面力量,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问题。 4、坚持排查化解与管控相结合。根据维稳属地管理的原则,计生办在排查化解工作中对重点信访人要及时与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情况,争取支持配合,共同做好思想教育疏导工作。尤其对可能出现个人极端行为的人员,要配合政府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估,做好稳控工作。

某某镇计划生育服务站

2016年2月5日

【篇三】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

关于开展本辖区影响社会稳定

矛盾问题摸排调研报告

根据区政法委的工作安排,街道综治办按照要求,深入基层积极开展影响社会稳定矛盾问题的摸排调研工作,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当前矛盾纠纷的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当前,辖区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良好,但维护稳定的压力依然沉重。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由此产生的矛盾纠纷也不断增加。较之以往,目前的矛盾纠纷除数量有所上升外,在表现形式上也有很大的不同。突出表现为公民与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政府之间,企业职工与企业之间,这些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一是广泛性,矛盾纠纷普通存在,非一个地方、一个企业所独有,纠纷涉及面宽;二是群体性,集体上访时有发生,矛盾主体一方往往人数较多;三是复杂性,引发纠纷的原因有体制、观念、作风各方面的因素,有时则是多种因素交结在一起,调处难度增大。当前形势下我地区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非法集资问题。辖区集资人员众多,随时有不稳定因素发生。

2、上访但未能解决问题。有部分上访老户对信访答复不满意或有关部门未予答复,因而导致持续上访或越级上访不断。

二、社会矛盾的现实解决机制及存在的问题

1、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作为街道办维稳工作的重点,街道办通过成立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两次专题会议,每月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调查,及早解决,争取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扼杀在萌芽状态。

2、街道办还成立了预防和处理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通过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妥善解决突发群体性事件:如发生突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领导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务必第一时间赶到出事地点,做好劝导、疏散工作,迅速将现场情况上报区政法委,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以防止事态恶化。

3、当前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还存在有一定的问题: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基于司法行政系统指导,自治性解决机制发育不足,社区调委会是在法院指导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与指导下进行工作的自治性民间组织,这种调解受行政权力的支配和影响较大,有许多不利因素:(1)增加了基层政府和基层干部的负担;(2)强化了群众对政府的依赖,不利于群众自我管理的积极性;(3)增加了基层信访压力。

三、如何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的解决机制

1、要从源头上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深化改革,集中精力发展经济,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是在改革过程中产生的。这些矛盾有的是由于新旧体制的碰撞而引起的,有的是改革没有配套而产生的。解决好这些矛盾的根本出路是发展经济,把产业结构调整和对外招商引资蛋糕做大,社会财富增加了,人民富裕了,许多矛盾就可以迎刃而解了;二是要搞好法制宣传教育,通过普法教育,引导广大公民在生产、生活中能够依法办事、依法做人、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要进一步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一是坚持定期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地毯式排查和梳理,及时掌握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给予高度重视,并将排查和梳理出的情况及时上报;二是在深入实地进行调查研究基础上,通过掌握具体情况,制定的解决措施必须切实可行。做到矛盾纠纷主要情况及产生原因明确、涉及人数明确、调处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明确、处理办法及具体措施明确;三是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调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3、加强维护社会稳定的组织力量建设,只有把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综治办、维稳办等维护社会稳定的力量整合起来,才能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与大力支持下,既各司其职,又大力协作、互相配合,真正维护好当地的社会治安,保证稳定的工作大局。

四、对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和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议

1、建立矛盾预防机制。矛盾纠纷事件都有一个酝酿、发生的过程,因此,坚持把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建立预案、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排查出的矛盾争取全部化解在基层,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2、做好社区调委会的管理工作。调委会是调处矛盾纠纷的中坚力量,是调解民间矛盾纠纷的法定组织。要使社区调委员会更好地发挥出其作用,一是实行层级管理机制,社区调委会负责调处各类纠纷,调解不了的,交由司法部门进行调解,尽最大可能做到在辖区范围内解决矛盾,避免矛盾激发;二是建立调节业务的培训制度,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专业培训,增加他们的法律知识,培养他们的调解技巧,促进矛盾纠纷的有效调处。三是加强调委会的自治性,司法行政部门要尽量放权给基层调委会,保障基层调解委员会在调处矛盾纠纷过程中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篇四】矛盾纠纷存在的问题

独店镇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矛盾纠纷调解方案,分析当前矛盾纠纷形势。

二、排查制度

坚持执行每月排查一次社会矛盾纠纷,重要时期,实行每日排查和“零报告”制度,对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的突出问题,及时组织开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议,制定调处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对群众要求调处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受理,然后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的矛盾纠纷,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务和要求,强化调处责任,落实调处措施,确保调处效果,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

四、移送制度和归口管理制度

调处服务中心对所有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按照“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办理、限期处理”的原则,视情况分流或直接组织调处:

1、涉及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殡葬管理等矛盾纠纷,由民政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2、涉及保险、劳动争议、工伤等矛盾纠纷,由社会保障工作分管领导组织党政办、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3、农村经济政策、经营和财务管理、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农经站会同国土资源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4、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和政策,土地的征用和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土地有偿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以及反映滥占滥用耕地等矛盾纠纷,由国土资源所、司法所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5、城乡建设规划、城镇管理以及拆迁补偿和安置等矛盾纠纷,由城镇建设办会同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6、消费者权益,商品质量纠纷,经济合同纠纷,市场监督和管理等矛盾纠纷,由经济管理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调处。

7、计划生育方面的矛盾纠纷,由计生办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处。

8、涉及企业产权改制、安全生产等矛盾纠纷,由派出所和有关部门、相关村负责调查。涉及上访的矛盾纠纷,由信访办牵头、有关部门负责调处。

9、涉及治安方面的矛盾纠纷,由综治办会同派出所、司法所、当事人所在村负责调处。

10、其他民事矛盾纠纷由司法所和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站调处。11、上述单位对所属矛盾纠纷必须进行面对面的调解工作,确实调处不了的,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抽调人员协调调处。

12、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直接调处。

五、联动联调制度

1、涉及到多个部门或跨村的矛盾纠纷,由调处服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处,相关单位应按照中心要求,抽调人员按时参加联合调处工作。

2、对中心指派分流的矛盾纠纷,相关单位及时指派领导和具体负责人按时间要求进行调处,不得拒绝推诿。

3、矛盾纠纷调处实行领导包案负责制,各级领导对中心指派负责的矛盾纠纷应当负责指导、督促或亲自参加调处工作。

4、中心调处矛盾纠纷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支持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不得拒绝。

5、矛盾纠纷确因部门决策不当或行政行为不当引起的,相关部门要立即纠正,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6、中心实行矛盾纠纷调结报告制度。

全局性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乡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集中力量进行调处。从而形成分工负责与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的“大调解”格局,做到信息联通、力量联动、纠纷联排、矛盾联调。六、督查回访制度

1、定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2、对分流指派给有关单位的矛盾纠纷进行跟踪了解,提出调处意见。

3、走访当事人,了解调解协议履行情况,听取群众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对未调结的矛盾纠纷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以上的继续调处和控制工作。

5、定期通报有关单位对中心分流指派案件的调处情况。

七、档案管理制度

1、中心工作档案包括:(1)调处网络组成人员名册;(2)会议记录、培训记录、业务学习记录;(3)矛盾纠纷受理、分流、调处情况登记薄;(4)矛盾纠纷调解卷宗;(5)中心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两次以上矛盾形势分析报告;(6)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相关材料;(7)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

2、中心直接调处的矛盾纠纷调处结束后,应及时形成卷宗,做到一案一卷。卷宗包括以下内容:(1)卷宗封面;(2)卷宗目录;(3)调解申请书;(4)调查笔录;(5)证据材料;(6)调解笔录;(7)调解协议书;(8)回访记录;(9)附卷材料。

3、中心调解的简易矛盾纠纷,未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应填写《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统一归档。

4、中心应当根据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月报表、半年报表和全年报表,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综治办。各类统计报表应按时间、年限分类装订成册,建立统计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5、矛盾纠纷调处材料应在调处结束后一周内整理归档。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八、培训制度

镇综治维稳中心负责对本辖区调解人员进行培训。使广大的调解人员明确职责,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调解的方法与技巧。按照“为人正派,办事公道,有群众威信,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配好调解人员。中心工作人员要实行公开上岗制度。

九、考核制度

工作情况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对调处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因调处工作不力导致矛盾纠纷上交或激化的单位严格按照独店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责任书的要求,严肃处理。

十、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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