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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换届风气风险隐患排查清单(通用3篇)

发布时间: 2021-10-24 11:27:19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县乡换届风气风险隐患排查清单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县乡换届风气风险隐患排查清单3篇

【篇1】县乡换届风气风险隐患排查清单

幼儿园隐患排查清单

一、设施安全

1.高处坠物:玻璃、灯具、悬挂物是否结实;书架、柜子等家具是否结实、重心是否太高;墙体是否有裂缝和塌陷;

2.电源:班级及各部门电线布置是否合理;电源插座高度是否离地面1.6米以上;电源插座是否带挡板;厨房及班级电器防漏电、接地情况;是否有电线接头裸露的现象;配电室不存放杂物、随时通风;配电室根据用电量增容;

3.燃气:燃气管道使用周期;炉灶是否漏气;燃气罐存放安全;燃气罐使用周期;

4.消防: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栓、灭火器配备;消防设备是否会使用;

5.暖气:是否需要安装防护罩,以免烫伤孩子;是否需要软包处理;

6.厨房:厨房电器是否接地;配备灭火器材;厨师穿防滑鞋;

7.定期请专业人员对厨房、园内的水电气、电器设备进行检查;

8.门窗玻璃安全:窗户护卫高度是否符合标准;玻璃幕墙贴物明示,避免孩子误撞;玻璃的强度符合标准;玻璃门的边角要做软包处理;门缝隔离物放置,防止孩子夹手;

9.楼梯:楼梯台阶高度适合;楼梯台阶防滑;楼梯扶手高于孩子的肩部或头部;楼梯栏杆密度不疏松,以防孩子侧身穿行;危险处挂上绳网;

10.阳台:有阳台的园所要进行严格的安全防护;

11.室内有尖角、窗棱处做软包处理;孩子易碰头的地方要及时改进,如窗棱、水杯架;

12.孩子易夹手的地方要及时改进,如班级门、厅堂门、洗手间和衣帽柜的门、抽屉等;

13.盥洗室:地面防滑垫铺设;马桶座圈不松动(座圈松动孩子坐不稳,易摔倒);

14.大型玩具安全性检查:护栏高度,孩子是否容易从上面跌落;是否牢靠、松动、摇晃不稳、缺失配件;是否粗糙有尖刺;

15.室内外活动场地是否平整

16.家具、玩教具摆放是否合理;绿植等物品是否会划伤孩子的手、脸、眼睛;午休时小床摆放不当易绊倒孩子;

17.财务室加装护栏

18.门禁、监控设备齐是否全

二、接送安全

19.晨检时检查孩子是否带危险物品,如别针、纽扣、针、小刀、带尖玩具、小零件、易入口玩具、易发生危险的发夹、花生、瓜子等物品;

20.晨检时注意检查孩子是否患有传染性疾病;检查孩子是否患有其它疾病,如发烧等不可入园;

21.提醒家长:孩子一定要当面送到老师手中,与老师当面交接,不可送到园门口,在没有老师确认的情况下家长离开;

22.孩子容易被冒领、绑架、勒索(绑架和勒索者经常是自己的亲戚或熟人),所以老师在离园时一定要亲手把孩子交给家长;如有不认识或不是家长指定的人来接孩子,一律要有家长的明确通知,并在把孩子交给陌生人前再次与家长确认,核实接送人身份;孩子由保姆接送要有家长授权,提醒家长家里更换保姆要及时通知;不可安排新入职的老师负责孩子的接送,因为她们不熟悉孩子的家长和监护人,容易造成他人冒领;

23.特殊情况家庭(父母离异、家长身体、精神不健康、家庭成员矛盾)的孩子的监护权要明确,不可把孩子交给非监护人;

24.离园时, 老师和家长交流孩子情况,孩子自己跑玩,易发生危险,要提醒家长注意看护孩子;

25.提醒家长接送孩子时,在园门口停车、倒车要注意孩子的安全;

26.老师不得随意将未被接走的孩子放在其他班或交给门卫,要等到所负责的孩子全部被接走后,方可下班;

27.对接送中的可疑人员上报园领导;

三、游戏安全

28.活动前老师检查场地安全、排查不安全隐患;检查孩子着装:扣子、裤腿、鞋带;

29.教学活动过程中孩子使用剪刀、笔等工具时,老师要事先进行安全教育,孩子之间留有适当的距离,禁止手拿剪刀、铅笔等用具在班级内随意走动、跑跳,并在活动中及时观察、不断提醒孩子安全使用方法;防止孩子把活动材料放入口中撕咬、含着,以免发生吞咽、窒息危险。活动后及时收齐活动用具,妥善保管;

30.滑梯安全:必须有老师在滑梯旁看护、孩子不拿玩具上滑梯、不倒滑、不推搡别人、禁止孩子在滑梯上边把身体伸出外边;

31.动静结合,调节活动量,剧烈运动后及时休息,免得孩子由于过度运动、劳累,造成体力不支而发生意外;

32.防止小朋友互相打闹、伤害;

33.老师组织活动时孩子过于兴奋容易引起意外事故;

34.活动中注意检查小朋友手中是否有易放入口鼻中的小件物品,如玻璃球、纽扣、别针、硬币、小而尖的玩具、小颗粒材料、发卡、珠子、棋子、笔帽、豆子、橡皮,防止孩子放入口鼻、发生危险。

35.铅笔不得笔尖朝上插放,以防伤人;打开的柜门、抽屉必须及时关闭,以防人员碰撞。

36.班级内使用气球、塑料袋、绳子等易导致孩子窒息的物品时要慎重;

37.教学用小动物入园要经过领导批准,妥善看护,避免咬伤孩子;

38.幼儿园给孩子庆祝生日时,妥善处理火种和燃烧的蜡烛、刀具,注意不要在老师和孩子们兴奋时发生意外;

39.严禁在没有警戒线护围的情况下把孩子领到院子外的停车场做各种游戏活动;

40.带领孩子外出活动一定要事先向园领导申请、提前踩点、配备足够的师资力量;

四、膳食安全

41.食品来源:供应商营业执照和食品卫生许可证副本、食品检验合格证;食品保质期检查;禁止购买熟食;供货商地址、电话;

42.食品加工:炊事员健康检查;食品清洗、烹饪规范;蒸锅水每天更换;不吃凉菜生菜;鱼类用高压锅把鱼刺做酥软,以免鱼刺刺伤孩子;豆浆、牛奶煮开后食用;按照孩子能够安全进食的食物大小准备饭菜;

43.火种、电源、电器、灶具开关要有专人负责,非厨房操作人员严禁进入厨房做饭,节假日留园人员不可擅自开火,要严格管理;

44.所有餐具、用具按照操作规程消毒;

45.每餐饭菜要留样;

46.对某些食物过敏的孩子要严格登记,避免由于疏忽造成对孩子的伤害;

47.少数民族家庭的孩子的饮食要求要严格登记,按照民族习惯准备餐点;

48.热菜、热饭、热汤放置在安全的地方,防止跌落地上,严禁摆放在地上;

49.遵守土豆、扁豆的安全食用要求;不采购有争议的食品;在幼儿园不给孩子吃果冻、花生等易入气管的食品;

50.不给孩子吃剩饭剩菜;

51.饭菜降温后方可进班,温度控制在不会烫伤孩子的温度,做到不热不凉;

52.打热水程序规范,老师提开水要用带盖的容器,避开孩子;开水放置到孩子不会触碰到的地方;暖水瓶、保温桶应放在孩子不经常活动的地方;

53.厨房严禁孩子入内;

54.分餐时注意检查饭菜里是否有孩子咬不动的大块食物以免弄伤孩子的牙齿或噎住孩子

55.禁止从孩子头顶上传递热汤、热菜

56.孩子嘴里有食物时不催促、咽下最后一口食物后才可离开座位;孩子吃饭时不开玩笑、不打闹、不嬉笑、不哭泣,以防食物误入气管;

57.老师禁止自己给孩子买食品在班内分发给孩子;对于孩子从家里带来幼儿园与其他小朋友分享的食物,要经保健医同意后方可食用,保健医要对家长带来的食品严格检查、与家长核对保质期、购买渠道;

五、午睡安全

58.午睡前检查小朋友手中是否有易放入口鼻中的小件物品,如玻璃球、纽扣、别针、硬币、小玩具、小颗粒材料、发卡、珠子、棋子、笔帽、豆子、橡皮,把发卡摘下放在孩子拿不到的地方,防止孩子放入口鼻、发生危险;检查被子和枕头的拉链是否脱落;

59.禁止孩子在床铺上翻跟头;

60.午睡时巡视检查孩子是否有不良的睡眠习惯,如发现有咬被子、蒙头等现象时要及时制止;

61.午睡时老师不得离开教室、睡觉、或从事其它活动,要每隔15分钟巡视全体孩子一遍,为孩子盖好被子、掖好被子、纠正睡姿,要观察孩子的呼吸,还要特别关注生病的孩子,避免高烧引起抽搐;

62.发现孩子有异常现象时,如发热、抽搐、惊厥、高热等症状时,随时报告保健医生,不可耽搁;

六、上下楼梯安全

63.孩子上下楼梯一定要有老师看护;

64.上下楼梯时几名老师要分别站在孩子的前面、中间和后面,上楼梯时后面一定要有老师、下楼梯时前面一定要有老师,并面对孩子;

65.孩子来齐了、组织好队伍才能开始上下楼,不要一半孩子已经到了楼下,另一半孩子还在上边,这样发生危险时老师无法干预和制止;

66.要不断提醒小朋友手扶栏杆、眼睛看着脚下、不要推挤其它小朋友;

七、服药安全

67.执行医嘱前进行“三查七对”:查姓名、查药名、查剂量及保质期;对医嘱、对药名、对剂量、对时间、对姓名、对性别、对年龄

园外活动

75.参见园外活动注意事项;

八、其它注意事项

76.孩子永远在老师的视线内;

77.组织孩子排队及行走过程中,老师要面向孩子,倒退着走;

78.园内、园外、班车上养成及时清点孩子人数的习惯,避免个别孩子落队丢失;

79.晨、午检、户外活动回来,老师要检查孩子手中、兜内是否有易入口小物品、玩具小零件、危险物品;

80.老师严格执行请假制度,不得私自外出;不可未经许可私自调班、找人替班;造成孩子出现安全问题,后果自负;

81.教给孩子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如灵活躲避、防止互相碰撞、不做危险动作、不乱吃东西、不互相追赶、不爬高、不玩危险物品、不将异物塞入耳鼻口内、洗手间怎样防止滑倒、不打人、不推拉门、不把手放在门缝、怎样使用剪刀和学习工具、教给孩子正确上下楼梯的方法、不推拉别人;告诉孩子捡到了危险的物品,如图钉、铁钉等要及时报告老师,不要放在手中玩;发现其他玩具上有刺要报告老师,由老师排除;遇到不安全的情况及时向老师汇报;告诉孩子不要把头伸进塑料袋里、不要咬气球、不要把绳子套在脖子上,以免发生窒息;

82.每周一给小朋友剪手指甲,以防孩子之间互相伤害;

83.大板和活动室的作品不要用图钉固定;更不要将小礼物用别针别在孩子衣服上;

84.电器的电源插座应安装到孩子触摸不到的地方;饮水机的电源插座应安装到隐蔽处,避免不慎将水洒落插座中造成漏电;

85.班级内不可使用台灯等孩子容易触电的设备;射灯要放置在孩子够不到的高度;

86.女老师不要佩戴耳环、胸针等易刮蹭、伤害孩子的饰品;在班级不要穿高跟鞋,以免踩到孩子的手脚;老师不留长指甲、不带戒指,以免抓伤孩子;

87.不要购买带有拉链、纽扣等的床品、洗漱用品和装饰品;

88.在幼儿园内的危险处做醒目的危险标志;

89.班级锐利、尖锐性器具、剪刀、铅笔等物品妥善存放;

90.保持地面干燥,排除积水,检查教室、洗手间地面是否湿滑;

91.雨雪天及时在湿滑处铺设防滑垫、安排人员扫水、擦水,以免地滑摔伤孩子;

92.孩子意外伤害要及时由保健医来处理,并报告园长,绝对不可擅自处理;

93.教职工严禁带孩子进厨房、锅炉房、成人洗手间、洗衣房、、配电室、房顶等危险场所;

94.制定灾害救援预案:明确紧急疏散通道、紧急事件中如何照顾孩子、急救伤员、切断水电气、紧急上报、联络孩子家长;

95.消毒、洗涤用品放到孩子够不到的地方;妥善保管有毒物品:灭蚊蝇虫药、灭鼠药、灭蚊蝇物品随用随取,班级不得存放;园内使用有毒药物,必须在孩子离开之后,并及时清理、通风;

96.使用电器如电蚊香、电气时要特别注意避免引发火灾;

97.禁止在有孩子出入的地方使用消毒灯;

98.各部门除厨房外禁止使用明火,特殊情况需领导审批;禁止在班级、宿舍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

99.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包括宿舍);

100.幼儿园为禁烟单位,所有员工、家长和外来人员禁止在幼儿园内吸烟;

101.对外协承包人员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提示和培训,经许可方可上岗;

102.为了对孩子负责,家长也要有安全意识、接受幼儿园的安全培训,孩子在家的事故也要报告。(如杜邦中国的副总,北京分公司的总经理,任亚芬女士她在家中偶有失手,连孩子都会问,这是不是安全事件,要不要向公司汇报);

103.对事故要调查和报告,召集有关各方面的人员讨论事故原因,提出建议,园长签字,提出的问题限期解决,并通报其它部门组织学习。

104.每周园领导亲自排查安全隐患;每月教师、各部门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每学期全体人员(教师、幼儿)组织一到两次安全演习;班级设置“小小安全检查员”,让孩子参与到安全隐患排查中来;

105.孩子登记入园的第一天,幼儿园要即刻为每位幼儿办理平安保险;

【篇2】县乡换届风气风险隐患排查清单

山东XXXXXX有限公司

隐患排查清单

2018年1月


隐患排查清单

(一)基础管理类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依据

排查部门

1

行政许可

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4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

安环科

企业发生变化(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许可范围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验收合格等),是否按规定申请和实施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或者注册地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隶属关系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30、32条。

安环科

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1)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是否符合比例;

(3)是否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不足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三)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但最低不少于3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2名注册安全工程师;(四)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5‰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应当有3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9条

安环科

3

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是否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符合有关法规规定和企业实际,是否逐级落实;

(3)是否严格落实考核、奖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6条

安环科

4

隐患排查

(1)是否建立健全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2)是否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并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是否按规定整改查出的安全隐患;对暂时无法整改的重大隐患,是否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防范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7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4条

安环科

5

风险管控

(1)是否建立了风险管控机制;

(2)是否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3)是否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先进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监测与预警监控系统,实现风险的动态管理。发现事故征兆等险情时,应当立即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9条

安环科

6

安全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

安环科

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35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活动。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24条

安环科

是否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7

危险作业

是否建立符合企业实际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等,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7条

安环科

特殊作业是否按规定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危险作业。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除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外,还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第4.6条

安环科

动火监护、动火分析与动火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分析应当符合规定;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5.2条、第B3.1条

安环科

受限空间作业气体浓度监测、作业期限是否符合规定。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的监测;《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第6.4条、第B3.2条

安环科

特殊作业前是否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了其他安全措施。

作业前,作业单位和生产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保证落实到位。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安环科

8

重大危险源

(1)是否按规定辨识重大危险源并建立档案;

(2)是否按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报安监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条

安环科

是否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5条

安环科

9

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

安环科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是否按规定报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按规定审查合格。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否按规定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作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是否通过的结论。参加验收人员的专业能力应当涵盖建设项目涉及的所有专业内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

安环科

10

承包租赁

(1)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2)是否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

(3)是否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46条

安环科

是否对进入企业的承包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承包商的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入厂证,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

安环科

11

职业卫生

职业卫生

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告知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33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34条

安环科

12

应急救援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预案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3条

安环科

是否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38条

安环科

是否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安全责任险。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承保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18条

安环科

13

安全评价

(1)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2)评价报告中所提问题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2条

安环科

14

检验检测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检测是否符合规定。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安环科

15

一书一签

(1)是否按规定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是否提供与产品相符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3)是否在危险化学品的包装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化学品相符的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

安环科

16

领导带班

(1)是否建立了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2)单位负责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带班,并填写带班考勤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30条

安环科

隐患排查清单

(二)生产现场类

序号

排查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标准

排查依据

排查部门

1

总体布局

是否按规定经正规设计单位设计;

厂区布局是否与总图一致;

未经正规设计的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28条;鲁安监发〔2011〕118号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

《安全生产法》第28条;鲁安监发〔2011〕118号关于开展化工装置设计安全诊断工作的意见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之间以及与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安全论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库是否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39条

《安全生产法》第3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2

2

工艺安全

工艺安全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是否经逐级放大试验到工业化生产或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是否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安全可靠性论证。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是否按规定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安全生产法》第18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工艺变更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变更审批手续。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装置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的部位是否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泄压设施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5.2.2 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 5.5.2.2 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是否设置了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 5.5.13 条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第 5.5.13 条

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按工艺要求运行;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是否及时处置,处置记录是否完整。

企业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对工艺参数运行出现的偏离情况及时分析,保证工艺参数控制不超出安全限值,偏差及时得到纠正,并保存分析记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4.8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使用万向节管道充装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有浮盘落底的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第6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第6条

操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企业应建立操作记录和交接班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岗位职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照工艺卡片参数平稳操作,巡回检查有检查标志;定时进行巡回检查,要有操作记录;操作记录真实、及时、齐全;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日志内容完整、真实。

安监总管三〔2012〕103号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3

3

设备安全

设备安全

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安全生产法》第35条、《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安全技术装备目录的通知》

是否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等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3.5条

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是否未经审批摘除,经审批后临时摘除是否超过一个月未恢复。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安全生产法》第33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油气储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油气储罐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油气储罐按规定达到以下要求的:

(1)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进料措施;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2)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3)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口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宜靠近球形储罐;

(4)丙烯、丙烷、混合C4、抽余C4及液化石油气的球形储罐应设置注水措施;

(5)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采用固定储罐的应设置氮封;

(6)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置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应设事故泄压设备;

(7)油气储罐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及夏季降温喷淋设施,易燃液体储罐应按规定设置泡沫灭火设施;

(8)液化烃球罐的支腿从地面到支腿与球体交叉处以下0.2米的部位应覆盖耐火层,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第6.1条、第7.4条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6.3条、《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第6.1条、第7.4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涉及放热反应的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供电系统是否与原设计一致,控制系统是否按设计要求设置不间断电源(UPS)。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38条、《石油化工企业生产装置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安全设施是否被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是否立即复原。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2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第5.5.2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在厂房、围堤、窨井等场所内是否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排放口,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6.1.5.1条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第6.1.5.1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4

仪表

自控

仪表

自控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是否设置了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是否设置了紧急停车系统。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或者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未设置紧急停车系统的。

《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1)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是否正常使用。

(2)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值守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33条、《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在控制室应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标牌或检测器分布图。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

《自动化仪表选型设计规范》HG/T20507-2014

爆炸危险场所的仪表、仪表线路的防爆等级应满足区域的防爆要求。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

仪表的安装和维护,固定牢固无松动,管线无渗漏,无损伤,无腐蚀。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

5

特殊作业

是否落实特殊作业审批制度;特殊作业票填写是否符合规范,作业票与作业内容是否一致,签审是否齐全。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特殊作业场所是否配备可燃、有毒气体(物质)检测报警仪、氧含量分析仪器、空气呼吸器。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检验、检测项目与作业票规定是否一致。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特殊作业过程是否有人持续监护,安全防护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持特殊作业票进行作业。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安全生产法》第40条、《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及应急救援器材。

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GB2811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正确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

6

储运安全

切水、装卸、倒罐作业是否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存在作业人员离开现场现象。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是否存在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38条、《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危险化学品是否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仓储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4条、《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危险化学品厂际输送管道是否存在违章占压、安全距离不足和违规交叉穿越问题;光气、氯气(液氯)等剧毒化学品管道是否穿(跨)越公共区域。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堤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穿墙孔洞是否封堵严密,砌体结构防火堤是否加钢筋混凝土压顶。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第4.2.8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第4.2.8条

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区。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4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4.2.4条

可燃、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是否设输送泵,或输送泵与储罐距离不足;防火堤内是否存在电气线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桥架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储罐接地线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人体静电释放设施是否有效接地;呼吸阀、液位计是否定期检查;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7

重大危险源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是否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装备紧急停车系统。

(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安全生产法》第33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13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重大危险源是否配备重点控制参数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的配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按规定校验。

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是否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相关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8

8

现场管理

现场管理

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场所是否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第6章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第6章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法》第3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安全生产法》第32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易燃易爆区域电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安全生产法》第38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存在脱岗、睡岗、酒后上岗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54条、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安全生产法》第54条、安监总管三〔2015〕113号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从业人员是否掌握本岗位涉及的危险因素、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装备是否熟练使用。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安全生产法》第25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在装卸前是否对运输车辆进行了查验登记,并填写《危险化学品装车查验和核准登记表》,登记表要存档备查。

鲁安监发[2005]81号文、

DB37/1694-2010

鲁安监发[2005]81号文、

DB37/1694-2010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是否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15条

安环科及生产车间

【篇3】县乡换届风气风险隐患排查清单

风险清单

填报部门:工程部

风险编号

风险类别

风险名称

风险描述

风险管理者

风险成因

原因类别

可能性

影响程度

应对措施

1

运营

工程设计

风险

设计的不恰当导致日后使用功能不完善销售困难、造价过高、施工困难等

工程部

对市场没有充分了解,对造价控制要求不严,对设计方案没有整盘考虑

人员

中等

中等

对市场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确定适销对路的产品;加强设计阶段控制。

2

运营

工程造价

风险

政策性调整风险、

材料价格风险、设计导致的造价风险及需求变化导致的工程变更引起造价过高的风险

工程部

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的价格风险(如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可调价材料或人工在施工期间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

人员、政策、合同

中等

中等

明确关于费用调整的合同条款,在设计阶段就对造价进行严控,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3

运营

工程质量

风险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中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项或检验点,建筑部位存在缺陷的风险

工程部

设计不完善和施工过程对相关质量规定不熟悉或对施工人员、材料、施工方案等要素控制不到位

人员、政策、合同

中等

中等

制定严厉的质量控制合同条款和处罚条款,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质量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等

4

运营

工程安全

风险

由于施工过程中不符合相关安全规范、操作规程等,导致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损失的风险

工程部

施工过程控制不到位,人员素质低,施工方案不完善等

人员、政策

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安全规范规程和通过审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格控制安全措施费落实到实处,制定违反严厉的安生产全合同条款和处罚条款等

5

运营

工程招投标风险

人员暗箱操作风险、中标单位未能按合同条款进行施工的风险

工程部

招投标管理制度不完善,人员监督不到位;招标文件和合同编制不完善

人员、政策、合同

制定严格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以约束相关人员的行为;严格实施履约保函制度,严格制定合同条款和处罚条款和中标单位推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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