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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范文五篇

发布时间: 2021-10-28 01:44:53

行政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狭义地讲,指国家职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职能的总称;广义地讲,指作为决策职能的政治之外的执行职能。“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5篇

第1篇: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

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一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法律、法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几项:

一、受理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做好提请,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工作。

二、对于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发现的法官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 职权等违法情形进行监督,并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调查有移交。

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和谐稳定。对于不符合立案、抗诉等条件的申诉案件积极开展息诉工作,对有和解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积极引导、促成当事人达和解。

四、民事支持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受害人有起诉意愿但因证据收集困难等客观阻碍尚未起诉的,检察院可以支持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等侵害农民、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利益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纠纷,因环境污染、垄断经营、产品质量缺陷等侵权行为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纠纷。

五、民事督促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可以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在国有土地等自然资源出让、开发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国有文物保管、收藏、使用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投标、发包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在国有企业改制或国有资产变卖、拍卖、出借、出租过程中,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因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经营单位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

六、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对已执行的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结束有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活动中作出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等执行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迫使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违法采用执行强制措施的,办理委托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委托资质等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进行审计评估、鉴定、检测、拍卖等活动的,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手续不全或者委托代理无效、是查不严允许其参加执行活动的;在进行参与分配的执行中,没有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的;执行活动中存在拖延执行、执行不力或执行瑕疵及工作失误等事项的;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有贪污受贿、挪用执行款、执行裁判失只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

七、对调解案件进行监督。

咨询电话:

控告申诉科电话:6533420

民事行政科电话:6533413

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二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业务范围

一、什么是民事行政检察及其法律关系

民事行政检察是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简称,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依法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也是我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权中的一项重要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原则。

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照法律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过程中,与人民法院以及民事、行政诉讼参与人所形成的监督与被监督的法律关系。在民事行政检察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主要包括监督主体和被监督主体,其中被监督主体又包括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

二、民事行政检察申诉案件受案范围及条件

(一)受理申诉案件的范围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的申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或者国家权力机关、其他部门、团体移送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案件;其他需要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应当提起民事行政公诉的案件;需要支持起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对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调查的案件。

(二)不予受理的情形

1、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申诉人须是生效判决、裁定、调解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3、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4、当事人在原审中申请撤诉或者被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

5、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

6、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提出(提请)检察建议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人民法院一、二审或再审判决、裁定书;

2、申诉书(写明申诉理由、事实和依据);

3、申诉证据材料或相关证据的线索。

三、当事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分送到有管辖权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咨询电话:

控告申诉科电话:6533420

民事行政科电话:6533413

绛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宣传材料之三

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申诉指南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条件是什么

人民检察院受理符合下列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2)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理由;(4)自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出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但涉及财产分割的除外;(4)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5)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的不立案,终止审查、不投请抗诉、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案件。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应提供什么材料

申诉人应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有律师代理申诉的,须提供申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三、申诉书应写明哪些事项

申诉书应写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联系电话)。2、明确、具体的申请请求。3、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检察院如何处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1、人民检察院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决定不立案的,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送《水立案决定书》、决定立案的,在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送《立案决定书》,向对方当事人发送申诉状副本及《立案通知书》。对方当事人接到申诉状副本后,可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反驳意见。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当事人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就民事行政案件中。

2、对已立案的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调(借)阅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根据审查情况作出是否提请抗诉或抗诉的决定,案件疑难复杂或者因补充调查等原因在三个月内不能审结的,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延长期限内仍不能审结的,应当提请检察长批准延长,案件审查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审查:(1)申诉人投回申诉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3)当事人自行和解的;(4)应当终结审查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后七日内,应当向当事人发送决定书。

五、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出抗诉后有什么当律效果

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2、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检察人员将依法出庭支持抗诉。

六、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收费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但有关鉴定,文印等调查取证费由申诉人承担。

民事行政案件申诉风险告知

诉后可能出现的相关情况告知如下:

1、对申诉人提出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需经初步审查后才能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因此,申诉人说出的申诉并不一定都符合立案的案件、存在不予立案的可能。

2、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在进行必要的审查和调解后,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一定都能提请抗诉或提出抗诉。

3、在抗诉后至法院裁定再审前约期间内,不可能立即产生对换抗原审裁判执行的权力,即原审判决的执行程序仍应进行。

4、检察机关启动抗诉程序后,并不必然导致改判或裁定发回重审,存在维持原判的可能,即使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其结果也不一定都能与当事人的申诉请求相一致。

致判决、裁定的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做好提请、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出席再审法庭等工作。( 民事行政科电话:6533413 )

第2篇: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

2016年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2016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为指导,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活动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民行监督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全年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1 8件,立案审查16件,提请抗诉6 件,建议提请抗诉6 件,不提请抗诉3件,正在审查1 件,抗诉后经法院再审得以调解3 件,再审得以改判2 件,不立案2件。现将一年来的民行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转变执法观念,扎实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加强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民行检察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窗口”。针对新一年的民行检察工作如何开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民事纠纷也不断增长,人民群众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今年院党组对民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创新民行工作思路,分管领导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多次深入民行部门,提出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要紧紧围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加大民行检察监督力度,严格执行高检院《民事行政办案规则》和重庆市院民行办案程序,制定完善工作计划,为全面完成目标考核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学习,提高民行监督工作水平。

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否则这项工作就没有后劲,就会给民行工作带来影响。我们结合今年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中政委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学习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念,充分发挥民行监督职能作用。我院民行干警在任务重、困难多、无经费、人员少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主动扎实工作,坚持边学边干,不断加强学习和实践,更新知识结构和提高执法水平,创建学习型科室,积极学习法学理论和各种法律法规,努力提高民行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三、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服务大局。

民行检察工作既是一项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工作,又是一项处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的“民心工程”,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检察机关联系社会的重要窗口之一,在实践中我们结合民行检察工作的特点,充分认识到检察人员自身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的重要意义。在执法过程中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做到文明礼貌接待当事人,帮助他们学习、理解有关法律知识,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让人民群众有理有处讲,有冤有处伸,让申诉人深切感受到检察权关是他们的贴心人,同时加快办案速度,避免“迟来的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特别是对有影响的案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中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我们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工作方法上耐心听取耐心讲解,并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做到程序公正,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事权利,由此人民群众都愿意到检察机关来申诉、来咨询,开创了民行工作的良好局面。

在我们所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中,没有一件重复上访和集访案件,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同时,民行科服从院里的统一调派,抽调业务骨干到侦查第一线参与办理了一起大要案件近一月有余。

尽管今年的民行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还相差甚远,在今后的民行检察工作要继续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增强做好民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2、提高民行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障民行检察工作持续发展。

3、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案源匮乏 ,始终制约民行工作的快速发展,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来介绍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作用,让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3篇: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

优秀检察官先进事迹——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在20年的检察生涯中,他在漫漫的护法路上留下了一行行坚实的足迹,结出了一串串沉甸甸的硕果,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20**年被**区委嘉奖一次,20**年被**区委荣记三等功一次,同时被**市检察院表彰为先进工作者。所在科室20**年被**市检察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一次,20**年和20**年连续两年在市院考核中荣获第一名。他就是**市**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

勤学苦练 立足岗位成才

调处矛盾 维护社会稳定

**同志带领科室全体成员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在办理各类民行案件抗诉工作的同时,对于法院的正确判决裁定,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20**年8月,当事人蔡某不服法院就其与某商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同志作为承办人,及时调阅原审法院审判卷宗,深入了解案情,经审查认定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对照民事申诉案件办理标准,纵观此案,尚不符合抗诉条件。蔡某知道后,误认为检察机关袒护对方当事人,法检两院处理不公,情绪甚是激动。为了解决实际问题,有效钝化矛盾,**数次找双方当事人做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法理讲解,阐明法院判决的合法性和检察院不予抗诉的法理依据,以法服人,又结合双方当事人各自所面临的困难,劝导双方以和为贵,相互谅解,以情感人。经过不懈的努力,双方当事人都被**的精神所感动,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一起可能激化的矛盾被妥善化解。就这样20**年以来,他所承办的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中,经调解而息诉服判的有23件,均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强化服务 积极创新工作

在开展民行检察工作中,**注重寓服务于办案中,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去年4月,他在审查**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秦某拆迁补偿纠纷申诉案时,仔细分析了一审、二审中原告**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败诉的原因,认为直接导致原告败诉是因为秦某行贿有关政府工作人员、指使他人作伪证。**迅速将这一情况向院领导汇报,一方面将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的线索移送该院反渎职侵权部门立案侦查;另一方面,结合侦查查证的事实,及时快速地审查终结此案,将审查意见上报**市人民检察院,后**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拆迁补偿纠纷案,从而有效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相关涉嫌渎职犯罪的政府工作人员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成功办理,在当地群众中产生了较大的反响,也为维护正常的拆迁秩序,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是热电分厂维修三班的一名班组长,20**年被我厂评为劳动模范称号。他作为一名先模人物,在十几年的工作中始终牢固树立“责任在我”的意识,恪尽职守,尽心尽力。

维修三班主要负责热电原料设备维护,热电原料设备虽然简单,但是均无备车,要保障设备长周期稳定运行,工艺系统生产安全稳定,这就要求工作一定要按照精细管理的理念,做到“严、细、精”,既要缩短检修时间,又要保证检修质量。为了更好的了解设备的性能,搞好设备的检修和维护,陈凡光和班组成员一起钻研设备的产品说明书,查阅安装施工图纸,组织学习业务知识,从完善设备巡检、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到预防检修、计划检修,通过学习和实践取得了经验,提高了班组的工作效率,为创造设备长周期运行的新记录做好了准备,同时也提高了大家对业务学习的兴趣。

作为一名班长陈凡光更充分认识到:没有团队的成功,就没有个人的成功。作为一个生产班组的管理者,要想带动和管理好整个班组,首先要起到表率作用,在工作上要主动,在业务上要精干,在自我约束上要更严格,用自己的行动影响别人,关心、尊重他人,为把自己锻炼成为一名责任强、技术好、信得过的优秀班组长,他始终把学习作为自己的“第二工作”,坚持以提高自身素质为落脚点,本着立足岗位成才的目标,带动并鼓励班组同事学习技术,使班组建设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全国劳动模范**简要事迹

xx市第二十九届劳动模范**简要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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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福清支行、**支行党支部书记、行长。他带领全行员工努力拚搏,闯出一条适合于县级支行发展的新路,并取得了显着的成效。20**年他所在的福清支行荣获省分行县级支行行长经营绩效综合考评第三名、营业部支行行长经营绩效考核第一名、xx市文明单位。20**年南门支行被评为xx省第八届文明单位。他本人也多次得到上级行的嘉奖。他始终围绕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开展业务,抓存款,归集社会闲散资金。20**年他在福清支行任职期间,创新性地提出以同业占比为依据的《存款工作考核办法》,极大地调动了全员揽存的积极性,创造了连续6个月保持储蓄存款增量位居同业第一的记录。20**年他结合南门支行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发挥整体联动抓储蓄存款,加大公关力度抓高端企业公存的策略,日均增量同比增加2.5亿元位居全辖第二。同时抓好贷款,提高资产质量,推广和应用新兴业务。他倡导“二线为一线,一线为客户”的服务理念和循环考评制,使企业整体服务水平提升到一个新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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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现任xx市榕福集团公司亚峰蔬菜分公司夜间市场值班经理。亚峰蔬菜市场是我省最大的蔬菜批发市场,担负着xx市85%左右的蔬菜供应。亚峰蔬菜批发市场的交易高峰期都是在夜间进行的,他工作勤奋,尽职尽责,风雨无阻,以场为家。他始终认为:苦了自己,乐了大家,值得!他为了市场能够每天正常运营,普通百姓能够吃上放心菜,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几年来,他以规范化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保证市场公平交易、文明经商,保证场位和场位之间的交通顺畅,使整个市场秩序井然。同时及时检测农残,确保市民能吃上合格的放心菜。通过全体员工共同努力,市场的声誉越来越好。在20**年“非典”期间,市场每天都有成千上万来自全国各地的货车和经营人员在场内交易,全天候开放,他负责防控监测工作,场内平安稳定,没有发生一例非典疫情,整个市场的供应量有增无减,他为市场评为“全国财贸系统抗非典先进企业”立下汗马功劳。20**年完成蔬菜成交量达5.1亿公斤,全年实现蔬菜成交总额6.4亿元,实现利润1400万元,全面超额完成全年经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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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现任xx市xx区地税局办公室主任,他一心为公,率先垂范,带领下属在创建文明、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尤其是20**年下半年他为保证地税办公大楼基建项目审批、图纸设计、工程招投标、装修施工等各环节不出疏漏四处奔走、多方协调。自2月中旬工程动工至6月中旬竣工,7月底成功承办市地税系统大型现场会,谁也无法细数他放弃了多少休息时间,克服了多少艰难和困阻。工作之余,他还要照顾身患癌症、卧床在家的老母亲。为避免后期拆改增加费用造成浪费,如采购排队叫号系统,他与经办同志多次考察比较了有线系统的安装运行方式及无线系统的优劣,价格从12万、8万、询价至5万。5月底正当装修工程进入工程进度的3/4时,他因劳累过度腰椎间盘突出症复发,

疼痛难忍,他仍坚持工作。在审理装修工程空调工程合同时,发现其投标书中已含系统内部电路的工程量约9万多元,他及时纠正,维护了区局的利益。他勤于学习,团结同志,他领导的部室关系融洽,团队协作精神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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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现任中国银行xx市市中支行结算业务处业务科长。她把个人的理想深深地根植于她深爱的中行事业之中,参加工作十二年来,她干一行,爱一岗,精一业,取得了骄人业绩,成为中国银行系统业务战线模范践行“三个代表”的新型劳动典型。她曾先后被授予金融工作积极分子、中国银行总行先进女职工、岗位技术能手、明星员工、全辖十佳员工等光荣称号。她有着精湛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结算业务的任何一个岗位工作,先后从事过信用证通知、议付、开证、汇款、结汇等多个工作岗位,是结算战线上一位不可多得的“多面手”。在总行技术测评中连续多次获得含金量最高的“出口审单”一级能手的光荣称号。**同志有着敏锐的市场意识与勇于创新的工作精神,她大力挖掘客户资源,各项结算业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共办理国际技术业务2.2万笔,金额达8.388亿美元,且全年无差错,实现业务发展零风险。全年结算收益高达1600万元人民币,收益率远远超过了同业及兄弟行的平均水平,全年结算业务量与收益也创市中支行历史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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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现任福州聚春园集团安泰楼酒家副经理、工会主席。她以身作则,勇于创新,提出切实可行的五项措施:严格的管理制度,熟练的服务技能,无可挑剔的服务态度,不断创新的服务方法和菜肴变换,以我为主消费群体。她针对前堂服务员流动性大这一特点,以人为本,强调个性化培训、服务,建立顾客档案。凡是要求职工做到的,她自己首先做到。她以事业为重,早上开店时总是第一个看到她的身影。她敬业爱岗,从不计较个人得

失,每天都坚持到晚上十点后顾客散尽才回家安歇。为了弘扬福州地方小吃特色,丰富市场,满足国内外宾客需求,她经常看书学习取经,使工作更加规范得到上级的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作为酒家工会主席,她积极协助党政领导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围绕企业的经营发展开展群众性创新创效、岗位练兵、“安康杯”竞赛等活动,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她多次被公司评为“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xx市“女职工标兵”等光荣称号。二十几年来,她以店为家,淡泊名利,甘于清苦,作风正派,体现了新时代劳动者的优秀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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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
 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章 立案



  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五条 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第四章 审查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
  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者提请抗诉的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提请抗诉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第六章 抗诉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民事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九条 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
  《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第四十一条 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 出庭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十五条 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发表出庭意见;
  (三)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第八章 检察建议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暂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立卷顺序


  一、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正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抗诉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二)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三)证据材料;
  (四)其他应当列入正卷的材料。
  二、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和建议人民法院再审案件的副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申诉书;
  (二)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三)立案审批表;
  (四)立案决定书;
  (五)立案通知书;
  (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七)终止审查通知书;
  (八)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九)调(借)阅案卷函;
  (十)补充调查通知书;
  (十一)传票;
  (十二)阅卷笔录;
  (十三)审查终结报告;
  (十四)讨论案件记录;
  (十五)抗诉书、检察建议书的原本和正本,提请抗诉报告书、不抗诉决定书或者不提请抗诉决定书;
  (十六)撤销抗诉决定书、撤回抗诉决定书;
  (十七)指派出庭通知书;
  (十八)出庭通知书;
  (十九)出庭意见;
  (二十)出庭笔录;
  (二十一)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二十二)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二十三)送达回证;
  (二十四)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终止审查和不抗诉案件的案卷,参照前款规定的顺序排列。
  三、人民检察院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案卷,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提请抗诉报告书;
  (二)申诉书;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
  (四)证据材料;
  (五)受理案件登记审查表;
  (六)立案审批表;
  (七)立案决定书;
  (八)立案通知书;
  (九)听取当事人陈述笔录;
  (十)转办函、交办函、催办函或者移送案卷函;
  (十一)调(借)阅案卷函;
  (十二)补充调查通知书;
  (十三)传票;
  (十四)阅卷笔录;
  (十五)审查终结报告;
  (十六)讨论案件记录;
  (十七)送达回证。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参考条文(略)

第5篇: 检察院优秀民事行政办案团队事迹材料

2019年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总结

2019年,我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宗旨,以“突出特色创品牌,全面发展争一流”为指导,以“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教育活动为契机,创新工作思路,扎实开展民行监督职能,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权威,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全年共受理民行申诉案件1 8件,立案审查16件,提请抗诉6 件,建议提请抗诉6 件,不提请抗诉3件,正在审查1 件,抗诉后经法院再审得以调解3 件,再审得以改判2 件,不立案2件。现将一年来的民行检察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转变执法观念,扎实推进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加强民行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民行检察工作是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窗口”。针对新一年的民行检察工作如何开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新课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各种民事纠纷也不断增长,人民群众维护司法公正的呼声也越来越强烈,今年院党组对民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创新民行工作思路,分管领导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多次深入民行部门,提出了很好的指导性意见,要紧紧围绕“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加大民行检察监督力度,严格执行高检院《民事行政办案规则》和重庆市院民行办案程序,制定完善工作计划,为全面完成目标考核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加强学习,提高民行监督工作水平。    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决定了必须要有一支高素质的民行检察队伍,否则这项工作就没有后劲,就会给民行工作带来影响。我们结合今年开展的“党员先进性教育”和中政委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学习活动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信念,充分发挥民行监督职能作用。我院民行干警在任务重、困难多、无经费、人员少的情况下,仍然积极主动扎实工作,坚持边学边干,不断加强学习和实践,更新知识结构和提高执法水平,创建学习型科室,积极学习法学理论和各种YYY,努力提高民行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以适应新时期民行检察工作的需要。    三、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服务大局。    民行检察工作既是一项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的工作,又是一项处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的“民心工程”,事关社会稳定大局,是检察机关联系社会的重要窗口之一,在实践中我们结合民行检察工作的特点,充分认识到检察人员自身严格执法、文明办案的重要意义。在执法过程中坚决克服特权思想和霸道作风,做到文明礼貌接待当事人,帮助他们学习、理解有关法律知识,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让人民群众有理有处讲,有冤有处伸,让申诉人深切感受到检察权关是他们的贴心人,同时加快办案速度,避免“迟来的公正”,提高执法效率,特别是对有影响的案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案中对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我们认真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做到一张笑脸、一杯热茶,工作方法上耐心听取耐心讲解,并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做到程序公正,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民事权利,由此人民群众都愿意到检察机关来申诉、来咨询,开创了民行工作的良好局面。    在我们所受理的民行申诉案件中,没有一件重复上访和集访案件,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同时,民行科服从院里的统一调派,抽调业务骨干到侦查第一线参与办理了一起大要案件近一月有余。    尽管今年的民行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期盼还相差甚远,在今后的民行检察工作要继续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增强做好民行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2、提高民行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保障民行检察工作持续发展。    3、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民行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案源匮乏 ,始终制约民行工作的快速发展,要利用多种宣传形式来介绍民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和作用,让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更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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