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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局窗口服务及规划管理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 2021-11-02 10:18:42

 第一章 规划管理申报审批导引

 第一节 机构职能简介

  一、机构简介 武汉市规划局是主管全市城乡规划、勘察测绘工作的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规划局内设办公室(信访处)、政治处、综合业务处、规划编制管理处、市政规划管理处、建筑规划管理处、建设用地规划处、勘测信息管理处(市测绘局)、法规监督检查处、财务审计处、监察室、机关党委、工会、离退休干部处等 14 个处室;下设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 8 个分局,为市局派出行政管理机构,是主管辖区城乡规划的职能部门;下辖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支队、武汉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武汉市城市规划咨询服务中心、武汉市规划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 7 个事业单位。

 市规划局对东湖、武汉开发区规划分局和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规划局为业务领导关系。

 二、市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关于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规划勘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制、修)订城市规划、规划勘测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并依法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法定图则和城市设计;综合协调城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山水资源保护、综合交通体系等各类专业规划;依法组织审查、审批各类城乡规划;负责城乡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参与制订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土地利用、储备供应计划。

 4、负责中心城区(含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建设工程(包括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

 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远城区重要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定点,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远城区一般性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进行备案管理。

 5、负责中心城区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审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远城区重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6、负责全市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城市规划道路两侧景观工程规划设计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建设工程立面改建规划方案的审批工作。

 7、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测绘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基础测绘年度计划,管理测绘成果和测量标志,监管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及登载。

 8、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规划勘测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推广和应用各类技术。负责城乡规划、规划勘测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赔偿和应诉工作。

 9、负责中心城区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查处中心城区内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批但未按审批规定执行的违法建设行为;负责对经规划审查保留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理;负责查处测绘违法违规行为。

 10、依法监管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规划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远城区规划管理工作。

 11、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负责规划信息化建设、规划政务信息公开和规划展示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情况的综合统计和分析工作,管理专业档案。

 12、负责局系统绩效和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组织人事、宣传、教育培训、财务审计等工作;根据有关法规、规章收取、代收有关费用。

 13、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分局主要职能 1、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负责辖区内各项规划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分局责任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定点,审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手续,负责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管理,审核有关建设工程方案。

 3、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批后监察管理,对符合规划经批准保留的违法建设进行处理。

 4、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内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的基础资料,管理专业档案。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听证、应诉和赔偿。

 6、处理辖区内有关城市规划、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来信来访,承办人大、政协相关议、提案。

 7、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管理工作;做好城市规划、测绘管理中市局与有关部门的衔接和沟通工作。

 8、根据有关法规、规章收取或代收有关费用,并依法管理。

 9、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 管理分工 一、市局管理范围 (一)中心城区市局管理范围 1、城市一环、二环沿线两侧和三环线内侧的一个街坊(道路红线以外不少于 120 米的进深);主城区范围内的长江、汉江沿岸用地。

 2、重要道路两侧一个街坊(道路红线以外不少于 120 米的进深),主要包括常青路(三环线至发展大道段)、建设大道(青年路至黄浦大街段)、新华路(解放大道至发展大道段)、徐东大街(友谊路至梨园广场段)、中南路中北路、武珞路和珞喻路(中山路至卓刀泉北路段)、雄楚大街(中山路至卓刀泉南路段)、江城大道(月湖堤路至南太子湖北路段)、四新大道(拦江堤路至318 国道段)。

 3、历史风貌区、城市重要地区和重点地段,主要包括汉口原租界风貌区、汉正街传统商贸风貌区、汉阳旧城风貌区、武昌旧城风貌区、东湖风景名胜区二级(含二级)以上保护景区、龟山-月湖风景名胜区、王家墩商务区、首义文化区、武汉博览中心核心区、汉口火车站周边地区、武汉高速客运站站前区、以及轨道交通一级站点(城市公共服务核心站)周边 500 米范围内等。

 4、用地规模超过 8 公顷(120 亩)的居住项目及建筑规模超过 3 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超高层(高度 100 米以上,含 100 米)建筑项目(经济适用房和村民集中安置还建住宅不受此限,都由分局办理)。

 5、市级以上(含市级)重点项目; 6、除居住区内市政配套设施和区域级环卫设施外,其他市政工程设施规划管理由市局负责。

 (二)开发区、远城区属市管的范围 开发区、远城区范围内的火车站、机场、港口、铁路编组站等重大枢纽工程;市级水厂、电厂、垃圾处理厂、天然气门站等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跨区域的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由市局审批。

 (三)中心城区市管范围外的控规细则尚未覆盖的地区 中心城区市管范围外控规细则尚未覆盖地区的用地规划管理,由市局负责办理相关审批手

 续。

 二、中心城区分局管理范围 1、中心城区市管范围以外的控规细则已覆盖的地区:按照市局《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在上述中心城区市管范围外,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控规细则已经覆盖地区的申报项目,由中心城区分局负责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2、市政项目中,规划分局负责办理居住区内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区域级环卫设施的规划审批手续。

 三、东湖开发区及其相邻单位规划管理范围 (一)东湖开发区规划管理范围 东湖开发区规划管理范围以历次托管范围为基准,包括 1999 年托管洪山区的 4 个行政村、2000 年托管江夏区的 5 个行政村和 1 个居委会(即九村一委);2005 年托管的佛祖岭“十三村一委”;新托管的豹澥镇、九峰乡等。具体范围为:

 东至豹澥镇行政范围。北接东湖风景区管理范围。西部与洪山区接壤部分以关山村村界作为规划管理的范围边界,具体为自南向北从牛奶场西边界开始,向北延伸至武汉国际商务学校边界至楚平路。再沿楚平路武昌殡仪馆边界及紫菘民营科技园与关西小区边界至雄楚大道;楚平路口的飞地;再从市经贸科技学校与尚文创业城的分界至卓刀泉路,再从华师二附中与保利• 华都项目西面用地范围线向北,沿空军武汉指挥部及证监会办公楼西面用地边界边界,向北至至湖滨酒店西边界,沿庙湖南岸线向东,沿烽火科技与紫菘小区间规划道路向东至紫菘小区、民营科技园与当代花园西边界;向东跨鲁磨路沿地质大学与华中科技大学的用地边界,再向东沿边界接至北面与东湖风景区范围。南部以相应托管村界范围作为边界。

 本次,为尊重历史,将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所在地区,包括东湖开发区管委会大楼、空军武汉基地指挥部疗养院等交由东湖开发区进行规划管理。

 南湖农业园由洪山区实施规划管理。

 (二)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规划管理范围 以 2006 年 6 月确定的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管辖范围为准。具体范围为:

 东起王青公路东风社区,沿严西湖西岸线,经武合铁路线至老武黄公路西行至珞喻路,沿森

 林公园西界线至喻家山南侧及南望山一线抵东湖湖边,沿东湖南岸线至卓北路,沿卓北路北行至郭郑湖西岸线至珞狮北路和洪山路交汇路口北行,穿过双湖桥抵东湖路,沿东湖路至梨园广场,沿徐东大街西行至湖北电力集团公司与“东湖天下”之间的小路至湖北财经专科学校和湖北电力集团公司西院墙到“和盛世家”住宅小区,沿“和盛世家”住宅小区与湖北财经专科学校西院墙之间的道路北行,穿过东湖村至中北路延长线,沿中北路延长线东行经联合社区到东风社区。不包括中国地质大学北校区、省委接待处东湖宾馆。地质大学北校区归属洪山区管辖,省委接待处东湖宾馆归属武昌区管辖。

 (三)洪山区规划管理范围 为其行政区划范围除去托管至东湖开发区的地区以及化工新城规划范围外的地域,与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的规划管理范围划分以第(二)条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范围的相关表述为准。

 (四)化工新城规划管理范围 暂以其规划范围为基准,不包括东湖开发区托管豹澥镇范围内的许店村及新店村两村的行政范围。

 (五)江夏区规划管理范围 以其行政区划范围为基准,不包括已托管至东湖开发区的地区。其中,在流芳新镇内接东湖开发区规划管理范围线。

 (六)有关事项说明 1、本次规划管理范围划分的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以行政及托管范围界限为基础依据,同时尊重历史及管理现状和相邻各方意见。

 2、本次规划管理范围的划分不涉及行政区划调整,也不作为划分行政区划的依据,与土地收益、税收等经济利益、民政等社会责任无关。

 3、各相关单位在进行相邻地区规划管理时应考虑地块完整性及城市干道两侧景观界面的协调,加强协商与沟通。涉及争议地区,由我局统一协调,确保在争议地区的规划管理全覆盖及惟一性,防止出现多头混乱管理。

 (具体分工范围图详见附录八)

 第三节 窗口设置及管理规定

  一、窗口设置及服务内容 (一)市规划局窗口设置

 市局在局二楼接待大厅设立武汉市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联合服务中心,与市级协办部门共同为建设单位提供规划勘测服务。

 (分局参照市局窗口的服务内容开展对外服务工作。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可在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置窗口)

 (二)服务内容 1、咨询服务 审批流程咨询;法规政策咨询;其他疑难问题咨询。

 2、规划勘测技术服务 (1)勘测服务 受理放、验线申请;核划道路规划红线;受理各种地形图、地下管线图、影像图;重大项目、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工程地质条件评估;用地现状信息调查等勘测技术服务。

 (2)技术服务 受理各类规划技术评估论证申请(含用地规划咨询、日照、交通、指标校核等方面技术论证);重大项目、重点地段数字实景三维空间效果评估和交通影响评估;城乡规划档案查询及相关信息服务。

 3、用地规划许可 受理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土地储备规划要点、规划设计条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受理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建筑施工图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5、规划验收 受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

 6、勘测许可 受理勘测许可的申请 7、统一出件 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储备规划要点、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和勘测许可的审批结果。

 二、窗口管理规定 (一)申报单位要求 1、申报单位应准备好申报资料及电子文件。

 2、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供资料复印件时应提交原件,以便于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复印件上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因申报资料虚假引起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

 3、申报单位在约定时间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二)窗口人员工作职责 1、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收件,对申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认真核对,接收复印件时应核对原件,负责将申报资料相关信息和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及时录入到武汉市城乡规划协同办公平台; 2、申报资料收齐后及时建档,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经窗口负责人审签后传送相关业务处室,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回执; 3、根据业务处室确定的协办事项,通知协办单位办理,同时告知申报单位需要办理的相关事宜; 4、做好与业务处室的档案传递登记工作,对收件资料和出件资料按规定进行交接登记; 5、审批结果资料到窗口后,应及时通知报建者领取并履行送达手续。

  第四节 规划审批总流程图

  单位申报 窗口受理 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规划(建筑)方案审批 建筑施工图核准 核划建筑核位红线图 红线定位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 根据项目要求,提供超前服务 根据项目需要,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相关的技术论证

  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管理

 第一节 法律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 3、《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4、武汉市都市发展区分区规划; 5、《武汉市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草案); 6、《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和细则)审查工作细则(试行)》(武规发〔2008〕112 号); 7、《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程》(试行稿); 8、市规划局《贯彻和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二节

 规划编制内容和审批(审查)主体

  市规划局围绕建立科学完整的城乡规划体系总目标,加强和改进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和报批、审批工作。

 一、规划编制内容 1、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分区规划、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中心城区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

 2、市规划局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远城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区域范围内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和位于武汉都市发展区内的建制镇(街)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

 3、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按相关规定开展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

 二、规划审批(审查)的主体 1、武汉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分区规划、都市发展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都市发展区外的区人民政府所在镇(街)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都市发展区外的其他镇(街)总体规划和都市发展区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规划局备案。

 4、东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批,详细规划报建设部审批。

  第三节

 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一、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具体工作由市规划局承担。

 2、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应当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按照程序报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3、国家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由市规划局与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专家咨询、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开发区相关部门意见,经武汉市规委会审议,由市规划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共同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区规划局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专家咨询,征求区级相关部门意见和市规划局意见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市规划局未设立派出机构的区的区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街)和位于武汉都市发展区内的建制镇(街)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市规划局会同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专家咨询,征求市、区有关部门意见,经所在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制镇(街)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由所在区规划局组织专家咨询,征求当地有关部门意见,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处理后,由镇政府报所在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规划局备案。

 5、分区规划由市规划局组织编制,并组织专家咨询,征求市、区有关部门意见,经武汉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报审资料:

 依据国家、省市城乡规划编制规程,拟申报审查、审批的规划方案应包括正式规划成果三份及电子文件一份外,还必须提交以下附件:

 (1)市规划局或开发区管委会、远城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控规编制委托书或任务单; (2)专家咨询论证会会议纪要。

 (3)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取得的书面反馈意见回函,以及针对反馈意见的处理结果。

 2、预审及初审:

 规划方案在提交市局正式审查会议前,应经过市规划局规划编研专班预审、所在地规划分局或区规划局以及局内相关处室同步进行的初审。

 规划分局或区规划局、各相关处室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初审的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局规划编制处。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方案。

 3、修改完善:

 规划编制处组织编制单位对分局或区规划局以及局内各相关处室初审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 20 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成。由编研专班对修改方案进行复核。对未能按期完成修改的,中止该方案的审批。

 4、会议审查:

 经过预审、初审或复核合格的控规方案应经过局专题审查会或技委会审查,局专题审查会成员以技委会成员为主,邀请控规编制单元所在地的规划分局或区规划局的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市规划局局长主持,必要时也可由局长委托副局长主持会议。

 5、规划公示:

 控规方案应按照法定程序公示 30 天。由控规方案编制单位和局信息中心配合市规划局规划编制处完成公示文件的编印、公示意见整理等相关工作。公示位置为市局网站和市局指定的地点。位于开发区、远城区范围内的控规方案,还需由开发区规划分局或区规划局组织在当地公示。

 6、武汉市规委会审议:

 经局专题会或技委会审查通过的控规方案应提交武汉市规划委员会审议。武汉市规划委员会的成员组成、议事规则根据武汉市规委会章程确定。

 7、规划成果验收:

 经审查、公示并修改完成的控规方案由局规划编制处会同相关处室、规划分局或区规划局组织验收。

 8、报市政府审批:

 经验收合格的规划成果,由规划编制处在 3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9、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的规划成果,按照相关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10、批后公布,并纳入规划成果“一张图” 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的规划成果,按照相关程序在 60 天内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市局“一张图”数据库系统。

 三、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2、乡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村庄规划由乡、镇(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四、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按照规定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市或区规划局核发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市规划局及其分局、区规划局和镇(街)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的修建性规划、该建设项目位于市规划局设立了派出机构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由市规划局或其分局审批;位于其他区涉及城市重要工程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局审批,其余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规划局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3、市规划局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分局以及区规划局组织编制的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局审批。镇(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区政府审批。

 五、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1、专项规划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原则组织编制,并会同市规划局组织专家咨询,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2、专项规划由组织编制规划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规划局进行综合协调,并根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等规划层次,并按照本办法相应层次规划的规定,组织审查和审批。

 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导则和细则)审查程序示意图:

  编研专班预审 规划分局或区规划局初审 局相关处室初审 规划编制处组织编制单位修改

 编研专班复核 局技委会或专题审查会审查 公示控规方案 武汉市规委会审议 规划成果验收 报市人大和省政府备案 对社会公布,并纳入“一张图”系统

 修改方案 市政府审批 规划编制处组织编制单位、开发区分局或区规划局报送控规方案

  第四节

 文书表格

 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初审表

  序号:

 控规方案名称

 控规单元 编号

 项目性质 控规导则(

 )

 控规细则(

 )

 初审部门 规划分局 或区规划局

 相关处室 1、 2、

 3、 4、 初审部门签收

 初审建议完成时间

 控规方案 预审和初审 意见

 主要审查意见:

 初审部门负责人签字:

  备注

  武汉市规划局规划编制成果验收鉴定表

  项目基本情况 任务编号

 编制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城市总体规划 □分区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 □专项规划

  □其它规划 规划 范围

 用地规模

 控规单元编号

 会议审查和公示情况 初

 审

 □

  时间:

 技委会或专题会

 □

  时间和文号:

 公

 示

 □

  时间:

 规委会

 □

  时间和文号:

 规划分局(区规划局)

 分管负责人:

 市局相关 初审处室

  负责人:

 负责人:

 负责人:

  规划编制处

  负责人:

 分管局长审签

  局长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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