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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范文(通用5篇)

发布时间: 2021-12-02 19:4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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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5篇

第一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水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提高水行政执法的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x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实施水利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的过程中,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对执法工作目标实行量化考核的工作制度。实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建立以改善执法社会效果,为目标的水行政执法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核心的行政执法责任体系,明确执法责任范围、任务、权限

和各项工作目标,并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每个水行政执法人员,并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提高水行政执法效率。

第四条 水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公正、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由省水利厅和市人民政府负责监督。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下列执法责任

一、对市属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进行水事行政执法

检查,对水事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水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 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由市水利局行政首长负责,确定一名主管领导直接负责组织实施。行政

首长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水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水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和勤政、廉政教育;

三、制定内部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调动各部门和水行政执法人员的积极性;

四、把水行政执法工作列入本机关议事日程,协调、解决执法中的问题;

五、带头严格执法,支持各部门和水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职权;

六、根据本局实际情况,设立水利行政执法的检查、调查、审核,各负其职,密切配合。

第八条 水行政执法检查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受理举报投诉;

二、对违法嫌疑提出立案决定;

三、依照法定程序向案件的当事人、证人了解案件情况;

四、及时细致地提取和收集有关物证、书证,进行现场勘验和鉴定;

五、对有可能灭失的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措施;

六、报告调查案件的结果;

七、提出处理案件的初步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水行政执法证。水行政执

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水行政执法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水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

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具体执行对违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

三、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认真填写水行政执法文书,做到程序合法、规范执法。案件处理完毕

后,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材料要统一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为保证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市水利局必须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工作制度。

一、水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与资格管理制度。

二、规范水行政执法工作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机关具体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调查取证、案件审批以及执法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 提高执法规范化程度。

三、水行政执法工作统计制度和备案制度。做好水行

政处罚、收费和执法人员管理等项目统计工作。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制定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禁止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人员的经费、奖金

挂钩,禁止任何机关和个人私分、挪用、截留罚没财物。

五、制定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计划,将水行政管理相对人作为宣传工作重点,使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六、水行政执法人员执行水利行政执法责任制,经市水利局考核为优秀者,由市水利局给予奖励。

执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经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限期改正,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应当予以调离水行政执法岗位或者通报批评、违纪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水利局履行监察职能的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水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督促水行政执法人员公开水行政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结果 接受有关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通过设立举报电话、受理来信来访等途径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水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追究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治水,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构成执法不当、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的,由上级或同级水行政执法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照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或者减少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发生。发现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应主动纠正。

  第四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责罚相当;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的认定途经:

  (一)经过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定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三)上级水行政执法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和有执法过错。

  第六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分担:

  (一)承办人徇私枉法,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指使承办人枉法裁决,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决定的案件,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参加研究人员负连带责任,但参加研究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不负连带责任;

  (四)承办人办案正确,而单位主管领导否决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五)承办人徇私枉法,未按规定报单位领导审批,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追究责任时,要分清主要责任、次要责任。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赔偿的,给予国家赔偿后,依法予以追偿。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四)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五)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六)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七)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八)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十二)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赔偿的,给予国家赔偿后,依法予以追偿。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委托执法但违反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违反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七)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九)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

  (十)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十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十二)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十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追究责任: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赔偿的,给予国家赔偿后,依法予以追偿。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延长或缩短收费时限、增加或减少收费频次的;

  (二)依据无权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的收费文件收费的;

  (三)收取国务院、国务院有权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的;

  (四)拒绝执行国务院、国务院有权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减免政策的;

  (五)以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和强制商业保险、赞助以及其他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或将属于应由行政管理相对人自主选择的咨询、信息、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并收费的;

  (七)无合法依据强制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培训、学术研讨、技术考核、检查评比、学会、协会,并收费的;

  (八)不履行职责、不提供服务而收费的;

  (九)无收费许可证或者使用失效的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十)转让、转借或涂改收费许可证的;

  (十一)收费时不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票据的;

  (十二)经营性收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其他非经营性收费票据的;

  (十三)违反收缴分离规定直接收费的;

  (十四)收费资金不按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

  (十五)擅自接受其他收费单位委托收费的;

  (十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十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乱收费行为。

  第十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纠正执法主体的违法行为

  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

  2.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责令履行职责;

  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给予行政处分;

  4.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或停止执行职务,可由所在单位给以经济处分;

  5.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在行政执法中徇私枉法、贪污、索贿、受贿的;

  (二)使用或毁坏暂扣的车船、私分规费或罚没收入、殴打当事人,后果严重的;

  (三)对控告、检举、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打击报复的;或者用其他手段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全年累计发生三次以上错案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轻、减轻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使损失和影响明显减轻的;

  (二)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三)共同过错中负次要责任的;

  (四)因案件疑难,适用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确有困难而处理失当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自行及时撤销、纠正、变更违法行为且没有给当事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因当事人弄虚作假、编造事实、提供假证明材料,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处理失当,但执法人员没有过错的。

  第十四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按照立案、调查、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办理。

  在办理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时,应当对下列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一)调阅有关案卷材料;

  (二)询问执法责任人,了解核实情况;

  (三)询问受害人、知情人,了解核实情况;

  (四)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人可以向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简报

第 1 期

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6年3月22日

目 录

经验介绍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执法责任制成效明显

工作信息

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调度会

长清区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抓好落实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推行执法责任制成效明显

去年以来,市地税局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大力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现了执法责任化、责任制度化、制度技术化、技术信息化。这一做法,使系统上下在增强责任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收到了较为明显的成效。全系统的执法过错大幅度下降,有的分局实现了零过错,税收收入大幅度增长,今年同期增长13%。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把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和前提。去年初,他们便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归纳出了税务机关的十项执法权,编写了《济南市地税系统科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将应当执行的行政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二、把分解执法执权、明确执法岗位和工作规程作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他们在归纳整理的税务管理权、税款征收权、检查权、强制权等十项大权力的基础上,又把权力按内容进一步细分为若干个权力点,并逐一分解到各执法岗位,按照县级管理特点设置了85个执法岗位,按照市区管理特点设置了80个执法岗位。以权力运行为主线,对每个岗位明确了执法时限、流程顺序、文书使用等工作规程,实现了岗位、责任和权力的统一。为客观公正地考核执法质量、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奠定了基础。

三、把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作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关键。经过反复论证,他们确定了“以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为基础,以税收执法权为主线,以税收征管文书为载体,以税收信息化为依托”的考核思路,利用计算机网络对税收执法权行使全过程实施自动考核监控。每月初,执行系统自动对上月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按照预先设定的考核和追究标准进行筛选汇总,全部的考核情况在十多秒内时间内可自动生成,既准确及时,又客观公正。

四、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作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的有效措施。考核中,他们按照过错的性质、程度、社会影响、发生频率等情况分为五个档次,并分别明确了扣分值。利用计算机将过错行为的扣分标准、扣分级次对应的责任追究形式固定在税收执法自动监控考核系统中,实现了对过错行为的自动考核和追究,并以扣发过错责任人奖金和岗位津贴的经济惩戒和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的行政处理作为追究责任的形式。通过责任追究不仅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同时也提高了依法行政水平。

市政府法制办召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调度会

3月21日,市政府法制办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召开会议,调度工作情况,摸清工作进度,研究工作措施,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要求:一是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工作进度,对各部门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解决;二是要采取有效的工作方法,加强联系沟通和工作协调,对工作任务重、进度慢的部门,要分析原因,及时帮助指导;三是要注意严格把关,梳理工作要统一格式,严格按照确定的样本进行,确保质量,按时完成任务,为下一步执法依据审查打好基础。

长清区开展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抓好落实

根据国务院、省、市法制办对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要求,长清区结合本区的工作实际,于二00五年十二月即下发了文件,安排部署本区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具体事项,文件要求各部门充分认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意义,对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时上报。截止到三月中旬,长清已有19个单位完成梳理任务,并将梳理结果上报至区法制办,剩余19个单位正在进行梳理。

在整个梳理工作中,区政府法制办将这项工作列为2006年的工作重点,要求各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进度,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对在梳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上级部门联系沟通或向区法制办咨询。区政府法制办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对各部门的上报材料,区政府法制办先进行预审,出现明显错项、漏项的,要求部门收回重新整理,保证梳理结果做到有理有据有序。

第三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乡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促进本乡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乡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法律责任逐级分解到负责组织实施的所属工作部门及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乡人民政府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 应制订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村(社区)、乡属各单位与乡人民政府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依据。

第六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七条 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章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必须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及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依法接受监督,并加强同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

第十条 应有计划地搞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学习、培训工作,使行政执法人员熟悉、掌握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十一条 应做好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疏于执法。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性收费、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和越权。

第十五条 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六条 应当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各种违法行为及时得到正确、有效地追究。

第十七条 不得违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奖金和经费挂钩,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第十八条 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和申诉,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九条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培训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申领《行政执法证》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支持并维护我乡执法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负有协助我乡严格执法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法,不得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监督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严格执法,并有权对其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 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一、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目录表

 二、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类别属于行政机关

三、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职权及法律依据

(一)行政许可项目与依据表

(二)行政处罚项目与依据表

(三)行政强制项目与依据表

(四)行政收费项目与依据表

四、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职权的分解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法定职责,与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签订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职责。执法人员应有良好的素质、职业道德品质和相应的文化程度,经过法律、国土资源业务培训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持有市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一)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行政执法职权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为行政执法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1、组织对各科(室)起草的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体讨论修改。不得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

2、对复杂行政执法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3、建立健全行政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已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未经集体讨论,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修改或取消。

4、负责对本级和下级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考核监督,依法组织对行政执法过错行为进行了责任追究,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5、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员保障。

(二)副局长行政执法职权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分管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

1、对分管科(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2、对分管科(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事项进行审核,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组织实施主要领导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具体职权见各科(室)行政执法职权表

(1)法规监察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2)土地利用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3)规划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4)耕地保护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5)地籍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6)矿产资源管理科行政执法岗位职权表

五、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局长史奎春任组长,副局长刘盾、纪检书记何立行、副局长岳志会、调研员王铁锋、胡振义和副调研员杨国锋任副组长,各科(室)的科长(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调研员胡振义兼任办公室主任,纪检监察室主任刘彦臣、法规监察科科长乔力任副主任,成员由法规监察科、纪检监察室和机关党总支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每年对各科(室)行政执法及其相关工作进行一次评议考核,以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落实。评议考核基本要求如下:

(一)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建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日常工作由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二)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各科(室)及个人每年按照行政执法职权进行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

(三)国土资源评议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评议意见作为评议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

(四)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1、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2、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3、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4、行政执法岗位职权执行情况。

5、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6、国土资源执法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7、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的其他情况。

(五)评议考核的主要形式:

1、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2、听取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团体的评议意见。

3、上级或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评议意见。

4、上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的评议意见。

5、特邀社会监督员的评议意见。

6、对各科(室)的评议考核实行自查自评与组织互评、考评相结合,采取百分制计分的办法。

7、上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作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8、根据评议考核结果,每1—2年表彰、奖励一批行政执法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考核表

注: 1、被考评单位没有的考评项目按标准分满分计算。

2、被考评单位隐瞒以上考评项目的,按该项目标准分的3倍在总分中扣除。

六、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一)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国土资源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及时、公开、公正,过错与责任相当,教育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在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造成过错的,依法从重处理。

(三)国土资源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究责任: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具体行政行为被裁定撤销或变更的。

2、经上级国土资源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审查、复议,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或纠正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越权管辖。

4、违反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征收权限,作出违法行政行为的。

5、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

6、利用职务之便,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8、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处理的。

9、瞒报、虚报有关国土资源统计数据的。

10、违法行政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

11、因故意或过失导致国土资源行政赔偿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四)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由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1、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索贿受贿面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2、发生两次以上同样错误的。

3、故意违法实施行政行为,或者明知有过错而不采取补救措施的,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由于行政执法过错导致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过程中,被撤销或改判的。

5、对上级纠正其行政执法过错拒不服从的。

6、行政执法后果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过错后果的。

2、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3、积极配合组织处理有立功表现的。

(七)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按下列原则划分:

1、国土资源部门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过错,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案件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2、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相关行为人承担责任。

3、经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审核、批准人承担责任。

4、案件承办人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情况,导致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的,案件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5、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行政复议机构承担改变部分全部责任。

(八)对过错责任人,应当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成写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

3、限期改正。

4、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5、给予行政处分。

6、因行政执法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引起赔偿的,视情节令其部分或全部支付赔偿费用。

7、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被追究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

四平市国土资源行政

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史奎春

副组长:刘 盾 何立行 岳志会 王铁锋 胡振义

杨国锋

成 员:刘彦臣 乔 力 孙凤华 赵克大 孙 宏

刘晓宇 孙德惠 于天飞 赵树林 曲红文

常 石

四平市国土资源行政执法

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胡振义(兼)

副主任:刘彦臣 乔 力

成 员:刘庆久 常 石 王建光 张克义 李洪涛

第五篇: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性质有哪些内容

浅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化和落实

行政执法是行政法制的最主要环节之一。目前在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不利于法治目标的实现。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甚多,最根本的在于对执法环节中行政权力的行使缺乏深刻的认识和有效的监督,权力和责任脱节。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近年来为促进执法机关正确履行执法职责而探索总结出来的一种监督方式,伴随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执法监督的力度不断增强,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践也将不断深入、广泛,本文拟就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化和落实进行探讨,供商榷。

一、深化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现实意义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推动了法制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促进了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效果,进一步深化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显得意义重大,主要有:

(一)深化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依法治理的必要措施。
法律规范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很多时候也是行政机关的职责和义务,行政机关行使权利不当,或未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法律上的责任,行政机关的不当具体行政行为面临着复议被撤销或诉讼败诉的法律后果,这是来自于行政机关外部的法律监督的责任。但要达到规范执法的目的,对行政机关的不当行政行为,还应当追究主要责任机构或责任人的责任,这种责任来自于行政机关的内部制约。如果仅靠外界法律监督,由行政机关来承担不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而没有让行政执法人员树立责任意识,这是远远不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对提高执法机关人员的法制观念,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不公”的现象,约束执法人员行使权利起到了积极作用。应当进一步深化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使行政机关能够正

确、全面地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

(二)深化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树立政府威信的有效途径。
政府机关执法公正,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对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政府机关能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关系到民心向背问题。而政府机关的执法形象直接取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尤其是基层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深化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使行政机关采取措施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识,使行政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尽职尽责,依法办事;深化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助于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进一步理顺执法体制,分清责任,避免因行政管理责任不清造成执法不到位,群众利益得不到及时维持。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了政府的良好形象。

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个地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有明显的成效,比如:建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通过综合行政执法,从体制上解决越权执法、多头执法等问题,对城市管理中的一些事项明确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有效地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但就深化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执法依据方面
“有法可依”是执法的前提。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根本目的在于规范行政行为及其程序,而行政行为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其执法主体、职责范围及运作程序。1996年《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较好地解决了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但其他一些重要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行政强制等目前无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这就使得在确定行政行为是否越权、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上缺乏统一的、有法律效力的标准,给执法明确

责任带来一定困难,影响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进一步深化。一方面某些领域法律依据不足,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执法依据方面存在冲突的情况还少量存在。由于立法主体不同,部分规范对执法主体责任分工不明确,造成有些事情争着管,有些事情无人管的现象,形成执法职权的相互冲突,扰乱了法律秩序。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力度方面
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离不开行政机关领导的重视。行政机关领导充分认识到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有利于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深化和落实。但完全靠领导“抓”,靠行政机关自身“抓”,易造成一“抓”似乎就“灵”,一“抓”就卓有成效,一不“抓”就又恢复原样的情况。社会力量对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还不够。但由于群众法律意识不够强、监督渠道不畅等因素,使以群众的合法权利制约政府权力的力度还不够。有些机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不够健全,执法监督不到位,一定程度也造成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不力。

(三)人员素质方面
应当承认,目前一部分执法人员法治观念还不够强,不了解或不能正确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严格要求。在观念方面,一定程度地还存在重行政手段,轻法律手段,办事靠老办法、依靠政策、凭借行政手段的想法;重权力,轻责任,片面认为法律是上级管下级、干部管群众的手段,责任意识不强。同时,有些执法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执法为民、执法是为了规范相对人行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识不够。

三、解决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问题的措施
完善和规范行政执法责任制应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提高立法质量,完善执法依据。努力克服立法中的部门垄断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消除引起执法责任不清、扯皮打架的“隐患”。通过立法明确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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