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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2篇】

发布时间: 2021-12-10 15:3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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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2篇

第1篇: 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

以案说法——财产继承制度

内容摘要:继承是人类社会古老而又常新的课题。在古代,继承包括身份的继承和财产的继承,而现代社会的继承一般指的是财产继承。继承权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部继承法律制度的核心。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制度对于巩固社会的经济制度,维护家庭的和睦团结,进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均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以案说法 继承权 继承制度 法定继承

正文:

我国《继承法》是1985年制定并施行的,继承法在制定之初,是适应当时中国国情的。而二十多年后的今天,中国社会的经济可以说是以史无前例的速度迅猛发展,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因此我国对公民个人私有财产的保护也提高到了十分重要的高度,并且写入了我国宪法。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继承权成为我国的一项法律原则。财产继承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促进社会财富积累,实现家庭经济职能,从而推动社会发展。

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依照法律规定将死者生前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其仅指财产继承,不得继承的有人格、身份、地位等。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死亡而引起的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基本原则是:①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②继承权平等;③养老育幼;④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继承权是自然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其内容包括接受、放弃继承的权利;接受、取得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的恢复;请求权等。其特征为①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②继承权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权利;③继承权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遗产;④继承权的行使以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

《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的放弃只能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48条: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继承的放弃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继承权的放弃是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实施即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不再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也不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如案例:李乙某市税务局工作。其弟李甲大学毕业后到国外求学并定居。其妹李丙在纺织厂工作,也已结婚另过。家中老母早年亡故。因此李乙与其父李丁一起生活。1996年李丁病故。兄妹三人一起为父亲办理丧事,其间李甲用自己的800元钱为李丁偿还了债务,随后李甲表示自己在国外,没有对父亲尽多少赡养义务,且父亲也没留下值钱的东西,因此自愿放弃继承。遗产由李乙、李丙均分,李甲未提偿还800元债务之事。丧事办完,李甲回国。李乙、李丙在整理遗物时,发现李丁还有几件珠宝首饰,另有到期的国库券若干,总价值折合人民币一万多元。于是李乙,李丙均分,其他东西也都折价进行了均分。一年以后,李甲在与国内同学的通信中得知父亲还留下首饰等贵重物品,认为李乙、李丙二人隐瞒遗产,欺骗了自己,要求按法定继承的规定重新分割遗产,并要求李乙、李丙补偿他替李丁偿还的800元债务。李乙、李丙认为李丁的首饰、国库券等是他们后来发现的,并没有隐瞒遗产,欺骗李甲,李甲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继承权因此而消失,况且李甲在办理丧事期间一直未提偿还800元债务之事,所以他无权要求重新分割遗产,也拒绝补偿其替李丁偿还的债务。那么李甲要求重新分割遗产有法律依据吗?他替李丁偿还的800元债务,李乙、李丙应否以补偿?

案例分析:⑴李甲要求重新分割遗产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因为经过一定的合法方式(书面或口头)所做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放弃继承人就产生约束力。 ⑵本案中,李甲替李丁偿还的800元债务应由李乙、李丙补偿。理由如下:我国《继承法》第33条第2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规定:“放弃继承权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凡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一切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在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可视为从继承开始时即与该放弃人无关。本案中,李甲在办理丧事期间替李丁偿还债务,此时应视为继承已经开始,李甲表示放弃继承应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即李甲对李丁的债务不负有偿还义务而应由实际取得遗产的李乙、李丙偿还。所以李甲可以请求李乙,李丙补偿其替李丁偿还的800元债务。

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主要的继承方式,对遗嘱继承有直接影响,因为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也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的遗产有:①被继承人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未立遗嘱处分遗产;②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③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④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⑤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⑥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条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没有扶养关系的,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了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亲兄弟姐妹的遗产。《继承法》第11条规定:亲祖父母、亲外祖父母、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祖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是法定的代位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并非全体同时参加继承,而是按照继承顺序先由前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前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由后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如案例:某县农民刘甲于195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刘乙,两女刘丙、刘丁。三个孩子先后成家另过,其中刘丁嫁给张某。1985年刘甲夫妇患病失去劳动能力,因与儿媳关系不好就搬到刘丁家同女儿一块生活。1990年刘丁因车祸不幸身亡,此时,刘乙、刘丙借口父母一直偏心于刘丁而拒绝将刘甲夫妇接回家,并不给付刘甲夫妇生活费。张某作为女婿,强忍失妻之痛,坚持赡养岳父母,自己承担起全部家务。1993年,刘甲夫妇双双离开人世,在清理遗产时发现刘甲夫妇除留下房屋5间外,还有6000元银行存款。在处理这些遗产时刘乙、刘丙认为遗产是父母所留应由二人平分。而张某认为刘丁去世后他一直与二位老人住在一起悉心照料老人的生活,尽了主要的赌养义务,遗产应有他的一份。为此,双方争执不下,张某无奈诉至法院。那么张某是否对岳父母的遗产事有继承权?他的法律地位如何?   

案例分析: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张某享有对刘甲夫妇遗产的继承权。并且根据宪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以及《继承法》第13条的规定,张某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尽了主要赌养义务应适当多分。《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赌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张某在妻子刘丁去世后一直与岳父母共同生活,并对两位老人百般照料,从精神及物质上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应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遗产分割。《继承法》第13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本案中,张某一直与刘甲夫妇共同生活且尽了主要赌养义务,而刘乙、刘丙作为亲生儿女在有扶养能力的情况下,以父母偏心为由拒绝赌养老人,这于理于法都难以容。所在以分割遗产时,张某可适当多分,而刘乙、刘丙应不分或少分。

综上所述,任何法律的实施都应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而作为与百姓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继承法由于受制定时我国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继承法在实际运行中日益暴露出立法方面的诸多不足。因此我们应该在运用的同时使其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1. 《实用继承法学大全》 杨森 江得水 郭阳.[M].中国妇女出版社,1991年.180.

2. 《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 刘春茂.[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165.

第2篇: 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

学习以案说纪心得体会

最近,我认真学习了《纪廉教育之“以案说纪”系列读本》,通过学习,我深刻感受到了只有认真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克己奉公,廉洁自律,认认真真做事,清清白白做人,身体力行,才能在岗位上发挥自己的才能。详尽心得体会如下:

一、不断学习,提高认识,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收到《读本》后,我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吃紧地工作之余,抽出一定的时间自学。《读本》中反映的一个个真实的案例,发人深省,他们不仅危机败坏了党风政风,而且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了危机损失,把人心搞乱了,把风气搞坏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要清醒地认识到身上担负的历史使命,全面增强对拒腐防变的认识,提高自身的免疫力,不断增强政治学习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思想改造,树立牢靠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做到自尊、自律、自警,常怀律己之心。

二、以案为鉴,警钟长鸣,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

《读本》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等现象。对他们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一些领导干部不注重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私欲膨胀,背弃理想和党的宗旨,人生观、价值观偏离了正确方向,道德观念平衡,把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当成了谋取不义之财,谋取私利的工具,政治上丧失信念、经济上贪得无厌、生活上腐化堕落,通过学习对照,既提高了自己的认识水平,又从反面教材中汲取了教训,从点点滴滴处严格要求自己。清醒地明白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在本职工作岗位上,一定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严于自律、公道正派、洁身自好,廉洁自守,在自己心里真正筑起一道防腐防变的铁篱笆。

三、多做实事,乐于奉献

始终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坚强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党和人民利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党和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要时刻注意树立警醒意识,在大是大非面前坚持正确立场和态度。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醒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

通过以案说纪系列读本的学习,触动很大,为我自己今后的人生道路敲响了警钟,在自己的本职工作中,以身作则,要做到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决不能有任何偏离和疏忽大意,自觉地做到一切以党的利益为重,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从而达到让组织放心,让领导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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