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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考核方案

发布时间: 2021-11-14 09:03:49

一、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年底,全县公共机构能耗以年为基数,实现总体水平降低20%。

年度目标:经分解“十一五”年度指标,到今年9月份,全县各公共机构能耗指标分别比年同期降低5%以上。

二、考核对象

全县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节能措施落实为定性考核指标,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内容和所占分值如下。

(一)“十一五”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扣分项)

以年为基数,到年底,全县各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实现前高后低,总体下降15.8%,达到或超过计30分,降幅每少于1个百分点扣5分,总体降幅低于10%或出现上升的,本项计0分

(二)、年度目标(加分项)

年前三季度,节电、节水、节油分别在年基础上同比降低5%,降幅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3分,其中,节电、节水指标可以按“单位面积人均能耗下降率”进行计算,单位面积人均能耗=总能耗/(建筑面积*用能人数),节油指标也可按“平均单台车油耗下降率”进行计算。

(三)、组织保障(12分)

1.各公共机构必须成立相应的公共机构领导小组,把节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3分)。

2.明确1名分管领导并安排1名联络员负责具体业务工作(3分)。

3.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必要的节能专项工作经费(3分)。

4.建立工作机制,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节能工作(3分)。

(四)、制度建设(8分)

1.建立公共行为节能准则(4分)

(2)杜绝“长流水”、“长明灯”、“长待机能耗”等现象(0.5分);

(3)白天采用自然光,养成随手关灯和人走灯灭的好习惯(0.5分);

(4)公共区域照明改用声控、光控延时开关或热释电感应开关(0.5分);

(5)办公用品实行统一采购和领用登计制度(1分);

(6)推行无纸化办公,非涉密文件尽量采用网络传送,减少传真数量和文件印制数量(0.5分)。

2.建立能源审计制度(2分)

(1)公共机构每年应对重点能耗区域和设备开展能耗审计,或委托政府采信的节能监察部门进行节能评估(1分);

(2)对单位用能设备运行效率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率的措施(1分)。

3.建立迎检和自查机制(2分)

公共机构必须提供有关节能工作的文件、会议纪要、台帐、票据和记录等资料备查,且履行自查义务,未及时上报自查报告的扣1分。

(五)能源统计(12分)

1.按照财务报表或缴费记录如实建立能耗统计台帐(6分);

2.根据台帐和统计报表的时间规定,按时上报季报和年报(6分);

3.发现故意漏报、瞒报或数据不符合逻辑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六)能源计量(4分)

1.按照《公共机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要求,实现分表到户,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2分);

2.安排专人负责能耗计量工作(2分)。

(七)节能采购(6分)

1.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实行集中采购(3分);

2.严格执行湘财购[2007]23号文件精神,禁止采购资源利用率低、能耗高、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优先采购具有“节”字标志和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产品(3分)。

(八)公车节能(6分)

1.在保障公务用车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按标准分级核定公共机构公务用车数目,鼓励采购小排量、低油耗车辆,根据车型和排量科学核定单车油耗,并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定点加油和维修企业(3分)。

2.建立车辆档案和使用管理制度,实行“一车一卡”,对公务车辆实行动态管理,科学调度减少空驶里程,严格控制公车私用(3分)。

(九)建筑节能(6分)

新建建筑必须符合《公共机构节能设计标准》及《大型公共建筑及政府办公建筑初步设计节能审查要点》等相关要求,对新建办公楼和既有建筑物,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考核,超出规定的,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未违反规定的计6分。

(十)节能改造(10分)

鼓励各公共机构开展综合节电及绿色照明改造、节约水资源及循环利用、空调节电改造、建筑维护结构改造、新能源利用及生活锅炉余热利用和脱硫改造,定期对能源资源消耗状况进行分析并形成《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分析报告》,根据报告制定具体的节能改造规划,按计划、分步骤对高耗能项目实行节能改造,未按求更换节能灯的单位计0分。

(十一)宣传培训(8分)

1.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工作。一是在办公区醒目位置张贴提示性小标语如“人走灯灭”、“消灭待机能耗”等;二是组建宣传流动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内容进行宣传,也可将其中心内容喷制成小横幅贴于汽车尾箱,以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县政府节能办组织的各项节能宣传活动(5分)。

2.按时参加节能培训(3分),每缺1人次扣1分。

四、考核方式

(一)考核按年度进行,采取单位自查,现场考评打分,集中会审和通报等程序进行。

(二)考核评比分为优秀(90分以上)、达标(70——89分)、基本达标(60——69分)、未达标(60分以下)四个等级。

(三)考核结果应与被考核单位交换意见。

(四)单位因特殊原因如分立、合并调整或实施重大项目建设等,应提出申请,经上级公共机构节能领导机构同意可不参加当年考核。

(五)各单位要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五、奖励与处罚

(一)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取得明显节能效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行政奖励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优秀的单位优先安排节能改造项目。

(二)对各单位按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进度进行排名和通报。

(三)对考核未达标的单位,由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对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将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范围。

(四)年度考核结果纳入政府节能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五)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出现瞒报、谎报、虚报等情况,或不按要求建立台帐,不按时报表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纪违法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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