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殡葬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 2021-10-17 13:22:41

 殡葬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殡葬机构疫情防控工作的人员防控、环境卫生、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本规范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殡葬服务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和日常管理工作。其他地区、其他类似主体的新冠疫情防控工作可参考本标准执行。除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外,其他传染病流行时如有类似情况的也可以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9193-2015 疫源地消毒总则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殡葬服务机构 funeral and interment institutions

 指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专门从事遗体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和火化等殡葬业务的服务单位。

 3.2

 终末消毒 terminal disinfection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离开有关场所后对该场所进行的彻底的消毒处理。

 4 人员防控

 4.1 基本要求

 4.1.1 疫情防控期间,应对进入殡葬服务场所的所有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要求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品,不举办守灵、告别、祭奠等人员聚集活动。

 4.1.2 对离开苏州并返回苏州的员工应安排其隔离观察14天,身体状态良好时允许其上岗。

 4.1.3 接触过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工作人员独居隔离14天, 身体状态良好时允许其上岗。

 4.1.4 发现发热等呼吸道症状者,应安排其及时就医。由医疗机构决定其防控要求。

 4.1.5 有条件的殡葬服务机构宜实行AB轮班工作制。

 4.2 工作人员

 正常上岗的殡葬机构工作人员在疫情持续期间应做到如下要求:

 ——上下班途中佩戴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每日做好体温监测,

 ——出现疑似新冠肺炎感染人员,应立即中止服务工作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待排除后恢复工作。

 4.3 接触感染遗体工作人员

 接触感染遗体工作人员应做到如下要求:

 ——接触遗体的工作人员,确认遗体经医疗机构防疫处理完成后,方可开始工作。

 ——工作时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和长袖加厚橡胶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靴、防水靴套、防水围裙或防水隔离衣等防护用品。

 ——应驾驶专用车辆运送遗体,车内应设置清洁区域、配备防护消毒用品。

 ——遗体到达后,应通过专用通道立即送至专用遗体火化炉,不得耽搁。

 ——使用专门火化炉火化遗体,火化前不得打开装殓遗体密封包装袋,不可进行后续遗体辨认以及遗容瞻仰、告别等活动。

 ——服务过程中,尽量避免遗体体液、分泌物溢出,一旦发生应立即用高效消毒液擦拭、密闭、固定做无害化处理。

 ——洗手时,按照“七步洗手法”用抗菌液、肥皂和清水(流水)搓擦洗净,洗手前不要用手接触口、鼻、眼等。

 ——洗手后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其他快速消毒剂消毒手部后,更换干净服装方可离开。

 ——可重复利用的防护用品,使用过后应用含1000 mg/L有效氯的消毒剂喷洒或浸泡30 min后进行常规清洗。不可重复利用的,应放入带有密封盖的垃圾桶或污物袋内,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无害化处理。

 4.4 外来人员

 对其他外来人员的防控应做到:

 ——原则上谢绝无关人员进入机构,尽量减少人员流动、接触。

 ——确有需要进入机构的人员,原则上控制在10人以内,填写《外来人员信息登记表》,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佩戴口罩,接受体温测量。

 ——对不予配合的人员,拒绝其进入机构。

 5 环境卫生

 5.1 消毒原则

 5.1.1 殡葬服务机构预防性消毒工作应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由殡葬服务机构安排专人及时进行。

 5.1.2 殡葬服务机构负责预防性消毒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培训。

 5.1.3 终末消毒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指导落实。

 5.2 遗体服务器械消毒

 5.2.1 操作室消毒应先关闭门窗,在无人状态下用0.2%~0.3% 过氧乙酸溶液或3%过氧化氢溶液或500 mg/L二氧化氯消毒液按20 ml/m3超低容量喷雾器消毒,作用60min后打开门窗彻底通风。

 5.2.2 使用过的器械、设备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先完全清除污染物再消毒。无肉眼可见污染物用1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或500 mg/L的二氧化氯消毒剂进行喷洒、擦拭或浸泡消毒,作用30 min后清水擦拭干净。

 5.2.3 遗体接运车消毒时,无可见污染物时,用1000 mg/L的含氯消毒液或500 mg/L的二氧化氯消毒剂进行喷洒至车辆内物体表面湿润,作用30 min;有可见污染物时,应先使用一次性吸水材料如消毒湿巾、干巾等完全清除污染物,再按照车辆无可见污染物处理。喷洒消毒剂过程中注意保护精密仪器。金属部位消毒后用清水擦洗。车辆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重复使用。

 5.2.4 对遗体处理场所地面、墙壁消毒应做到:地面消毒先由外向内喷洒一次,待室内消毒完毕后,再由内向外重复喷洒一次,喷洒至湿润不流淌。有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应先完全清除污染物再消毒。无肉眼可见污染物时可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或500 mg/L的二氧化氯消毒剂擦拭或喷洒消毒。消毒作用时间应不少于30min。

 5.3 废弃物处置

 遗体服务使用过的其他废弃物、污染物,应放入带有密封盖的垃圾桶或污物袋内,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做无害化处理。

 5.4 公共设施消毒

 5.5.1 检查保障供水设施的水质。有公共茶水间的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查,确保水源未被污染。

 5.5.2 每日对排水渠等排水管道喷洒消毒药水,下水道定期清洁,发现堵塞情况的,及时处理。

 5.5.3 楼梯、电梯扶手、电梯四壁每日用含有效氯250 mg/L~500 mg/L的消毒液进行擦拭。

 5.5.4 公共卫生间洗手台面、水龙头、坐便器内外及其坐垫和按钮,蹲坑池采用含氯消毒剂(有效氯含氯为500 mg/L~1000 mg/L)拖布湿式拖拭或者喷雾,作用30 min后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5.5 日常保洁

 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持续期间,除了对机构内的公共部件、设备设施、操作工具进行消毒外,机构内部应格外注意卫生保洁,发现垃圾及时清理。对室内外疑似污染物的不明垃圾应视为污染物进行消毒后再清理。

 6 管理措施

 殡葬机构应针对疫情采取以下措施:

 ——强化主管督查指导。建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领导小组,面对突然应急事件应及时按照规定逐级向上级汇报,不得瞒报、漏报或延时上报;

 ——要加强对机构内疫情防控情况督查指导,每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强化宣传氛围,信息来源应来自于国家、省、市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权威单位或国内主流媒体,鼓励社会公众不信谣,不传谣;

 ——成立应急工作小组,实行24h值班制,应急成员手机24h保持开机待命,保持应急联络畅通。

 ——设立隔离点,一旦发现健康状况异常者,马上隔离,及时将患者转送至制定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

 ——垃圾及时清运,避免堆积。针对废弃防护用品设置单独的丢弃垃圾箱,按照医用垃圾的管理要求处理;

 ——在机构内工作和生活场所配备充足的洗手设施、洗手液或消毒液等卫生用品;

 ——对参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含疑似)遗体处置的工作人员,组织参与专业的防护培训,通过培训后上岗。

 7 应急预案

 7.1 预案制定

 殡葬机构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要求及早制定殡葬机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7.2 内容要求

 应急预案中应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成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明确分工和岗位职责,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并监督落实;

 ——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防控、消毒、管理和异常情况处置、追查和报告等规章制度;

 ——接到新冠病毒肺炎病例遗体处置或发现有确诊或疑似病例进出过殡葬机构等突发情况应如何处置;

 ——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11年修订版

 [2] DB32/T 3756-2020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公共场所消毒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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