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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下半年疫情爆发集合3篇

发布时间: 2022-01-18 16:14:06

爆发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bào fā,可指火山内部的岩浆突然冲破地壳,形容突然发作;突然兴起。《史记·扁鹊仓公列传》等均有记载,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21年下半年疫情爆发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2021年下半年疫情爆发3篇

第一篇: 2021年下半年疫情爆发

2019年下半年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监考工作手册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印制

二○一九年十月

2019年11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笔试时间安排表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工作笔试操作规程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一)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二)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三)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结束时,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并由考生签字确认,因特殊情况未能告知考生或者考生拒不签字的,应当在考生违规记录上载明相关情况;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生违规记录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偶(突)发事件处理办法

一、考试实施过程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监考员工作职责

  一、监考员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考试工作,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监考员须参加考前培训,认真学习考试有关的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得参加监考工作。

三、监考员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四、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笔试考生须知》及相关注意事项。

五、检查考生《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时,应要求其改正。

六、 考试开始后,监考员负责或指导考生将信息条形码粘贴到答题卡指定位置,并进行一致性核对。

七、监督考生按规定作答,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八、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九、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未经当地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允许,不得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十、考前领取、分发试卷和答题卡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应认真核对考试科目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

  十一、监考员应履行职责、遵守考务流程、严格监考,避免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十二、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答题卡、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十三、负责本考场试卷、答题卡的回收、清点、整理、封装,并做好考场记录。

十四、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笔试考生须知

1.考生开考前30分钟,持《准考证》、有效居民身份证进入考场,“两证”缺一不可。准考证上的“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与居民身份证上不一致,不得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持公安机关签发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五年有效期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参加考试)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考试文具进入考场(如:黑色签字笔、铅笔、尺子、橡皮等),不得携带书籍、资料、包等物品,严禁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电子设备(如:手机等),如有违反,按照违规舞弊处理。

3.考生入场后,应对号入座,保持安静,遵守考场纪律,并将本人的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课桌的指定位置,接受监考员核对。

4.考生拿到试卷、答题卡后,先核查试卷与自己报考的科目是否相符。如不符,应立即举手向监考员说明情况;如相符,应在指定位置填写个人信息(姓名、准考证号等)。

5.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除外语科目外,考生应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作答,使用其他语言文字作答无效。

6.考生须在答题卡各题目规定的答题区域内作答,错答区域或者超出规定区域的作答内容无效。

7.考生笔试迟到15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如遇特殊原因,需经监考老师请示主考同意后方可提前离开考场。考生出场后不得重返考场,提前离场考生须在考点指定休息区域停留,考试结束前30分钟方可离开考点。

8.试卷分发、装订错误或试题字迹印刷不清时可举手向监考员反应。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监考员一律不予解答。

9.考生填涂答题卡时,姓名、准考证号及主观题部分用签字笔书写,客观题部分及选做题信息点用铅笔填涂。

10.考试结束后,考生须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离开考场后,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正常工作。考生如有违纪、作弊等行为,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如情节严重、触犯刑法,将报送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篇: 2021年下半年疫情爆发

2018年下半年学习计划



  xx寒假就要开始了,为了能过一个有意义的寒假,为新学期好的开始!我决定拟一个寒假计划!我一定按计划做。
  如何合理地安排学生假期的学习生活,让学生在假日之中得到一个成绩的跨越?这一定是家长和学生目前最为关注的问题。对于很多学生而言,寒假既是继续学习新知识的调整期,也是补缺补差的"挽救期"和巩固提高的"非常时期"。因此,在适度放松的同时,致学教育希望同学们必须安排好每天的学习,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寒假作业;认真查找平时学习中遗留的薄弱环节和知识点,之后进行"集中轰炸",重点突破,争取  为下学期的学习创造更高的起点。因此,针对初中生我们做了如下的建议  放假后的第一件事,应该是整理出可利用的时间,做出时间安排表,以每一天为单位;接下来,梳理自身学习情况,找出最需要提高或最想做的事,合理分配复习和预习时间,
  每天有效学习时间最好保持在5-6个小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合理的规划一下,例如:{早上2个半小时,中午2个半小时,晚上1个小时}学习时间最好固定在: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晚上19:30-21:30。既不要睡懒觉,也不要开夜车。习惯比聪明更重要!只要你按照计划来,每天坚持,你的成绩不会没有进步的!
  呵呵,不要忘了,一定要预留出锻炼身体和休闲活动的时间。一旦制定就应该严格遵守。相信你的假期一定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
  学习目标不宜太大、复习范围不宜太广。如果想真正有收获,一定不要贪多哟!适宜重点攻克薄弱学科、或某学科中的重点内容。
提高学习效率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许多学生学习成绩不佳,往往起因于学习效率不高。学习效率不高往往由多因素造成。较低的学习兴趣、不良的学习习惯、身体的疾病等都能影响学习效率。下面,我们对此进行综合考察。...
任何人做任何事都要有计划,先拟定一个计划,然后按照计划办事。作为一个学生会主席,也不例外,所以我将我的学生会主席的工作计划拟定一 指导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1、预习 预习最重要的是能发展我们学生的自学能力,减少对老师的依赖,增强独立性;预习可以加强记课堂笔记的针对性,改变学习的被动局面。要在测览教材的总体内容后再细读,充分发挥自己的自学能力,理清哪些内容已经了解,哪些内容有疑...
我已为日后在韩国的学习生活作出了详尽的规划,而语言不通将是我面临的最大难题。但作为一个高中毕业的学生,在高中学习中,我已经掌握了学习基本方法的策略。
题记:女儿将高三一年的学习复习策略按照不同主题和时间段整理成系列。今天将“寒假”成文于此,希望对感兴趣的博友们有些许助益。 前几天参加情系母校回访活动,被新一届高三生询问很多关于寒假的问题,自己回想了一下,记下来以免忘记。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崖苦作舟。当今的世界正处于知识经济,高科技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加强学习的重要性已成为当今社会、企业和个人适应时代的发展的需要。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才能紧跟当今时代的发展。
考前每天制定学习计划,本站还有关于学习计划,高三学习计划,学习计划书的文章。正文:去年夏天,18岁的雷筱璐以文科604分的成绩,从华师一附中考入了风光旖旎的武汉大学,成为法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
为了更好的做好新学期的工作,为了更好的发挥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我将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章的要求严格要求自己,在学习、工作中不断得到进步,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党性修养与工作能力。特制定本年度党员学习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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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2021年下半年疫情爆发

  214年下半年派出所工作计划

  一、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队伍政治素质,为完成公安工作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

  二、坚持严打方针,重点整治治安突出问题。以“破案打击”贯穿公安工作的始终,加强基础工作建设,深挖犯罪,广辟线索来源,提高破案率,提高打击绝对数,以打促稳定。

  三、加强涉爆安全隐患治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涉爆案件、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强调危险化学品、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把涉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不折不扣的完成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灭死角死面,堵塞一切隐患和漏洞,确保平朔矿区的治安稳定。

  四、依托“阳光警务平台”,收集警情民意,拓展便企、利企服务范围,继续深入开展“开门评警”活动,在原有开展形式的基础上,不断探索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更新理念,创新载体,完善机制,深入实施社区警务战略,逐步建立便企利企长效机制,深化警企合作力度,落实便企利企服务措施,以创新的服务理念、便捷的服务方式,进一步拉近警企、警民关系,为企业的生产发展保驾护航。

  五、以“两大体系”建设为载体,强力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推动信息化实战应用,充分利用情报信息网络,加强对社会治安形势的实时监测、分析研判和预警发布工作,强化重点时段、重点部位和重点人员的防范控制。加强对基础信息的采集录入,依托业务信息系统,积极开展网上排摸、网上串并、网上追逃,全力侦破一批职工群众反响强烈的案件,增强职工群众的安全感。

  在下半年工作中,我所民警会更加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在分局的领导下,尽心尽职,努力拼搏,开拓进取,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力争在下半年使派出所的各项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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