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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案例100三篇

发布时间: 2021-11-11 01:45:16

矛盾,它反映了事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一种特殊的状态,“矛盾”不是事物、也不是实体,它在本质上属于事物的属性关系。这种属性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特殊的关系,这种特殊的关系就是“对立”,正是由于事物之间存在着这种“对立”的关系,所以它们才能够,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案例100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案例1003篇

【篇一】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案例100

第30法 证据辨析法:土地权属归集体

  案例:

  1982年,绛县东荆上村妇女段某叔父老段在本村翟秋顺地头岭中心附近种植了部分林木。2011年春天,东荆上村为了解决村里吃水工程的资金问题,决定通过招标,发包老段种植林木的地段。因段某过继给其叔父,认为村委会的行为侵害了其利益,于是反映到陈村镇司法所。陈村镇司法所所长常宝平通过调查,认为纠纷的症结是产权问题,即老段所种树木的土地到底属于谁。要确定产权,必须有证据。段某拿出了一份1982年10月14日由绛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树杈证》,但村委会质疑此证有假。常宝平走访了村委会原当事人、镇政府林业管理员等,因时间久远,一时难以确定。常宝平又到林业局鉴定《树杈证》的真伪。林业局认为段某所提供的《树杈证》无原件、无编号、无经手人,目所填内容与规定不符,认定其不具备1982年绛县人民政府所发《树杈证》的特征。常宝平再到县档案局查询,并无老段《树杈证》的存根,该局出具了证明材料。在此基础上,常宝平召集双方当事人,用证据和事实确定老段所种树木的土地权属应为集体,该村进行发包无错,但对老段所种树木应合理补偿。最后达成调解协议:1.由村委会收回老段翟秋顺地头岭中心附近的土地。2.村委会分两次支付老段5000元的补偿,签协议之日先付2000元,剩余3000元在2011年12月31日前结清。如今,协议全部执行完毕,多年症结一朝解除。

  调解艺术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证据辨析法。调解必须建立在取得证据的基础上。从本案来看,陈村镇司法所所长常宝平接案后,并没有主观臆断下结论,而是反复走访调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查明事实真相,使赢者舒心、输者服气。

  第31法 民俗疏通法:老李大李和睦相邻

  案例:

  2011年7月5日,绛县磨头村74岁的老李与48岁的大李因水路问题发生打架纠纷。事情的起因是老李与大李是南北院几十年的老邻居,老李在南,大李在北。老李北房后有一条2米宽的空闲胡同,杂草丛生。一遇下雨,房屋上的底檐水倾泻而下,淤积成滩,渗到房屋根基下。老李生怕水多泡房,出现不测,便用铁锨在房后清草、挑壕。后院的大李唯恐影响自家房屋的安全,便出面阻挡。老李不依,双方打了起来。老李带着被扯烂的背心,遍体伤痕地找到民调主任李怀印评理。

  李怀印了解情况后,用民俗疏通法进行了调解。他对大李说:“水火不留情。遇到洪涝灾害,不用说邻居,就是其他人,也要同心同德,抗灾避难。老李在房后挑壕,是为了抗灾,你应该积极配合。”转而对老李讲:“千年的邻居,处下的朋友。你挑壕的动机虽然没错,但应提前给对方打个招呼,取得对方的理解,不能擅自动工。毕竟这样做明显会伤着对方的利益。”最后,双方握手言和,大李带上礼物登门看望了老李。老李也对自己的草率表示了歉意,两家一起整修了路,从此团结友爱,和睦相处,再无争执。

  调解艺术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民俗疏通法。世代相传、约定俗成的民俗习惯,包含了许多善良风俗。善良风俗大量存在于人们的生活当中,是人民群众普遍认可和遵守的行为规范,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指导着人们的生活,所以有条件地使用民风民俗,可以弥补制定法的适用缺陷。本案李怀印运用了善良民俗,如:“水火不留情”,“同心同德,抗灾避难”,“千年的邻居,处下的朋友”等。这些淳朴的风俗相对于枯燥的法律而言,更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李怀印通过收集村民在生产生活实践中积累流传下来的民俗经验,再用这些民俗经验去教育当事人,在既不违背法律又尊重民俗的原则下,让双方换位思考,晓以利弊,化解分歧,最终使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重修旧好。

  第32法 明辨是非法:当事人各得其所

  案例:

  2010年的一天,山西省绛县董封村村民刘洪泉找到大交镇磨头村民调主任李怀印,称本村村民王某牵走了他家的牛,赖着不还。李怀印经过调查得知:刘洪泉父亲欠王家1000余元,逾期未还,王某便牵走刘洪泉的牛抵债。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李怀印开导王某说:“车走车路,马走马路。欠钱不还肯定不对,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索要。以错对错,只能激化矛盾,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转过身,他又对刘洪泉讲:“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确有困难,你把理由讲清楚,相信对方会理解,决不能怄气顶牛,加深矛盾。”这入入理的话使双方心服口服,最终王某还刘洪泉牛,刘洪泉偿王某债,各得其所。

  调解艺术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辨析是非法。古人讲:“因事之是而是之,因事之非而非之。”意思是做事正确,就要肯定他,做事错误,就要否定他,即明辨是非。面对各说各有理的当事人,李怀印没有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一碗水端平,既指出刘父欠钱不还的错误,又点明王某牵牛抵债的问题,使双方觉得是非界限清楚,处理结果合理,从而乐意接受,促成了纠纷的化解。

  第33法 合力攻克法:承包地受损获赔偿

  案例:

  2011年8月21日,绛县陈村镇司法所联合陈村镇政府、东荆下村村委会、居民组等,成功调处了一起承包地受损获赔案。

  2000年春,东荆下村村民陈高山与该村第一居民组签订合同,承包了该组桥北路段的11亩荒沟地,承包期为20年。陈高山在承包地种植了7亩桃树,另4亩种植玉米,并在荒沟地周围种植了一些杨树。起初几年,春种秋收,还算正常。后来,由于建设华信大道,公路施工方案设计欠佳,泄洪涵洞高出沟底数米,下雨时,沟底的庄稼岌岌可危。

  2011年8月,当地连降数场大雨,连冲带淤,陈高山承包地上7亩挂果的桃树和4亩玉米被淹,惨不忍睹。为讨说法,2011年8月20日,陈高山趁县重点工程观摩团视察扩建项目途经东荆下村桥北略段时,冲到路中间,拦住了观摩车辆,造成了不良影响。县里责成陈村镇政府处理,陈村镇政府让陈村镇司法所牵头解决。镇司法所所长常宝平认为,这虽是一桩小事,但涉及面宽,影响较大,必须协调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合力攻克。于是,在他的建议下,镇党委书记、主持分管维稳和分管民政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司法所长、民政助理员、包村干部、东荆下村党支部书记和该村第一居民组组长共同参与,研究解决方案。之后,常宝平带领相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了认真调研。鉴于公路设施短期内不会变更,承包地遭雨水冲击难以改变的现实,建议终止承包合同,并由东荆下村第一居民组合理补偿陈高山的经济损失。起初,当事人各持己见,互不相让。

  经过分头做思想工作,终于达成调解协议:1.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桥北路段荒沟地的承包合同。2.甲方收回合同时,退回乙方5000元承包费。3.终止承包合同后,乙方在承包期间所栽植的杨树归乙方所有,若甲方需要通知乙方伐树,乙方应无条件执行;否则,甲方有权处理杨树并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4.乙方在承包期间种植的260株桃树和4亩玉米,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死亡,甲方同意一次性补偿1.3万元给乙方,连同返还的5000元承包费,共计1.8万元,于2011年9月21日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协议执行到位后,双方再无争议。

  调解艺术分析:

  此案采用的是合力攻克法。纠纷发生后,陈村镇采用党委领导协调、部门配合联动的合力攻克机制处理矛盾。通过合力攻克,不仅人力增强了,而且通过集中办公、有效运作和统一处理,克服了过去单一部门不易解决的问题,达到了公正与效率、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体到本案。确定方案时,由镇党委书记主持,分管维稳和分管民政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司法所长、民政助理员、包村干部、东荆下村党支部书记和该村第一居民组组长共同参与,参照相关法规,兼顾各方利益,避免了因认识程度不同而出现的决策偏差。在处理时,同样召集有关干部和人员,在掌握情况、吃透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分头工作,合力攻克,增强了力量,提升了效应,促进了矛盾化解。

【篇二】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案例100

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篇一: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社区矛盾纠纷案例 范文一:2013年11月,社区居民麦先生与自己的母亲和妹妹发生纠纷,到居委会反映情况:自己和母亲住在一起,以前母亲的工资有1500元,拿出700元,用于平时日常生活开销,多年过去了,物价上涨,工资也提高不少。希望母亲能多拿出一些工资(1000元)用于家用,以便提高家庭日常物质生活质量。可是妹妹却不同意,并与之发生了争吵。麦先生希望社区居委会能帮助协调解决。

当时是社区党组书记麦国强亲自接待了麦先生,得知其母亲现在工资随着工资调整已经涨到了2000多元,母亲的存折一直放在妹妹手里,当事人希望母亲能够把存折要回来,方便母亲提钱使用。麦国强听取了当事人的诉求后,跟着他一起到了当事人家中,跟家中老人说明此次来的意图,并告诉当事人麦先生也叫上他妹妹一起过来谈。麦书记与老人家坐在中间,当事人麦先生与他妹妹坐两边。麦书记先跟老人与麦先生的妹妹表达了麦先生到村委提出的调解诉求,并认真听取了老人与当事人妹妹对此事的态度。老人的态度其实很明确,她也希望把存折要回来,且对儿子提出的多拿出些工资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没有意见。只是当时人的妹妹多年来一直替母亲保管存折,对母亲自己保管有些不放心,且对哥哥提出要多拿那么多钱出来做家庭有意见。经过麦书记从中的耐心调解,双方都各让了一步,最终达成从母亲工资中拿出900元作为家用,存折由母亲亲自保管。

2.运动场社区居民贾某(35岁、在市某委办局工作、离婚并有一个小孩),2003年与26岁的女青年李某红杏出墙处上了对象,由于未婚同居,李某怀孕做过一次人流。2004年4月两人反目散了伙,李某同父亲找上门来,说误了女儿青春,要求贾某赔偿青春损失费一万元。为此两家闹得不可开交,搅得四邻不安,差点动了刀子。

为了解决贾、李二人的矛盾纠纷,街道和社区真是伤透了脑筋,因为二人找法院,法院说不受理,闹到派出所,问题还是没法解决,无形中增大了调解的难度。但是,街道和社区调委会为了防止矛盾激化,毅然担起了调解的职责,苦口婆心地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使双方的情绪逐渐稳定了下来,可是由于双方分歧太大,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调委会没有气馁,分析认为,贾、李双方虽然闹得很凶,但都存在着一个致命的弱点,他们都在行政机关工作,大小是个有身份的人,都怕把事情范围扩大,在单位造成不好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趁热打铁,采取攻心为上的策略,击(激)中双方的共同弱点,问题还是有望得到圆满解决的。于是调解员再次找到双方,进一步规劝到:你们都想尽快了结此事,好舒心静气地干工作、过日子,我们也有我们的一摊儿工作,实在没有精力跟你们继续缠把下去了,不行就同你

们单位联系来共同解决这个问题吧。李某的父亲首先发表反对意见,说不行,如果单位都知道了,女儿今后还怎么找对象。贾某也表示不同意。调解员因势利导,终于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贾家同意给李某一定的补偿,贾、李两家也从此化干戈为玉帛。

3东南社区成功调解居民矛盾纠纷

2012年1月4日,东南社区建材新村居民到社区反映她家一楼下水堵塞后,一楼房主关闭自来水主阀门导致楼上几家均无法用水,与一楼房主几次协商没有结果。由于本人年纪大了,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相关费用找到社区请求社区帮助解决。

社区接到此情况立即派调解员找到一楼房主并查看现场,一楼房主家厨房脏水四溢,返脏水现象严重,如果不关闭主水阀确实影响正常生活。一楼出于无奈才关闭水阀。社区调解员找来楼上几家住户,经过耐心协商,每户同意拿出30元钱作为疏通下水的费用,一楼房主答应疏通后立即恢复供水,楼上居民答应以后不往下水乱扔东西,防止下水堵塞。此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4.抚琴街道西南街社区结合实际,用最朴实、最通俗的方式做好群众工作,将楼上漏水、麻将扰民、婆媳关系不好等13大类居民中常见的矛盾纠纷,制作成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案例工作法”模块,经法院法官对“案例工作法”适用法律条款把关后,并印制成册,发给居民组长、党员、楼栋长等矛盾纠纷调解人员手中,让他们“依葫画瓢”,“照猫画虎”,用这些案例模块来调解居民群众发生的类似矛盾纠纷,依据案例模块程序进行“断案”,使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都能清楚知道责任划分和法律义务,及时有效地化解社区各类矛盾纠纷。其经验作法受到区、市、省综治委的肯定。2011年5月,“案例工作法”在四川省社会管理创新推进会议上作了经验交流。

5.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彭某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26

职业或职务 某通讯公司职员 联系方式 1234567890

单位或住址 本市某街某某小区3-1号

被申请人姓名 徐某 性别 女 民族 汉 年龄 64

职业或职务 某单位退休职工 联系方式 0987654321

单位或住址 本市某某路某小区12号

纠纷简要情况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半左右,申请人乘坐的83路公交车

到达本市水西门公交站,申请人从后车门下车后发现被申请人摔倒在地,于是便上前

帮扶,后协助其家人将被申请人送至医院,但事后被申请人认为是申请人将其撞倒,

并向申请人索要巨额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请求调解。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对于被申请人的主张无赔偿义务

2、 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彭某

2007 年 7 月 7 日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徐某 性别 女 民族 汉 年龄 64

职业或职务 某单位退休职工 联系方式 0987654321

单位或住址 本市某某路某小区12号

被申请人姓名 彭某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26

职业或职务 某通讯公司职员 联系方式 1234567890

单位或住址 本市某街某某小区3-1号

纠纷简要情况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点半左右,申请人在本市水西门公交站

等候83路公交车,车到站时被从车上冲下的被申请人撞倒在地,并导致申请人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最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现就医疗费及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请求调解。

当事人申请事项 1、 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共计13万元

2、 向申请人赔礼道歉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徐某

2006 年 7 月 6 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007 年 7 月 7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

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彭某 、 徐某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损害赔偿纠纷

纠纷简要情况: 2006年11月20日上午九时许,当事人徐某在本市水西门公交站乘车时,被从到站公交车上下车的彭某撞倒,当事人彭某则认为徐某是自己摔倒的,双方由此产生了争议。徐某因倒地受伤住院,花去医疗费若干,后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现双方就医疗费及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申请调解。

时 间 2007年7月8日

地 点 调委会调解室

参加人 (除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入以外的参与人员)

被调查人 彭某

记 录:

化:彭先生你好,我们是xx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现就你与徐某之

间损害赔偿纠纷一事向你了解一下具体情况,请你如实告之。

彭:谢谢,我会如实讲的。

化:你先把当天的情况再详细说明一下。

彭:好的。那天是周二,我乘坐83路公交车去单位上班,当时车上人很多,

我就站在车门口,车到水西门站下车时还感觉后面有人挤了一下。我是

第一个下车的,就看到一个老太太已经倒在地上了,于是我就上前询问

她的情况,并和另外一个热心人一起把她扶到了旁边。老太太还一直谢

我们。后来,老人的家属到了,我和他们一起把老人送到了医院,这个

(后见附页)

调 查 人(签名) 化解

被调查人(签名) 彭某

记 录 人(签名) 何协

附 页

时候,她们一家人却说是我把老人撞倒的,我太冤枉了。

化:你说你是第一个下车的?

彭:对。

化:你确定没有撞到她?

彭:确实没有,我下车看见她摔倒在地,走了几步才到她身边的。

化:你说当时还有一个好心人,是你们一起把老人扶到了旁边?

彭:是的。

化:知道他是谁吗?

彭:他叫陈二春,我还有他的联系方式。

化:好,我们需要和他联系一下,向他核实一下情况。另外,既然不是你撞

倒的,老人家属到了以后,你怎么没走,反而会和他们一起去医院呢?

彭:是这样的,老人的儿子到了以后,要把老人送到医院,他说老人受伤了

不方便,希望我能和他们一起去,帮帮忙。

化:你答应了?

彭:是的,那天不是很忙,我就跟他们一起去了,我还帮他们垫付了200元

钱呢。

化:你垫付了200元钱,他儿子身上不可能连这点钱都没有啊?

彭:我也是出于好心啊,我也没想到最后会是这样。

化:好的,今天先了解到这里,有什么问题再通知你。

彭:好的。

(以下空白)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2007年7月9日

地 点 徐某家中

参加人 徐某家属

被调查人 徐某

记 录:

化:老太太你好,我们是xx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现就你与彭某之

间损害赔偿纠纷一事向你了解一下具体情况,请你如实告之。

徐:好的,你请问吧。

化:你先把那天的情况说一下。

徐:是这样的,那天我在水西门车站等候83路公交车,等了有一会儿,一下

子来了两辆。我看第一辆车人很多,就打算坐后面那一辆,谁知道刚走

到第一辆车的后门处,从车上冲下来一个人,把我撞倒在地,我当时疼

得直不起腰,坐在地上,抬头就看见彭某站在我身边,询问我的伤情,

这时旁边又过来一个人,他们两个一起把我扶到了旁边,并通知了我的

(后见附页)

调 查 人(签名) 化解

被调查人(签名) 彭某

记 录 人(签名) 何协

附 页

家人。随后我儿子赶了过来,把我送到了医院。

化:你确定是彭先生把你撞倒的吗?

徐:肯定是他撞的,我摔倒以后他离我最近。

化:你当时朝哪个方向走?

徐:当然是朝后面一辆车的方向。

化:这么说你和彭某不是面对面的撞在一起的?

徐:他碰到了我的胳膊,把我撞到的。

化:你当时对他说谢谢是怎么回事?

徐:我是看他撞倒我没有走掉,觉得这个人还不错,才对他说谢谢的。

化:当时是谁通知您的家属的?

徐:是一个叫陈二春的好心人,他当时和彭某一起把我扶到了旁边,又给我

儿子打的电话。

化:在医院彭先生说帮你们垫付了200元钱,有这回事吗?

徐:那是他先陪付我们的。

化:这次看病总共花了多少钱?

徐:将近4万吧,再算上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费什么的都5万多了,这还不

给我造成的残疾的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鉴定费。

化:这些费用的票据都有吗?

徐:有的

化:你主张的赔偿金总数是多少?

徐:各项费用加在一起13万多。

附 页

化:这些都有依据吗?

徐:有的,我们找律师算过的。

化:我们能看看吗?

徐:可以,我们可没有向他多要的。

化:好的,今天先到这里,有些情况我们需要再核实一下。

徐:好的。

(以下空白)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2007年7月9日

地 点 调委会调解室

参加人 无

被调查人 陈二春

记 录:

化:陈先生你好,我们是我们是xx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员,现就彭某

与徐某之间损害赔偿纠纷一事向你了解一些当时的情况,希望你能如实

告知。

陈:好的,需要了解什么?

化:请您把事发当时看到的情况复述一下。

陈:那天我正好在水西门公交站等车,徐某就站在我的旁边。不久同时来了

两辆83路,前面那一辆人很多啊,徐某可能是想坐后面一辆,从我的面

前跑了过去,当时她手里还拿了一个包和保温瓶。后来我就看到徐某倒

在地上了,彭先生去扶她,我也赶紧跑过去帮忙。我们两个一起把她扶

(后见附页)

调 查 人(签名) 化解

被调查人(签名) 陈二春

记 录 人(签名) 何协

附 页

到了旁边。

化:据他们二人讲述,当时是你打的电话通知老人家属的。

陈:是的,我看老人伤的不轻,就询问家属的电话,后来知道那是她儿子。

化:你亲眼看到老人摔倒的过程吗?

陈:这个我倒没有看到,当时我也在等车,等我看到的时候她已经倒在地上

了,手里的东西也摔了一地。

化:你看到彭先生时,他在做什么?

陈:我看见彭先生正要去扶徐某。

化:你是说你看到的时候彭先生和徐某之间还有一段距离?

陈:是的,有几步的距离吧。

化:那你觉得是不是彭先生把徐某撞倒的?

陈:肯定不是,要是彭先生撞的,他早走掉了。

化:她儿子到了以后是什么情况?

陈:她儿子是在半个小时以后到的,他到了以后提出要送老人去医院,我帮

他们打了120,他还提出让彭先生陪他们一起去医院,说是不方便,想

请彭先生帮帮忙,彭先生就和他们去了。

化:你没有和他们一起去医院吗?

陈:没有,我当时还有事,看到老人家属也到了,就先走了,没想到后面会

发生这样的事情,我觉得彭先生挺冤枉的,以后谁还敢做好事啊。

化:好的,我们先了解到这里,以后调解的时候可能还需要你的参与。

陈:这个没问题,到时通知我就行了,我会赶到的,我愿意为彭先生作证。

化:那就先这样吧,谢谢。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2007年7月12日

地 点 调委会调解室

当事人 彭某 徐某

参加人 陈二春 徐某家属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化:今天,我们在这里调解彭某与徐某之间损害赔偿纠纷,调委会指派我与何协

进行调解,你们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彭:不申请。

徐:不申请。

化:是否申请不公开调解?

彭:不申请。

徐:不申请。

化:下面调解开始。这是第一次调解,请双方先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后见附页)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彭某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徐某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化解

记 录 人(签名) 何协

2007 年 7 月 12 日

附 页

徐:自从这件事情发生以后,我一直卧病在床,现在被鉴定为八级伤残,这

对我以后的生活将造成很大影响,我要求肇事者彭先生赔偿我的损失,

并对我赔礼道歉。

彭:老太太,你不能这样说啊,当时你怎么说来着,现在反咬一口,说是我

把你撞倒的,我不承认。

徐:为什么不能,你把我撞成这样,什么叫反咬一口,明明就是你撞的。

化:双方分歧较大,徐老太太,你说是彭先生把你撞倒的,有没有证据?

徐:怎么没有,我就是证据。

化:根据我们的调查,当时你并没有看到撞你的人,你怎么能够认定是他彭

先生呢?

徐:我是没有看到,我感觉被撞倒了,当时他就在我身边啊,不是他是谁?

化:彭先生,你下车时有没有碰到什么人,据你当时所讲,你在车门口,是

第一个下车的。

彭:我是第一个下车的不假,但是我绝对没有碰到她。当时车站那么多人在

赶车,指不定是谁碰到了。

徐:就是你,还不想承认,不是你碰的你为什么扶我啊?

陈:老太太,这就是你不对了,人家是做好事,你怎么能这么说呢?

徐:你是谁啊,你怎么知道他是做好事?

化:这是当时在场的证人。

徐:什么证人啊,我怎么不记得。

陈:老太太,当时是是我和彭先生一起把你扶到了旁边,还是我给你儿子打

的电话呢。

附 页

徐:我不认识你。

陈:太过分了,我确实在场的。

彭:是我们两个一起的,老太太你不能这样说的。

化:请大家注意自己的语气,不要吵架。我们核实过陈先生的身份,那天他

确实在场的。

徐:我反正是不记得了。小伙子你必须赔偿我损失。

彭:不是我撞的你,我没有义务赔偿。

徐:小伙子你错了还不承认,我不调解了,我要去法院告你。

彭:去就去,没撞就是没撞,到法院也是这样。

陈:我给你作证。

化:好了,鉴于对陈先生的身份有争议,你们双方的分歧也太大了,这次调

解就先到这里,双方都控制一下情绪,下次再继续调解。

(以下空白)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2007年7月15日

地 点 调委会调解室

当事人 彭某 徐某

参加人 陈二春 徐某家属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化:今天,我们在这里第二次调解彭某与徐某之间损害赔偿纠纷,双方都要注意

控制情绪,讲话要合情合理,要有依据。

彭:会注意的。

徐:知道了。

化:上次关于陈先生的身份问题,陈先生提交了移动公司的通话记录,该记录显

示事发当天确实有和你孩子的通话,你要不要看一下。

徐:不用了,我当时也是在气头上,确实是陈先生,不好意思啊。

陈:算了,这个我理解的。

(后见附页)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 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彭某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徐某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化解

记 录 人(签名) 何协

2007 年 7 月 15 日

附 页

化:今天双方的态度都挺好的,这是个好的开始,相信今天能有很大进展。

彭:老太太,真的不是我撞的你啊。

徐:不管是不是,我伤成这个样子,我受的苦你们知道吗?

化:这个我们都很同情你,但是你要彭先生赔偿你得有证据啊,你也不能证

明确实就是彭先生把你撞倒的啊。

陈:老太太,当时你赶公交车,手里还拿那么多东西,又是包又是保温瓶的

就是我们腿脚好的也得小心啊。

徐:不都是为了省点钱吗,打车太贵了,我一个退休老人,哪有那么多钱。

化:大家都不容易的。但是老太太,坐公交车先下后上这个规矩你知道吧,

本来年纪大,等车停稳人下完再上,不是更安全一些吗?

徐:我当时只顾去赶车,跑的是快了一些,你也知道,我们老年人坐公交车

本来就不容易的,现在公交车上人特别多。

彭:我在车上被挤到了门口,人挨人,我下车的时候还被挤了一下。

陈:当时那辆车来的时候,很多人赶车,磕磕碰碰在所难免,你不一定是被

碰到了,但我想不是彭先生,我看到他的时候,他离你还有两米远呢。

化:这个是当时的实际情况,陈先生没有看到你是被谁撞倒的,但是他的描

述和彭先生所说的可以印证,就是彭先生去扶你之前,你们之间是有一

段距的。

彭:当时我们相距两米左右。

徐:那是谁撞到的我呢,人老了就是不中用了,腿脚不行反应还慢。

陈:当时人很多,都急着赶公交车,谁也没顾那么多。

化:老太太,现在基本上应该清楚了,你说彭先生撞的你,证据不是很充分

附 页

啊,即使你起诉到法院去,根据咱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

张,谁举证”,法院也不会判你胜诉的。

彭:我当时之所以去扶你,就是认为这个世界还是好人多,我们遇到困难了

总会有人提供帮助的,看到您一个老人倒在地上孤立无援,能不帮吗?

陈:我当时看到彭先生去扶你,也是这么想的,就赶紧过去帮忙。

徐:那最倒霉的还是我,看看我现在这个样子。

化:老太太,一是一、二是二,人家做好事的你可不能冤枉啊。

徐:当时就他在旁边,我就觉得是他。我也没想到自己会伤的这么重,心里

特别难受,错怪你了,真对不起。

彭:算了,不说这了,老太太,你不要太难过,你有困难我们能帮的尽力帮

助,我也才工作没几年,手里也没什么积蓄,给你捐助一些钱表表心意

吧,希望你能尽快渡过难关。

陈:难得小伙子有这份心。

化:老太太,还是好人多啊,你觉得怎么样。

徐:这我不能要。人家帮我一场,被我错怪,我不能再要他的钱,上次的医

药费他还垫付了200元呢。

彭:不说这个了,我再拿出1万元,算是我的心意,我还是那句话,这个社

会还是好人多,我不希望以后没有人愿意助人为乐。

徐:我说什么好呢,谢谢了。

化:这次调解还是比较成功的,能够有这样的结果相信大家都比较满意。今

天就到这里吧。调解结束。

(以下空白)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平 x x x人调字【2007】8号

当事人姓名 彭某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26

职业或职务 某通讯公司职员 联系方式 1234567890

单位或住址 本市某街某某小区3-1号

当事人姓名 徐某 性别 女 民族 汉 年龄 64

职业或职务 某单位退休职工 联系方式 0987654321

单位或住址 本市某某路某小区12号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2006年11月20日徐某再本市水西门车站乘公交

车时不慎摔倒,误以为是刚好下车经过的彭某所为,双方就是否发生碰撞及赔偿

问题发生争议,申请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徐某不再要求彭某对其进行赔偿,并对彭某乐于助人的行为表示感谢。

2、彭某自愿捐助徐某人民币壹万元整。

履行方式、时限 协议签订后三日内现金支付

本协议一式 三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彭某 人民调解员(签名) 化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徐某 记录人(签名)

6.卷宗类别: 婚姻家庭纠纷

卷 名: 杨红侠与赵安南婚姻家庭纠纷

年 度: 2011 卷 号: 2011010

调 解 员: 李静 调解日期 2011-06-27

立 卷 人: 李静 立卷日期 2011-06-30

保管期限: 长期

备 注:

卷 宗 目 录

文件名称 页码 文件名称 页码

调解申请书 1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1

调查笔录 1

调解笔录 1

人民调解协议书 1

回访记录 1

附卷材料

备 注:

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 页,附证物 袋。

调解申请书

何协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

址、法人代表姓名和职务):

杨红侠,女,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纠纷事实及申请事项: 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

子,大的女孩,现年13岁,小的男孩,现年9岁。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来由于家庭琐事

发生纠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因此发生纠纷,已经文昌

居委会调处,好了一段时间,现在又闹了,请办事处来调处 。

特申请 顺河办事处 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签名) 登记日期 2011 年 6 月 27 日

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纠纷类别: 婚姻家庭 编号: 2011010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杨红侠,女,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纠纷简要情况: 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

的女孩,现年13岁,小的男孩,现年9岁。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

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因此发生纠纷 ,已经文昌居委

会调处,好了一段时间,现在又闹了,请办事处来调处 。

经调解,于 2011 年 8 月 27 日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自愿和好;2、赵安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戒烟;3、家庭经济由杨红侠掌管。

协议履行情况: 达成协议后,赵安南当时写保证书。

因调解不成,于 年 月 日告知当事人

因 ,决定不受理该纠纷,告知当事人 。

登记人(签名) 登记日期?? 2011 年 6 月 27 日

调查笔录

时间:2011年8月27日 地 点: 顺河办事处调解室

事由: 婚姻家庭 参加人: 李静

被调查人: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笔录 问:你与杨红侠何时认识?

答:1988年认识。

问:何时结婚?

答:1989年。

问:杨红侠为何提出与你离婚 ? 答: 她讲我抽烟,还有钱

她要管,别的没有了。

问:为了你这个家庭,你能否愿意戒烟,并把钱交给她管

答:我愿意。

问:你能否做到

答:我一定做到,我愿意当你们的面写保证书。

问:别的可有什么要讲的了?

答:没有。

被调查人(签名) 调查人(签名)

参加人 (签名) 记录人(签名)

调解笔录

时 间: 2011年6月27日 地 点:顺河办事处调解室

事 由: 婚姻家庭纠纷 参加人: 李静

当事人:杨红侠,女,1968年生,汉族,居民,住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文昌街染坊巷。

笔录: 问:现在主持双方调解,你们是否有意见?

均答:没意见

问:赵安南你先说说自己的意见?

答:我觉得从现在开始戒烟,并把家里的钱全部交给杨红侠掌管。

问:杨红侠你看怎么样?

杨红侠:。。。。。。

问:对双方进行劝解。。。(略)

杨红侠:其实我也不想离婚,只要他能做到,我们和好,不过今 天要写个协议。

问:别的你们可有什么要讲的了?

均答:没有。

问:现在签订协议

均答:好。

当事人(签名) 调解员(签名)

参加人(签名)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2011010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

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杨红侠,女,1968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赵安南,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顺河办事处文昌街染坊巷 纠纷简要情况: 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大

的女孩,现年13岁,小的男孩,现年9岁。婚后感情一直较好,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

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因此发生纠纷 。

经调解 ,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自愿和好;2、赵安南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戒烟;3、

家庭经济由杨红侠掌管。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双方签字后一同回家 。

本协议一式 三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

调解员(签名) 2011 年 6 月 27 日

回访记录

当事人 ?? 杨红侠 赵安南 调解协议编号 2011006

回访事由 婚姻家庭纠纷 回访时间 2011年6月30日

回访情况: 双方家庭幸福,和好如初。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薛 环 性别 女 民族 汉 年龄 34岁

职业或职务 无 业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住鑫湖小区4-4-603

被申请人姓名 李国庆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35岁

职业或职务 开出租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住鑫湖小区4-4-603

纠纷简要情况 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

育两个孩子,大的女孩,现年10岁,小的男孩,现年7岁。婚后感情一直较好,

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

婚,因此发生纠纷,请兴南社区调处。

当事人申请事项1、

2、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

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2012 年 2 月 23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

2012 年 2 月 23 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

委员会主动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薛 环 、 李国庆 之间的纠纷。

纠纷类型: 婚姻家庭

纠纷简要情况:双方经人介绍于1988年相识,后于1989年结婚,婚后生育

两个孩子,大的女孩,现年10岁,小的男孩,现年7岁。婚后感情一直较好,

近来由于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女方要求与男方离婚,男方认为感情很好不同意离

婚,因此发生纠纷,请兴南社区调处。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 (签名)

兴南社区 人民调解委员

2012 年 2 月 24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

时 间 2012年2月24日

地 点 兴南调解室

参加人 孟美芳 吴 彭

被调查人 薛 环 李国庆

记 录: 问:你与薛环什么时候认识的? 答:1988年 问:薛环为什么要和你离婚? 答:她说我抽烟,挣的钱由她管 问:为了你这个家庭,你能否愿意戒烟,并把钱交给她管 答:我愿意 问: 你能否做到? 答:我一定做到,我愿意当你们的面写保证书。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记录

时 间 2012年2月25日

地 点 兴南调解室

当事人 薛 环 李国庆

参加人 孟美芳 吴 彭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

调解记录: 问:你与薛环什么时候认识的? 答:1988年 问:薛环为什么要和你离婚? 答:她说我抽烟,挣的钱由她管 问:为了你这个家庭,你能否愿意戒烟,并把钱交给她管 答:我愿意 问: 你能否做到? 答:我一定做到,我愿意当你们的面写保证书。

调解结果:

1、调解成功;2、调解不成;3、有待继续调解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 民 调 解 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2012 年 2 月 25

人民调解协议书

编号

当事人姓名 薛 环 性别 女 民族 汉 年龄 34岁

职业或职务 无 业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鑫湖小区4-4-603

当事人姓名 李国庆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35岁

职业或职务 开出租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鑫湖小区4-4-603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双方因婚姻纠纷,要求离婚。经兴南

社区

调解后, 双方愿意和好如初。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为了家庭愿意戒烟,挣的钱由薛环管理。

履行方式、时限

本协议一式 叁 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记录人(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012 年 2 月 25 日

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编号

当事人姓名 薛 环 性别 女 民族 汉 年龄 34岁

职业或职务 无业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鑫湖小区4-4-603

当事人姓名 李国庆 性别 男 民族 汉 年龄 35

职业或职务 开出租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鑫湖小区4-4-603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双方因婚姻纠纷,要求离婚。经兴南社区 调解后, 双方愿意和好如初。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为了家庭愿意戒烟,挣的钱由薛环管理 。

履行方式、时限

人民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012 年 2 月 27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当 事 人 薛 环

调解协议编号

回访事由 家庭婚姻

回访时间 2012.2.29

回访情况: 双方家庭幸福,和好如初。

太平乡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

卷 宗

卷宗类别: 民事纠纷

卷 名: 关于寨抱村岑舍组:陈德芬与叶忠碧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年 度: 2011 卷 号 : 2011

承 办 人: 陈洪法 受理时间:

立 卷 人: 王忠林 立卷时间 : 2011年8月22日

保管期限:

备 注:

太平乡综治工作中心调委会

卷宗目录

太平乡综治工作中心求决事项受理登记表

太平乡综治工作中心接待登记薄

编号: 来访时间:2011年08月12日

太平乡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批办单

太平乡综治工作中心矛盾纠纷调解登记薄

单位:太平乡综治工作中心

2011年8月20日

范文三:重婚中涉及无效婚姻关系的处理

------刘某诉龙某离婚案

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再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1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调解书: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2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无效婚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某。

被告:龙某。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10日,温某(本案案外人)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龙某离婚,伍家岗区法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作出(2010)伍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因龙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2010)伍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发回伍家岗区法院重新审理。

在龙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二审期间,刘某知道龙某与温某的事实婚姻关系后,于201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与龙某离婚,同年11月12日,本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2010)夷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2011年11月12日,温秀风对本院就刘某与龙某离婚纠纷案作出的(2010)夷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不服,向宜昌市中级法院申诉。市中院于2011年10月28日出具的(2011)宜中民申字21-1号书面“函”,要求本院依职权对刘某与龙某离婚纠纷一案启动再审程序。2011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1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经审理查明:1988年,被告龙某与温某按农村风俗办理结婚仪式,1989年3月18日,生育一女龙贇,1991年1月11日生育一子龙海,以后双方一直未到登记机关补办结婚手续。在双方事实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予盾。2004年,原告刘某与龙某相识,并于2005年12月22日在宜昌市夷陵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刘妍珠。2008年10月28日,被告龙某与温某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签订《离婚协议书》,自此,龙某与温某开始分开居住,但《离婚协议书》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没有实际履行。

另查明:2012年5月13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就温某与龙某离婚一案,作出(2011)伍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产权证号为夷陵区房权证小溪塔字第00141902号、位于夷陵区松湖路的住房,系被告于2004年8月以银行抵押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贷款已全部还清,在此期间,被告与原告分居,而与刘某共同生活,因此,应当认定该房产为被告与刘某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并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温某与被告龙某离婚;二、被告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温某拆迁补偿款1500000元;三、位于宜昌国际大酒店东侧违章建造的三层楼房,除已经转让的第一层5档门面外,剩下的第一、二层共17档门面及原、被告用于居住的第三层7间房屋,在该违章建筑拆除之前,其中,用于与宜昌国际大酒店联合开办员工食堂的12档门面(第一层5档门面,第二层7档门面)及第三层用于居住的7间房屋由原告温某管理使用;剩余第一层用于出租的5档门面由被告龙某管理使用;四、位于宜昌市沿江大道127-1号2档有产权门面(共28.1平方米)由被告龙某所有,违章搭建的商店(6平米房)由被告龙某管理使用。五、鄂ez0913号丰田牌小轿车(车辆识别代码lvgbh40k59g338215)由被告龙某所有;六、驳回原告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于2012年8月23日生效。

案件焦点

1、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案件不能再审,但是无效婚姻案件能不能再审;2、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以第三人名义参与无效婚姻案件的条件;3、合法婚姻关系在再审过程中已经判决解除,是否还要再判决婚姻无效;4、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部分是否还要再制作相同内容的文书。

法院裁判要旨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被告龙某在与温某的事实婚姻没有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又与刘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无效婚姻,应依法判决宣告无效。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二)(三)》的规定分别作出了三个法律文书。

1、裁定驳回温某以第三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请求。

2、婚姻关系部分制作(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1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本院(2010)夷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二、原审原告刘某与原审被告龙某于2005年12月22日在宜昌市夷陵区民政局登记的婚姻无效。

3、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另行制作(2012)鄂夷陵民再字第00001-2号民事调解书:一、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道办事处松湖路山水人间小区(1)幢c—c02室房屋一套和房内日常生活用品以及凯美瑞轿车(车牌号鄂ezq913号)一辆,归原审原告刘某所有;二、原审原告刘某与原审被告龙某所生女儿刘妍珠跟随刘某生活,由龙某一次性给付子女抚育费68800元,教育费、医疗费据实由双方分担。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再审和无效婚姻的理解。1、民事诉讼法对解除婚姻关系案件不能再审的规定保护的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婚姻,因此一般都把婚姻的合法性作为婚姻身份关系认定的标准。而无效婚姻关系是指欠缺婚姻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因此,解除婚姻关系案件不能再审的规定只针对的是合法婚姻,对于无效婚姻案件是可以再审的。2、关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问题。温某应为合法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但该案不是由温某发现刘某与龙某婚姻关系无效,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情形,而是在刘某起诉龙某的离婚纠纷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属于无效婚姻、,并应当直接作出宣告婚姻无效判决的情形。3、关于以第三人的名义参与无效婚姻案件的财产分割的问题。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要对案件所涉及的财产全部或部分享有实体权利,而龙某与温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分割,伍家岗区法院已经将夷陵区法院审理的财产判决给了龙某所有,温某对该财产不享有实体权利。因此,本案中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温某以第三人名义参加诉讼的请求。4、再审案件审查的应为原审案件的案件事实,即应为201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的(2010)夷民初字第1261号离婚纠纷案件,在该时间节点上对刘某与龙某的婚姻效力及财产状况做个判断,而不应该以再审判决时为时间节点。5、刘某是基于原审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将房屋和车辆变更到自己名下的,但在再审判决书明确判决撤销夷陵区法院(2010)夷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调解书,如果不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那么支撑刘某将房子和车辆变更到自己名下的法律依据就不存在了。刘某与龙某的无效婚姻纠纷不仅涉及到同居期间的财产,还涉及到子女抚养的纠纷。虽然现在财产问题已经执行完毕,但是不排除将来发生因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而申请执行的可能。因此,该案对已经执行完毕的财产部分还要再制作相同内容法律文书。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姓名:周青龙

范文四: 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计划一:繁阳社区居委会 二00五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计划

繁阳社区居委会以“三个代表”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积极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减少群众矛盾纠纷,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现将本年度调解工作作如下计划:

一、 调整组织,完善制度。

年初及时调整了人民调解工作领导组名单,一组三员(治安信息员、法制宣传员、人民调解员),建立调解员工作制度,居委会调委会有专人负责,各居民小组长及时反馈信息,层层责任到人。

二、 加强法制教育

加大对居民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和共产主义道德风尚教育,使广大居民群众知法、懂法、增强遵纪守法的观念,预防各类案件和纠纷的发生。

三、 做好“四防”工作,确保小区居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发动辖区居民加强“四防”勇于检举揭发坏人坏事和各类违法犯罪,劝阻和制止违法行为。

四、 认真做好来信来访,调解民事纠纷。

接到来信来访及时处理、答复,及时调解民事纠纷,化解矛盾,妥善解决问题,把矛盾遏制在萌芽状态。

五、 依靠群众,实事求是。

调查情况,实事求是,依靠群众,公证及时调解民事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遇到棘手问题不回避绕道,推脱他人。解决双方矛盾不徇私舞弊,包庇亲友,处理纠纷不主观武断,简单粗野。

繁阳社区居委会

2005年元月

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计划二:石碛社区2013年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计划(1388字)

2013年,石碛社区在桥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综治办的正确指导下,以创建石碛平安年为主线,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紧紧围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这个大局,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面落实维护稳定的各项措施,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现将本年度工作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是关系国家安定,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的首要工作。我社区切实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狠抓落实,认真开展关系老百姓切身利益和矛盾纠纷排查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依法维护全体师生的合法权益,努力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千方百计地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确保这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工作原则、目标和排查重点

(一)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化”的原则。充分发挥党组织的优势,充分发挥调节功能,动员各方面力量,形成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

(二)工作目标

一是以“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目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排查化解当前不和谐、不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建立台帐,落实领导包案责任。对所包案件认其负责。采取公开接访、亲自协调、亲自督办等多种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

二是建立键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长效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完善工作制度,努力实现纠纷及时化解。

三是注重源头治理,提高基层人员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

(三)排查重点

排查的范围包括各村居民各种突出问题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是否存在矛盾纠纷不稳定因素。

排查的重点是: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项目施工、企业改制等过程中可能形成的重大群体问题,安全重大隐患,困难群体稳定问题等。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

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我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分三个分阶段进行。

(一) 动员部署阶段(3月至4月)

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成立领导组织机构。社区建立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领导组织机构,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周密安排和部署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2、落实责任,分解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并进行动员部署,确保组织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

3、开展排查,建立台帐。社区集中时间组织开展三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逐件按诱因、时间、地点、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调处措施、责任人等要素建立台帐。

4、认真制定工作预案。负责人要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工作预案。

(二)集中化解和积极预防阶段(4月中旬至11月上旬)

1、集中力量,明确责任。社区对此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逐一落实责任,明确包案领导并对处理结果严格把关。

2、切实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社区此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包案领导对所包案件一包到底,限期解决。要解决一批重点矛盾纠纷问题。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做好解释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三)总结检查阶段(11月下旬)

社区认真总结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好措施、好做法,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时行总结,按上级领导部门要求形成报告上报。

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计划三:溪谷社区 2011 年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计划(801字)

2011 年溪谷社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在认真贯彻落实党 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准确把握改革发展稳 定的关系,全面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着力促进经济 平稳较快发展,着力保障社会公平争议,着力维护国家安全 与社区和谐稳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 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充分认识矛盾调处的重要性。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和谐社会,维护 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把矛盾调处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重 要任务抓好。要把调节的理念贯穿于工作之中,使每一起纠 纷都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要做好今年工作,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必须有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 加强组织领导,社区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分工落 实责任。

1、健全组织机构:完善矛盾排查调处领导小组,由社区主 任担任组长,社区干部为成员参加协调、处理、解决矛 盾纠纷。

2、加强矛盾排查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工负责,加强防范,相互协作。社区各口充分发挥各自作用,把 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积极参与齐抓共管,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顺利开展创造 有利条件。

三、 明确任务,落实措施。1、要按街道部署组织全面、彻底矛盾纠纷排查摸底工作, 要深入基层,认真、细致摸底,明确责任单位,落实责 任人,做到责任到人 .2、组织排查社区调委会坚持“以排调结合,以防为主”的 工作方针, 随时掌握社会动态, 贯彻边排查边化解原则, 积极预防妥善处理。3、定期召开矛盾排查调处工作会议,研究部署防范工作,每月应当将排查情况及时向街道汇总, 认真抓好调处工 作。

4、档案管理。建立调节纠纷工作档案和调节工作记录,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做到一事一档,全面实行档案 管理。

5、充分发挥基层调解会、治保会的作用,进一步强化排查 工作的力度,做到早发现、早重视、早调处、早解决。

对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上报, 确保矛盾排查工作顺利的开展。

溪谷社区 二○一一年一月

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计划四:和平社区2010年度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计划(530字)

为了做好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切实发挥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在社区中的防线作用,以最大程度的预防和避免民间纠纷和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社区计划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组织网络、工作制度。

社区要建立完善的矛盾纠纷排查领导小组以及成员,按照相关规定有计划有秩序的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使这项工作成为社区工作的重点之一。

二、抓好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落实。

社区计划在矛盾纠纷排查的过程中广泛开展法制教育。让排查纠纷的过程成为发制宣传的过程。通过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以在源头消灭矛盾纠纷。

社区将及时掌握和报告纠纷信息。要将社区矛盾纠纷的信息以及社区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提出有关工作建议,使社区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成为上级部门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

社区将深入辖区居民区、商业区,认真排查矛盾纠纷,在节假日之前、国家重点政治活动期间做到一日一排查,对那些有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众性上访事件的矛盾和纠纷,及早发现、及时化解、尽快上报。力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对于一些一般性矛盾纠纷要及时化解,防止小纠纷变成大矛盾。总之,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尚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稳定是基础”的思想,增强社区稳定的责任感好紧迫感。

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计划五: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计划(1960字)

一、20*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指导思想

20*年,我地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省、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构建和谐草坪,进一步发挥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重要作用,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进一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五大平台”长效机制,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20*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总体思路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2、加强基层建设,强化属地管理。

3、加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追究力度

4、提高自身素质,强化服务意识。

5、切实把矛盾排查调处运行处置建立的各项制度落实到实处。

三、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提高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认识

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建立大调解机制工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建立大调解机制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摆上议事日程。要定期就大调解工作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研究对策,指导工作。各村、社区要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组。

(二)完善排查调处机制,构筑化解矛盾防线。

1、预防机制

一要坚持信息预防。要求各村、社区要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要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要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2、排查机制

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采取定时、定人、定点、定责的办法,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各村、社区要定期将辖区纠纷的种类、特点、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以及涉及到稳定工作等方面的信息及时反馈到街道综治办。各村、社区都应建立矛盾纠纷档案,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详细记入档案。

3、包案机制

对社会稳定影响较大或解决难度较大的矛盾纠纷,由区、街办、村(社区)、派出所干警包案限期解决。

4、调处机制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依托基层,多方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实行分级调处制,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归口调处,一般矛盾纠纷由村(居)调处机构依法调处;疑难纠纷由街办及时调处。

5、督查机制

一是领导督查,街办领导按照自己所包村、社区对该地区的矛盾纠纷进行督查,定期听取汇报,研究解决问题。二是跟踪督查,对于落实到具体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街办组织实行全程督查,按时通报调处工作进展情况,杜绝有调无果,有头无尾的现象。三是会议督查,街办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成员会议,通报情况,讲评工作,部署任务。

6、回访机制

坚持回访预防,对于调处的重大矛盾纠纷由专人包案,定期回访,督促履行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酿成新的事端。

7、月报机制

村(居)每月向街办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包括月报表),排查上报要有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

8、责任追究机制

各村、社区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地做好矛盾排查调处工作,对排查调处不力,瞒报漏报造成群体越级上访的,甚至转化为刑事案件的,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三)强化措施,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

1、加强调解工作的基础建设工作

首先,巩固健全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村(社区)要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确保调委会组织健全,人员齐备,充满活力。要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积极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和离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及律师、法律工作者等社会志愿者参加到调解组织中来,活跃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其次,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大力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要贯彻“当调则调、调裁结合、解决问题”的原则,强化行政调解工作。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争取调解处理,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互相理解和信任。最后,要稳步推进司法调解工作。

2、建立调解工作的协调联动机制

首先,纠纷案件受理移交。村、社区调委会、街办调处中心在受理案件时,应对所要受理的案件进行分析、分类。适合本组织调解的,应及时受理调解,适合其他组织调解的,要及时移交其他组织。其次,调解人员交叉参与。调委会在调处矛盾纠纷时,对涉及重要敏感事项、疑难案件的纠纷,可由街办调处中心、包村(社区)领导参与调委会的调解工作。第三,纠纷信息要互相通报。调委会、调处中心应及时互报有关纠纷案件的受理、调处情况。对互报的信息,有关调解机构和组织要及时进行分析,对有可能参与调解的纠纷,要随时掌握动态,做好必要的准备。

范文五:广场社区2011年矛盾纠纷工作总结

广场社区在党委和上级综治委的正确领导下,以平安创建为目标全面落实矛盾就封排查调处工作措施,为广场社区的和谐稳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一、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基础工作。

(1)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出领导小组工作,充实相关领导,严格落实“领导组会议”、“重大纠纷协调会议”、等项制度,创新,“定责任、定人员、定时限、定调处”的方式,确保重大矛盾就封的及时有效解决。

(2)进一步加强社区对矛盾就封排查调处工作的领导,今年广场社区重新完善了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为核心的领导责任机制。将维护稳定的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单位、小区一把手及各巷道长,进一步规范矛盾纠纷定期排查登记、信息报告、领导包案等制度。严格实行半月一排查一分析,对重大矛盾纠纷进行每月排查,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出队伍建设,建起一个横到边,纵到底,覆盖全社区的矛盾排查网络,将大量矛盾化解在基层。

二、进一步抓好敏感时期和重要活动期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广场社区以开展“基层基础年”活动为载体,在“五一”“国庆”“肉孜节”等为翁敏感时期,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

排查调处。

社区综治办围绕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敏感时期,集中组织排查调处,尤其是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排查,制定了相应的防控措施,全社区各单位辖区负责人,各街道巷道长组长均参加了会议,加大“六无”普法宣传供发放相关材料200余份,确保了敏感时期的社会稳定。

三、进一步规范了矛盾纠纷排查和调查。

(1)为了维护社会长期稳定,推进平安建设深入发展,从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的长期机制,提高基层矛盾排查工作活力的要求出发,大力推进三项机制建设,即从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警、化解,应对三项机制入手,全面强化了全社会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进一步规范了矛盾排查工作预警机制。

广场社区进一步健全了社区矛盾排查组织网络,主号基层矛盾信息员的组织建设,我社区坚持没半个月一次信息流、互通情况。并利用矛盾共排查例会,协调工作平台和日常工作机制及时汇总矛盾排查预警信息,提高了预警意识,强化了预警职能。

广场社区 2011年12月

范文六:社区矛盾纠纷的化解方法

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积极地采取有效对策,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不使之激化、扩大,努力把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全力维护社区的稳定。

从社区发生的纠纷种类看,大量的是民间纠纷,社区工作者参与调解的也主要是民间纠纷。因此,对社区纠纷的调解本书主要定位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各类社区民间纠纷的调解。

(一)社区纠纷调解的原则

1.依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的原则

民间纠纷调解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这是因为:第一,法律、政策是评判是非、调解民间纠纷的正确依据;第二,只有依照法律、政策调解才有说服力;第三,只有按照法律政策进行调解,才能促成当事人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和解。

这一原则要求调解纠纷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要严格依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调解;如果法律、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当依据社会公德去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

2.调解自愿原则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坚持这一原则,是因为:第一,这一原则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二,调解只有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彻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第三,调

解只有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当事人双方自觉、自愿地履行调解协议,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反复。

这一原则要求:第一,纠纷发生后,是否调解,决定于当事人愿意不愿意接受;第二,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是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时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纠纷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职业、文化程度、社会出身、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在调解时,应一视同仁。

这一原则要求:第一,纠纷当事人在调解全过程中享受的权利完全平等;第二,调解人员必须平等对待当事人。

(二)社区纠纷调解的方法

一般而言,对社区民间纠纷应按下列步骤做好调解工作。

1.社区民间纠纷的受理

无论是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还是调解委员会主动发现纠纷或纠纷的苗头,都必须积极主动地前往调解。如果人民调解委员会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一味坐等纠纷上门,就可能使纠纷愈演愈烈,矛盾激化。不等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现纠纷和纠纷苗头,主动前往调解和预防,对于及时妥善地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有些纠纷发生后,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但另一方

当事人则坚决不同意调解,遇有这种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先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就不能继续进行调解,应让他们通过诉讼程序去解决。

无论群众书面的还是口头的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必须接受。纠纷发生后,有的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在书面申请中写明当事人的姓名、纠纷的内容及主要证据来源。对此,人民调解委员会无疑应该予以受理。但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当事人的申请都是以口头形式表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不注重形式,只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就应积极主动地进行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并按规定进行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2.调解前的调查、取证

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是调解能否顺利进行、能否彻底解决纠纷的关键。如果能彻底弄清纠纷事实,收集到翔实充分的证据,就能较好地解决纠纷。调查的内容包括纠纷的性质、发生原因、发展经过、纠纷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及背后起作用的人等有关情况。调查、取证必须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询问当事人

调查取证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要认真询问当事人,了解纠纷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当事人是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关系、争议的内容、双方的要求和态度、矛盾的焦点以及纠纷所涉及的其他关系和个人都十分清楚。因此,询问当事人,是了解整个纠纷的内容,搞清纠纷事实的

关键的一步。但在询问当事人时,还必须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处于纠纷的利害冲突中,所以,他们的陈述往往带有很大的偏见,可能会过分地强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夸大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甚至歪曲事实真相。因此,调解人员既不能盲目轻信当事人的陈述,也不能忽视它在搞清纠纷真实情况中的重要作用。

调解人员在询问当事人的过程中,要注意通过个别交谈的形式进行。通过这种交谈的方式进行,有利于打消当事人的思想顾虑,使当事人觉得有一种亲近感。

通过询问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了解到纠纷的其他知情人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的来源。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善于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发现这些知情人和证据来源,以进一步调查和收集证据材料。

(2)询问知情人

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请观,除了向当事人本人了解之外,往往还有其他的知情人。认真向知情人了解纠纷的情况,这是调解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发生过程或者在其发生之前,就可能为他人所知,有些知情人不仅了解纠纷的结果,而且还了解纠纷的起因、当事人的态度及其真实思想。

调解人员询问知情人,应首先向知情人说明来意,并要求他们尽可能地按照事实的本来面貌陈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由于知情人亲近或者同情一方当事人,使得他们的陈述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对知情人的陈述,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认真加以审查,在与其他证据材料一起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才能运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询问知情人,还要做到迅速、及时。这是因为有些

当事人一旦得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能要向某个知情人了解情况,他们便捷足先登,找知情人谈话,授意知情人按照他们的想法和安排问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情况,阻挠调解人员查明实情;有些甚至威胁知情人,从而给调查了解工作带来困难。调委会迅速、及时的调查了解,不给当事人以串通机会,有利于了解真实可靠的情况。

除了询问知情人之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向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和群众了解情况,了解他们对当事人及其纠纷的看法,了解这一纠纷在群众中的影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同时,要尽可能取得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平素与当事人关系较好的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这样做不仅有助于对纠纷情况的了解,而且有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3)其他证据的收集

要掌握纠纷的真实情况,就必须收集充分可靠的证据。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向知情人了解纠纷的情况。另一方面还要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收集其他原始书证、物证,必要时还要进行科学鉴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搞清案件事实。

有些纠纷,特别是房屋、宅基地、土地、山林、水利等纠纷,只有勘验现场,才能了解案情。因此,调解人员必须深入基层,到当事人、知情人居住地,案件发生地,争执标的物所在地,向当事人、知情人及附近其他群众了解纠纷情况,对现场进行勘验,收集证据,以获得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一定要特别注意对原始书证和物证的收集工作,这主要是因为书证和物证往往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记录和见证,如果收集到这些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对于认定争议的事实和最终解

决纠纷,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还要注意采用证据保全措施。在一些纠纷中,有些证据往往有消失和被毁损的可能,为了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积极采用证据保全措施。

2、对当事人的说服、劝导

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是整个调解工作的中心环节。调解工作就是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导之以法,使其认识到他们应当维护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对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工作贯穿于整个调解工作始终,也是关系到调解能否成功的重要工作。

根据实际经验,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最好是单独进行。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对立心理。如果这时就急于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不利于工作的进行。因为在对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首先表示自己的让步,不愿意丢掉面子,而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时,就不存在失面子的问题。同时,单独进行劝导,容易缩短当事人与调解人员之间的心理距离,使当事人觉得调解人员确实是作为自己的知心朋友在竭诚为解决自己的纠纷服务,这样就便于调解人员开展工作,使当事人消除对抗心理。

对当事人的说服劝导是—项细致的思想工作,因此,调解人员应富有耐心。有些纠纷的当事人,通过一次劝导工作之后,可能立刻表示同意与另一方当事人和好;但事后一想到

对方的问题,想到自己在和解中可能要吃亏,又出现反悔。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当事人双方的对立、矛盾往往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可能经过了一个长期的酝酿、暴发过程,因而积怨较深。对于这种情况,要求当事人立即就转变态度,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特别是一方当事人

愿意和好之后,而对方当事人又有什么不友好的表示,就更容易出现反复。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必须耐心地做工作,不能怕麻烦。事实证明,只要调解人员真诚地、耐心地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循循善诱,最终还是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对于某些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调解人员不应放弃再次的说服劝导工作,这一方面有利于巩固调解成果,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反复。

邀请当事人的亲友、地邻和其他公正人士共同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又一成功经验。这是因为当事人的亲友、地邻和其他公正人士或者与当事人关系较好、感情较深或在当事人心目中有一定的威望,他们的意见较能为当事人所接受,他们的说服和劝导较易感化当事人,使当事人转变思想,接受与对方和解的意见。调解人员在对当事人的说服劝导的过程中,应善于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及时邀请适当的人参加调解,尽快地转变当事人的思想,并积极地采取措施,稳定当事人的思想和情绪。

3、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调解工作的目的,但它必须以前面几项工作为基础。调查取证、说服劝导工作做得好,达成调解协议就有如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否则,就会在达成协议时出现僵局,甚至当事人根本拒绝和解。

在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使当事人的思想已经有了转变,在原则问题上已统一了认识,具备了达成调解协议的思想基础时,调解人员应抓好时机,趁热打铁,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调解并极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的方式有:当事人自我检讨、赔礼道歉、保证改过、赔偿损失等。

当事人的思想转变与达成协议是两回事,不能认为只要当事人的思想转变就可以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上,有些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说服劝导下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认识到了闹纠纷的危害,但一旦双方当事人涉及到实体的权利义务时,就又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意见和要求。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应进一步劝导双方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同时,就纠纷的解决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供双方当事人参考。

如果当事人在解决纠纷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征求当事人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劝导他们求同存异,促使他们充分协商,接受正确的解决方案,自愿达成协议。

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即告成立。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还必须强调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人员就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提出的方案只能供当事人参考,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所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经过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就意味着此次调解成功。

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可以及时结清和没有给付内容的纠纷,如邻里口角、婆媳争吵等,可以不制作调解协议书,但调解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地登记,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纠纷的起因,纠纷的内容,主要争执事项,调解人员姓名、其他参加调解人的姓名,单位、职业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调解经过,调解结果以及履行情况等。对于较复杂的纠纷,特别是有金钱、财物给付,而且数额较大,不能及时结清的纠纷,调解人员必须制作调解协议书,写明各项事宜,一式三份,除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外,调解委员会亦应留存一份,以使今后督促当事人履行和备查。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

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调解协议的履行

根据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因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

范文七:

截止日期:1月1日—15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1月16日—31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2月1日—15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2月16日—28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3月1日—15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3月16日—31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4月1日—15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4月16日—30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5月1日—15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5月16日—31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6月1日—15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6月16日—30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7月1日—15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7月16日—31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8月1日—15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8月16日—31日 填表人:陈琳

截止日期:9月1日—15日 填表人: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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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八:第九章 社区矛盾纠纷及其化解

第一节 社区矛盾纠纷分析

社区,不仅是人们学习工作的场所,而且也是人们生活的场所。任何人,不论其从事什么职业,总是要在某一社区与他人一起工作、居住和生活,因此,社区往往成为社会矛盾的发源地,存在着大量人民内部矛盾与各种纠纷。及时解决好社区矛盾纠纷,不仅对增进人民团结、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对预防和减少各类案件的发生,维护社区安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区矛盾纠纷种类

(一)群众与群众的矛盾

群众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在社区中的表现主要有:

1.邻里之间琐事争执方面的矛盾。主要是相邻的某一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侵害或将要侵害另一方的权益,故而引起另一方的不满。如因公用部位的使用问题、占路置物问题等引起的矛盾就是如此。另外,因为生活噪声、晾晒衣服、装修房屋、安装空调、饲养宠物等引发的矛盾也比较多见。

2.婚姻家庭变化方面的矛盾。新的历史时期,人们的价值观不断更新,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了急剧变化。社会离婚率每年以10个百分点上升,引发大量诸如财产、子女抚养纠纷及老人赡养等一系列婚姻家庭矛盾。婚姻家庭中的恋爱、继承、赡养、抚养以及因自杀等非正常死亡而引起的家属亲友间的纠纷也大量增多。

3.伤害、损害赔偿方面的矛盾。在社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中,由于每个人文化素质、道德修养、生活习惯、职业特点的不同,常常会相互产生一些误解或者争执,这些问题一旦得不到及时的解决,就可能发展为伤害对方人身、损害对方财物的事件。这类事件一旦发生,又自然会引发双方之间要求索赔和拒绝索赔的争议,或者赔偿数量的争议。因此,伤害、损害赔偿矛盾实际上是由于旧的矛盾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而转化来的新的矛盾。

4.住房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城市社区因为住房问题引发的矛盾多见于房屋买卖、房屋继承、房屋产权确认、房屋租赁等过程中。在农村社区多为宅居地纠纷。

(二)群众与集体的矛盾

群众与集体之间的矛盾在社区中的表现主要有:

1.企业改制、破产涉及到的劳动及社会保障引起的矛盾。一些企业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竞争规律,企业经济效益不好,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工资和福利待遇无法保障,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劳动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等,引起职工强烈不满;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跟不上,出现原国有企业职工安置、生活问题;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后,一些企业被迫停产、倒闭、破产,下岗职工急剧增加,工作安置与生活保障出现困难,部分失业工人有可能生活发生困难;有一些企业在出售、产权转让的过程中,对原有职工的安置工作未能妥善解决,直接损害了部分人的利益;所有这些,都会引发职工群体上访,有的甚至采取停工、闹事、堵塞道路等过激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2.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矛盾。改革开放以来,各地的经济发展速度很快,但这种增长是粗放型的增长,对社会有许多的负面作用。由于市场经济的外部性,许多企业为节省成本,把治污成本转嫁到社会,而把大量的工业废水、废气、废物直接排入河流、大气或随意丢弃,严重破坏了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因社区环境污染发生的矛盾越来越多。在施工中产生大量的噪音,特别是在夜间的施工,载重车运送土方,噪声更大,对周围居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的损害。此外还有企事业单位侵占绿地或噪声干扰、家庭装修、交通噪声、生活垃圾倾倒等引起的矛盾。

3.劳资纠纷。当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数量增加,由于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劳资纠纷增多。有些企业对雇工苛刻,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甚至拖欠工资。在建筑施工

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经常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整个社会的重视。

4.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在一些地方,一些基层干部官僚作风严重,办事不公,为政不廉,以权谋私,贪污腐败,有的村务、村财管理混乱,有的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或搞脱离实际的达标、检查、评比活动,加重了群众的负担,这会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引发基层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

(三)群众与国家的矛盾

群众与国家的矛盾在社区中的表现主要有:

1.个别执法部门违法行政,执法不公引发的矛盾。近年来,一些基层政府为了搞所谓政绩、形象工程,对自身的行政行为把握不够,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的甚至存在违法行政,导致群众不满;有的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执法,徇私枉法,甚至执法犯法,有的计生干部、工商、税务、城管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一些地方、部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搞行业封锁或推行“土政策”,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严重。这种执法行为引起群众不满而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

2.政策制定中产生的矛盾。政府制定的新政策、新制度,是对原有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有些群众的利益会受到影响。加之我国政府政策制定中有时考虑不周,在政策设计中就有漏洞与问题,使有的政策与当前的实际情况不符,有的则是过于超前。一部分群众由于受传统观念的限制,对政府的新政策不理解,一时难以接受,特别是当这些新政策、新制度损及他们的切身利益时,这种矛盾便更为突出;政府某些政策出台不慎,侵犯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也会引起群众的不满。

3.征地拆迁安置中产生的矛盾。在旧城改造、市政建设、招商引资等过程中,一些地方违规征占买卖土地,大量挤占耕地资源,由于操作不规范,遗留了诸如征地款的兑付、就业安置等问题;有些地方安置、补偿政策、措施不配套、不落实引发了被征地者因利益受损而引发矛盾;一些地方,土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被层层截留克扣,失地农民所得无几,心理失衡。

在城镇,由于城市拆迁补偿未及时到位,拆迁户不能及时回迁,拆迁地点不理想,搬迁房屋质量低,生活设施不配套,社会管理盲点多,物业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拆迁户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产生矛盾。

由于拆迁安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重大利益,如一些当事人的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矛盾,甚至会采取过激措施,引起社会的不稳定。

4.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的矛盾。一些行政管理等部门在管理过程中的采取某种管理措施,会给某一行业、某一部分人的利益带来的冲击,导致他们的不满;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有关制度及规定进行运作,或事先的承诺不兑现,造成被管理者或相关人员的权益受损或可能受损,从而引起矛盾;一些行政管理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制定一些不合理的收费,加重了群众的负担,由此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游行示威和请愿活动等过激行为。

社区矛盾的类型除上述情况外,还有多种。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社区矛盾纠纷的类型仍然高度集中于邻里关系、家庭婚姻和住房问题上,而较难解决并需要上级政府干预的问题,则主要集中在房屋拆迁、生活贫困等方面。

二、社区矛盾纠纷的特点

社会矛盾纠纷是人类进入阶段社会后的衍生物,伴随着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政治经济体制发生深刻变革的大背景下,当前的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了许多新的特征。主要表现为:

(一)社区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多元化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公民和经济组织参与其中,并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力量。因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的仅限于公民与公民间、家庭与家庭之间的纠纷,发展为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基层行政村(居)、公民与企事业单位、公民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纠纷等等。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已不再是单纯的公民个人,而且还包括了众多的经济个体和行政组织及部门,矛盾纠纷的主体呈现了多元化。仅仅一个“居民对施工工地”的纠纷,就可能涉及施工单位、开发商、政府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乃至作为土地批租和市政建设主管的政府本身。社区矛盾主体的多样性意味着纠纷能量的增大、复杂程度的提高和解决难度的加大。

(二)社区矛盾纠纷客体呈现复杂化

因各类经济组织实现经济利益渠道的曲折性和有关行政组织的行政行为和办事行为的随意性,导致了社区矛盾纠纷内容的复杂化。社区矛盾纠纷已由过去简单的“一因一果”,代之为“一因多果”、“多因一果”和“多因多果”,矛盾纠纷的成因多,形成因素多,生成过程复杂,导致的后果严重。矛盾纠纷的演化由直线式变成曲折式,并且在矛盾纠纷的彼此消长的渐进过程中,还关联了诸多不确定因素,矛盾纠纷的后果不是涉及一个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牵扯众多当事人的利益,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已不再简单化,增加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性,因此,也增加了解决矛盾纠纷的难度。

(三)社区矛盾纠纷规模呈现群体化

当前,常见的个人之间、家庭之间的争执仍然存在,而新的形式较多表现为群体冲突,如居民群体与建筑工地或职能部门之间的矛盾;居民上访尤其是集体上访。在农村,由于基层行政组织不依法办事而引起的土地、山林、荒山、荒地、水塘承包、农民负担、不当集资收费等纠纷,众多农民成为纠纷当事人;在改制企业中,因职工下岗、企业内部集资引起的纠纷,众多下岗职工和有关方面的人员成了纠纷当事人;在企地纠纷中,因利益冲突,厂矿企业与驻地周围有关群众成了纠纷当事人;在金融兑付、城市房屋拆迁等方面,许多有共同利益的群众成为了纠纷当事人。因社会矛盾纠纷当事人的群体化而使其规模不断增大,许多纠纷因处理不当而引发群体性事件。这种群体性事件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破坏性,影响生产生活秩序、乃至行政机关的工作秩序,有的还会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有的还聘请律师、寻求媒体支持,把经济问题政治化,对社区稳定的冲击极大。

(四)社会矛盾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

从矛盾纠纷的法律性质来看,社会矛盾纠纷由过去单一的民事纠纷发展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并存的多种形式的纠纷。

社会纠纷不仅包括传统的婚姻、家庭、宅基、赡养、抚养、借贷等纠纷,而且还表现为土地承包、农民负担、企业改制、职工工资、金融风险、行政不当、司法不公、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侵权和房屋拆迁等方面的众多新型社会矛盾纠纷,正是这些新型的矛盾纠纷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五)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呈现激烈化

社区矛盾总体来说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它的对抗性色彩却越来越明显,对抗性明显增强。矛盾纠纷的受害方当事人为维护自身的权益,在矛盾出现之初,大多都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和手段寻求基层党政组织和有关单位部门解决纷争,希望能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但是,一些重大复杂疑难的矛盾纠纷没有能在有关基层部门得到公正合理地解决。当事人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群体围攻、上访甚至以武力相威胁的手段,把群体性闹事作为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迫使有关部门公正合法地解决问题,从而引发了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有的采取越级上访甚至进省进京上访,有的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长期纠缠、上访请愿、冲击机关、阻碍交通等。有的因没有及时得到解决,就采用暴力手段,如爆炸、投毒、毁容、自杀或

他杀,酿造严重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

(六)矛盾焦点的经济利益性

利益问题历来是人民内部矛盾的一个重要成因,而现在更成为各种纠纷的突出焦点。目前各种社会矛盾中,最主要是实质上涉及当事人利益的问题。由于自己的权利得不到实现,或者在利益调整的过程中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而这些在过去属于隐性的问题在社会转型时期逐渐暴露出来。具体来说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类纠纷更多地表现出“财产”性质。过去,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发生的许多纠纷,往往属于“鸡毛蒜皮”之类的怄气和不和的小事,而现在则多为一些具有相当经济含量的事件。例如在家庭纠纷中,住房问题仍是一个重要原因,但其意义已从能否住得下而更多地转变为财产归谁所有。同样,在邻里之间,现在的纠纷往往与财产损害和物业权利等有关。二是各类纠纷的解决越来越要求明确的经济补偿。纠纷性质的变化必然带来纠纷解决方法的变化,因“财产”而起的纠纷,由于其经济含量较高,一般已不接受以“谦让”等道德要求作为解决方法,当事人越来越多地提出明确的经济赔偿或补偿要求,并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实现要求。

(七)社区矛盾类型的区域分布性

社区矛盾是社会自身状况的反映,不同的社会状况易促成不同的社会矛盾。

1.下层居住区中居民经济条件差,住房状况不好,文化程度也低,家庭内部、邻里之间易为一点小事而起纠纷。但由于起因简单、涉及的利益有限,比较容易处理。易于产生大的影响的往往是与贫困和较大物质利益相联系的矛盾,如社会保障、失业下岗等问题,在旧城改造中受到利益损害等情况时,也易产生的集体行动或者过激行动。

2.中层居住区的居民经济条件和受教育程度都有提高,住房有所改善,但居住质量不高,邻里之间为居住上的矛盾发生纠纷的不少,如空调安装、公用部位堆物、楼上渗水漏水影响楼下生活等。由于纠纷往往具有财产性质,当事人卷入比较深,且居民中有文化的人不少,点子也多,易于使纠纷或矛盾复杂化。

3.上层居住区的居民属于外来成功者阶层,其经济条件和生活状况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隐秘性,邻里纠纷很少,家庭纠纷也大多仅为当事人自己或小圈子里的人所知。社区矛盾的起因主要为涉及社会公德的行为,如影响或破坏小区居住环境等,较大的矛盾多产生于与物业有关的问题,如果业主的利益受损,比较容易组织起来采取集体行动,在解决方法上,有采取法律方式解决的倾向。

三、社区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成因

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其深刻政治经济根源和社会背景,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一)追求经济利益的思想过于片面化

(二)一些基层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有的基层党政干部基本素质较低,“官本位”思想和特权思想严重,服务意识、公仆意识较差,对人民群众缺乏感情,不能够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正当要求置若芒闻,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甚至酿成严重事件。有的基层干部作风粗暴,方法简单,特别在计划生育、征收公粮、“三提五统”和集资收费等方面,

态度强硬,作风蛮横,引起群众不满,伤害了干群之间的感情,从而引发干部矛盾,甚至民族之间的矛盾,造成了不好影响。

(三)企业职工的就业和生活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一些国有企业改制致使一部分职工下岗后,没有实现再就业,最低生活保障率不高,下岗职工生活困难,特别是有关方面的人员,年龄大,工龄长,贡献多,在企业改制后没有得到政府和企业的妥善照顾和应有的关心;一些企业乱集资,加重企业职工负担,并且到期后,不能按时兑现引起职工不满;有的企业为了自身利益,不能严格遵守劳动法,连续很长时间不发职工工资,造成职工生活困难,等等。这些不当做法引发了企业在职职工、下岗职工与企业之间的严重矛盾,有的甚至导致了群体性上访事件。

(四)对热点难点问题处理得不够稳妥

有些政府部门对出现的金融风险、房屋拆迁、突发性重大事故等,处理得不够及时、公正和彻底,引起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怨恨;有的基层党政组织对群众反映的村(居)委会的财务、作风等方面问题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土地承包、任意集资摊派、随意侵犯企业职工合法权等问题处理不公;对企业与驻地群众之间产生的矛盾,协调不力,处理不当等等。对于这些热点难点问题处理不妥而引发了不少上访事件,影响了基层社会稳定。

(五)人民群众对有的基层党政组织存有不信任感

一些基层党政干部存有官僚作风,不能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帮群众所需,对群众关心不够,支持不力,干群关系疏远,不信任感加大。群众与群众之间、群众与村(居)之间、群众与基层行政部门之间有了矛盾纠纷,不愿找他们解决和处理,导致了群体越级上访,使小纠纷变成了大的上访事件,不仅影响和耽误了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而且还牵扯了上级领导机关的大量精力。

第二节 社区矛盾纠纷的调解机关

社区发生的矛盾纠纷的种类繁多,对各种不同的矛盾纠纷可以由不同的调解机关根据不同的途径进行解决。社区工作者要了解各个不同机关在解决社区矛盾纠纷中的不同作用,善于依靠各类调解机关解决社区矛盾纠纷,以及时解决各类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对于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与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社区矛盾纠纷的调解机关主要有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委员会。

一、人民法院调解

(一)人民法院调解的性质

所谓人民法院调解(以下简称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诉讼活动。

法院调解具有下列特征:

1.法院调解是在人民法院审判员的主持下所进行的调解。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它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它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一种特殊方式;也是它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一种诉讼活动,因此,也常常称其为诉讼上的调解。在这一点上,它与诉讼外调解即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具有严格的区别。

2.在法院调解中,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行为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而不是当事人相互之间单独达成的。如果没有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即使当事人就他们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达成了协议,也不是法院调解,而是诉讼上的和解。

3.法院调解是结束诉讼的一种方式。当事人在法院主持下一经达成协议,即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关系重新提起诉讼。调解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审判人员在整个调解过程中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而诉讼上和解则是在没有审判人员参加的情况下由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协议。

(二)人民法院调解的范围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的刑事案件进行调解,是诉讼内的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

(三)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从程序上说,一旦达成调解协议,作为调解结果的调解书与法院生效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发现调解书确有错误,则按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而如果发现和解协议有重大错误,则只能由原审法院不准当事人撤回诉讼,继续审理,也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

二、行政机关调解

(一)行政机关调解的性质

行政调解是由依法负有调解义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对特定民事经济纠纷主持的调解,是现代社会行政主体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所不可缺少的行政手段,是行政主体作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事实行为。

行政调解的主持人在调解的过程中是以国家行政机关或基层政府的代表身份出现的,因此,在调解过程,它享有国家行政机关或基层政府应该享有的权利,遵守国家行政机关或基层政府应该遵守的纪律。行政调解的这一特点,使得它与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区别开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6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居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仲裁处理,当事人对调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即对行政机关的居间调解、仲裁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因此,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居间调解、仲裁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二)行政调解的机关

根据行政主体中行政机关的分类,行政调解相应的分为两类:

1.政府调解。即各级人民政府主持的调解,主要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主持的调解。

2.部门调解。政府职能部门主持的调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某些特定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调解。

从对社区矛盾纠纷的调解看,现在所谓的行政调解,绝大多数属于部门调解,政府调解工作开展极少。

(三)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调解

社区矛盾纠纷的种类繁多,行政调解并不是对所有的矛盾纠纷都进行调解,而往往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某种行政机关仅就某一类矛盾纠纷进行调解。

按照主持调解的行政机关的不同,行政调解可分为司法机关的调解、公安机关的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

1.司法机关的调解

在乡镇一级政机组织和城市街道办事处中,普遍设置司法所,有若干名专职或兼职司法助理员。司法助理员是基层政权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县(区)司法局(科)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司法助理员所履行的职责是同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责的一部分,他所主持的调解,是非诉讼的行政调解。

司法助理员主要调解两类纠纷,即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调解的疑难民事纠纷和一般经济纠纷。疑难民事纠纷就是指纠纷的情节比较复杂,争议的事实不太清楚,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大明确且对立情绪也较重,争议数额较大,人民调解委员会难以解决的纠纷。调解的经济纠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群众之间因经济往来等引起的纠纷;二是各种小型的经济实体之间因经济合同引起的经济纠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行政调解与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市、区、县级市设立的,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

专门机构。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由劳动仲裁部门进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对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仲裁。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宣传、说服、教育的方法,使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在分清是非和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政策、规章的规定,自愿达成一致协议,使劳动争议及时得到解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虽然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但它却是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

3.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行政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人事争议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一般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设立,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由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政府人事部门、有关单位的负责人、专家学者担任。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事争议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范围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务员、职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人事争议。

4.公安机关的调解

公安机关是国家治安行政管理的专门机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担负着维护社会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不法侵害的重要使命。

公安机关调解的范围是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交通事故经济赔偿的调解。

(1)对轻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解

公安机关所调解的这种纠纷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司法助理员所调解的纠纷相比,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二是这种行为具有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公安部2003年8月26日签署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下列行政案件可以调解处理: 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造成轻微伤害的;二是因民间纠纷造成他人财物损毁,情节轻微的;三是其他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具体地说,这些行为包括:因民间纠纷而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因民间纠纷非法限制他人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但情节显著轻微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轻微的等。

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予以治安处罚。对调解最终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在履行之前反悔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交通事故经济赔偿调解

公安机关对因交通肇事造成他人人身、财物损害,肇事者未构成犯罪的经济赔偿纠纷,应召集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参加调解的人员签名,并加盖事故处理机关印章即行生效,当事人必须履行;两次调解达不成协议或在协议生效前当事人一方反悔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另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故,公安机关可以采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场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一)人民调解的性质

人民调解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据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对民间纠纷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它具有如下特点:一它是人民群众自行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一项自治活动。从本质上说,人民调解属于基层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范畴。二是它便民利民,能够把大量的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节省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也有益于司法机关减轻工作压力,减少判决后执行中的困难。三是人民调解的过程又是宣传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德的过程,不仅能够使纠纷得到及时化解,而且能够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与道德水平,促进社会良好关系的建立,进而达到预防的目的。

(二)人民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矛盾纠纷主要是因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的民间纠纷。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一般包含两个要素:一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权益争执,如:房屋、财产、赔偿、继承等财产权益方面的争执,也包括邻里之间的水、路、风光的争执,小孩打架引起的争执等非财产权益方面的争执;二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家庭、亲属、亲戚、同事、邻里以及其他在工作、生活中经常交往的关系。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一般而言,民间纠纷是一种情节比较轻微、涉及面不大的争执。

民间纠纷分为婚姻家庭纠纷、财产权益纠纷、生产经营性纠纷以及其他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夫妻纠纷、婆媳纠纷、其他家庭成员间的纠纷,赡养纠纷、抚养纠纷、虐待纠纷,遗弃纠纷、继承纠纷、房屋纠纷等。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债务纠纷、宅基地纠纷、损害财物纠纷、共有物的使用和分割纠纷等。生产经营性纠纷包括土地纠纷、山林纠纷、水利纠纷、牲畜纠纷、农机具纠纷等。其他纠纷包括轻微伤害纠纷、邻里纠纷、损害名誉纠纷等。

2002年9月11日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聘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乡镇、街道司法所(科),司法助理员应当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解答、处理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就人民调解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咨询和投诉;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对具体纠纷的调解活动;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检查,发现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应当予以纠正;总结交流人民调解工作经验,调查研究民间纠纷的特点和规律,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改进工作。

(四)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人民调解是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从2002年1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四、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

(一)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的性质

仲裁委员会是依法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或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专门调解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的社会组织。

从法律意义上讲,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以第三者的身份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正当权益,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制度。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二)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的范围

仲裁调解的范围包括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属于该范围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发生争议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仲裁协议是将争议中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前提和依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法》同时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仲裁中,当事人愿意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依法及时作出裁决。仲裁调解属于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必经的法定程序,但如果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调解结果制作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节 社区矛盾纠纷的化解方法

社会矛盾纠纷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对于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积极地采取有效对策,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不使之激化、扩大,努力把社区矛盾纠纷化解在社区,全力维护社区的稳定。

一、化解社区矛盾的原则与方法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旧存在着大量的社会矛盾,既有人民内部矛盾,也有敌我矛盾。特别是当前社会正处于转型期,诱发社区矛盾的原因很多,如城市拆迁、农民失去土地、城市工人退休或下岗、司法处理不公、环境破坏贻害公众、干部工作作风粗暴导致群众不满等。如不能及时化解,在社区会发发生个体性小范围对社会的不满举动,例如自焚、跳楼等。有的还会演化为杀人、爆炸等刑事犯罪行为及上访、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群体性治安事件,严重影响政府的威信与社会的稳定。对此,社区要及早发现存在的矛盾,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利用熟悉社区情况,熟悉矛盾当事人的有利条件,积极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对社区矛盾的化解工作。

(一)化解社区矛盾的原则

1.教育疏导原则

教育疏导是一种实事求是、以理服人、讲求实效的解决社区矛盾的方法。为防止因社会矛盾激化而导致违法犯罪的产生或酿成群体性治安事件,首先要进行教育疏导。

教育是一种全社会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人人都有接受教育和对别人进行教育的社会权力和义务。疏导,即疏通引导,广开言路,循循善诱,使之开通思想。通过正面教育、思想感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的进行规劝和教育。对社区矛盾的化解首先要进行教育疏导,这是因为社区矛盾大多是属于思想认识问题,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不宜采用压服的办法把问题堵回去,只能通过疏通引导,教育感化,解决问题,缓解矛盾。

为贯彻好这一原则,必须做到因势利导,措施要有针对性,并坚持矛盾“可解不可结”的方针。通过深入细致做思想工作,宣传法律政策,讲明道理,晓以利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应采取认真的态度,切实加以解决。对不能立即解决的问题,也要向群众解释清楚,讲明解决方法,消除群众的对抗情绪,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从而把群众引导到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正确对待现实,理解支持党和政府的工作上来。不能回避矛盾,甚至制造新的矛盾,避免矛盾的激化。

2.依法调解原则

在解决社区矛盾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矛盾双方群众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解决矛盾。

在协商解决社区矛盾的过程中,矛盾当事人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限度,为及早平息矛盾而答应另一方当事人的无理要求,否则会为以后处理类似矛盾带来极大的后患。应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合情合理地解决矛盾。

在解决矛盾的全过程中,都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能感情用事,坚决杜绝任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

(二)化解社区矛盾的方法

在社区矛盾的化解工作中,要及时把握可能引起矛盾的诱因,有针对性地加以疏导,缓解和消除可能激化的社区矛盾。具体方法主要有:

1.召开矛盾协调会

社区内各成员之间、居民与企业之间、居民与政府部门之间产生了矛盾纠纷,社区要出面邀请矛盾所指向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与矛盾当事人进行对话(必要时可请有关部门协助),召开矛盾协调会议,为解决社区矛盾提供平台,协助解决社区矛盾。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及时派出有决策权的领导参与矛盾协调会,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合理解决社区矛盾。对一些比较尖锐、复杂的矛盾,社区一定要在党委、政府的坚强有力统一协调下,与各单位、各职能部门相互配合,步调一致,形成合力,共同努力,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化解社区矛盾,解决引发矛盾的根源性问题。

在矛盾协调会上,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的领导,要抓住矛盾症结,合情合理地解决问题。任何矛盾的发生,都有它一定的原因,不解决源头问题,什么矛盾都是解决不了的。因此,我们要找准引发矛盾的主要原因,尤其要敢于从党委、政府和基层干部本身找原因。对矛盾中涉及的问题,能立刻予以答复解决的,应立即予以解决;属于工作失误的,要认真接受群众的申诉、批评,并诚恳承担责任,纠正错误;涉及自身权限以外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党委、政府,由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研究,采取措施实事求是的解决;一时无力解决的,亦应说明情况,提高透明度,取得当事人的理解。

在矛盾处于一触即发的情况下,更需要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单位领导与群众对话,及时疏导劝解,缓解矛盾。只有把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对他们的切身利益影响最大的问题,特别是他们面临的思想难题和生活困难等源头问题解决好了,才能增强教育疏导工作的有效性,也才能为最终化解矛盾扫除障碍。

2.抓住主要矛盾,做好核心人物的思想转化工作

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区矛盾的真正主体是人。尽管当前矛盾错综复杂,但说到底

还是人的问题。因为矛盾群体中的人既是对象,又是主人。如果把制造、引发或影响矛盾的主要人物工作做好了,把这个矛盾的主要方面抓住了,真正解决他的认识问题,就会事半功倍,整个矛盾也会迎刃而解。

因此在化解社区矛盾时,必须抓住在解决矛盾中起到核心作用的骨干人员,因为他们在解决社区矛盾中起着关键作用。在疏导教育中要善于抓住主要矛盾,及时发现其中最具有影响和号召力的人物,力求首先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只要这些人的态度转变了,社区矛盾就可以比较容易地解决。

3.动员有影响、权威的人士出面疏导

在解决社区矛盾时,必须要由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在矛盾当事人中有较高威望的人员向群众面对面地开展说服教育工作,才能使群众信服,缓解对立情绪,避免矛盾激化。特别是那些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人员,往往与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感情关系,有这些人出面做工作,在心理上容易沟通,如亏损企业的老厂长、老工人等,有影响、有权威的宗教界人士,学校中的老教授、知名学者等。这此人的教育疏导往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不能忽视这部分力量的特殊作用。

4.查处违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对人民群众反映的基层党政组织和企业内部的有关问题,要充分理解和尊重群众的意愿和呼声,切实解决好基层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出现的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并做好情况反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社区纠纷的调解方法

从社区发生的纠纷种类看,大量的是民间纠纷,社区工作者参与调解的也主要是民间纠纷。因此,对社区纠纷的调解本书主要定位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各类社区民间纠纷的调解。

(一)社区纠纷调解的原则

1.依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的原则

民间纠纷调解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这是因为:第一,法律、政策是评判是非、调解民间纠纷的正确依据;第二,只有依照法律、政策调解才有说服力;第三,只有按照法律政策进行调解,才能促成当事人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和解。

这一原则要求调解纠纷时,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要严格依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调解;如果法律、政策都没有明确规定的,则应当依据社会公德去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

2.调解自愿原则

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要坚持这一原则,是因为:第一,这一原则由人民调解的性质所决定的;第二,调解只有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彻底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第三,调解只有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当事人双方自觉、自愿地履行调解协议,避免和减少纠纷的反复。

这一原则要求:第一,纠纷发生后,是否调解,决定于当事人愿意不愿意接受;第二,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是出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而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不得因未调解或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

纠纷当事人在调解时地位一律平等。任何纠纷当事人,不分民族、种族、职业、文化程度、社会出身、政治面貌、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在调解时,应一视同仁。

这一原则要求:第一,纠纷当事人在调解全过程中享受的权利完全平等;第二,调解人员必须平等对待当事人。

(二)社区纠纷调解的方法

一般而言,对社区民间纠纷应按下列步骤做好调解工作。

1.社区民间纠纷的受理

无论是当事人找到调解委员会,还是调解委员会主动发现纠纷或纠纷的苗头,都必须积极主动地前往调解。如果人民调解委员会采取不告不理的态度,一味坐等纠纷上门,就可能使纠纷愈演愈烈,矛盾激化。不等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现纠纷和纠纷苗头,主动前往调解和预防,对于及时妥善地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有些纠纷发生后,虽然一方当事人主动申请调解,但另一方当事人则坚决不同意调解,遇有这种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先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就不能继续进行调解,应让他们通过诉讼程序去解决。

无论群众书面的还是口头的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必须接受。纠纷发生后,有的当事人以书面的形式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在书面申请中写明当事人的姓名、纠纷的内容及主要证据来源。对此,人民调解委员会无疑应该予以受理。但在实际生活中,大多数当事人的申请都是以口头形式表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不注重形式,只要有当事人的申请,就应积极主动地进行调解。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并按规定进行登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2.调解前的调查、取证

弄清纠纷情况,判明纠纷性质和是非曲直,是调解能否顺利进行、能否彻底解决纠纷的关键。如果能彻底弄清纠纷事实,收集到翔实充分的证据,就能较好地解决纠纷。调查的内容包括纠纷的性质、发生原因、发展经过、纠纷的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以及背后起作用的人等有关情况。调查、取证必须做好下列几项工作:

(1)询问当事人

调查取证的第一项工作就是要认真询问当事人,了解纠纷的起因、经过和结果。当事人是纠纷的主体,他们对争议的关系、争议的内容、双方的要求和态度、矛盾的焦点以及纠纷所涉及的其他关系和个人都十分清楚。因此,询问当事人,是了解整个纠纷的内容,搞清纠纷事实的关键的一步。但在询问当事人时,还必须注意到,由于当事人处于纠纷的利害冲突中,所以,他们的陈述往往带有很大的偏见,可能会过分地强调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夸大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甚至歪曲事实真相。因此,调解人员既不能盲目轻信当事人的陈述,也不能忽视它在搞清纠纷真实情况中的重要作用。

调解人员在询问当事人的过程中,要注意通过个别交谈的形式进行。通过这种交谈的方式进行,有利于打消当事人的思想顾虑,使当事人觉得有一种亲近感。

通过询问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了解到纠纷的其他知情人以及其他证据材料的来源。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善于从当事人的陈述中发现这些知情人和证据来源,以进一步调查和收集证据材料。

(2)询问知情人

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请观,除了向当事人本人了解之外,往往还有其他的知情人。认真向知情人了解纠纷的情况,这是调解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的发生过程或者在其发生之前,就可能为他人所知,有些知情人不仅了解纠纷的结果,而且还了解纠纷的起因、当事人的态度及其真实思想。

调解人员询问知情人,应首先向知情人说明来意,并要求他们尽可能地按照事实的本来面貌陈述。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候由于知情人亲近或者同情一方当事人,使得他们的陈述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对知情人的陈述,人民调解委员会必须认真加以审查,在与其他证据材料一起进行综合分析之后,才能运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询问知情人,还要做到迅速、及时。这是因为有些当事人一旦得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可能要向某个知情人了解情况,他们便捷足先登,找知情人谈话,授意知情人按照他

们的想法和安排问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情况,阻挠调解人员查明实情;有些甚至威胁知情人,从而给调查了解工作带来困难。调委会迅速、及时的调查了解,不给当事人以串通机会,有利于了解真实可靠的情况。

除了询问知情人之外,人民调解委员会还应向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和群众了解情况,了解他们对当事人及其纠纷的看法,了解这一纠纷在群众中的影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同时,要尽可能取得当事人所在单位的领导和平素与当事人关系较好的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支持,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这样做不仅有助于对纠纷情况的了解,而且有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3)其他证据的收集

要掌握纠纷的真实情况,就必须收集充分可靠的证据。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方面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向知情人了解纠纷的情况。另一方面还要进行必要的实地调查、收集其他原始书证、物证,必要时还要进行科学鉴定,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搞清案件事实。

有些纠纷,特别是房屋、宅基地、土地、山林、水利等纠纷,只有勘验现场,才能了解案情。因此,调解人员必须深入基层,到当事人、知情人居住地,案件发生地,争执标的物所在地,向当事人、知情人及附近其他群众了解纠纷情况,对现场进行勘验,收集证据,以获得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一定要特别注意对原始书证和物证的收集工作,这主要是因为书证和物证往往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记录和见证,如果收集到这些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对于认定争议的事实和最终解决纠纷,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还要注意采用证据保全措施。在一些纠纷中,有些证据往往有消失和被毁损的可能,为了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调解人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申请,积极采用证据保全措施。

2、对当事人的说服、劝导

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是整个调解工作的中心环节。调解工作就是对当事人晓之以理,导之以法,使其认识到他们应当维护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对当事人的说服劝导工作贯穿于整个调解工作始终,也是关系到调解能否成功的重要工作。

根据实际经验,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最好是单独进行。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之间都存在着对立心理。如果这时就急于召集双方当事人调解,不利于工作的进行。因为在对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不愿意首先表示自己的让步,不愿意丢掉面子,而单独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时,就不存在失面子的问题。同时,单独进行劝导,容易缩短当事人与调解人员之间的心理距离,使当事人觉得调解人员确实是作为自己的知心朋友在竭诚为解决自己的纠纷服务,这样就便于调解人员开展工作,使当事人消除对抗心理。

对当事人的说服劝导是—项细致的思想工作,因此,调解人员应富有耐心。有些纠纷的当事人,通过一次劝导工作之后,可能立刻表示同意与另一方当事人和好;但事后一想到

对方的问题,想到自己在和解中可能要吃亏,又出现反悔。这种情况是可以理解的。因为当事人双方的对立、矛盾往往不是一天、两天形成的,可能经过了一个长期的酝酿、暴发过程,因而积怨较深。对于这种情况,要求当事人立即就转变态度,事实上也是不可能的。特别是一方当事人愿意和好之后,而对方当事人又有什么不友好的表示,就更容易出现反复。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必须耐心地做工作,不能怕麻烦。事实证明,只要调解人员真诚地、耐心地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循循善诱,最终还是可以取得良好的效果的。对于某些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达成了调解协议之后,调解人员不应放弃再次的说服劝导工作,这一方面有利于巩固调解成果,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反复。

邀请当事人的亲友、地邻和其他公正人士共同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工作,是人民调解工作的又一成功经验。这是因为当事人的亲友、地邻和其他公正人士或者与当事人关系较好、感情较深或在当事人心目中有一定的威望,他们的意见较能为当事人所接受,他们的说服和劝导较易感化当事人,使当事人转变思想,接受与对方和解的意见。调解人员在对当事人的说服劝导的过程中,应善于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特点,及时邀请适当的人参加调解,尽快地转变当事人的思想,并积极地采取措施,稳定当事人的思想和情绪。

3、促成当事人和解并达成调解协议

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是调解工作的目的,但它必须以前面几项工作为基础。调查取证、说服劝导工作做得好,达成调解协议就有如水到渠成,瓜熟蒂落。否则,就会在达成协议时出现僵局,甚至当事人根本拒绝和解。

在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使当事人的思想已经有了转变,在原则问题上已统一了认识,具备了达成调解协议的思想基础时,调解人员应抓好时机,趁热打铁,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调解并极力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的方式有:当事人自我检讨、赔礼道歉、保证改过、赔偿损失等。

当事人的思想转变与达成协议是两回事,不能认为只要当事人的思想转变就可以达成调解协议。事实上,有些当事人在调解人员的说服劝导下认识了自己的错误,认识到了闹纠纷的危害,但一旦双方当事人涉及到实体的权利义务时,就又有可能产生不同的意见和要求。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应进一步劝导双方当事人求大同,存小异,同时,就纠纷的解决提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建议,供双方当事人参考。

如果当事人在解决纠纷问题上达不成一致意见,调解人员可以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征求当事人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劝导他们求同存异,促使他们充分协商,接受正确的解决方案,自愿达成协议。

当事人调解协议达成,调解即告成立。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时,还必须强调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人员就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提出的方案只能供当事人参考,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员所提出的方案的基础上经过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之后,就意味着此次调解成功。

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可以及时结清和没有给付内容的纠纷,如邻里口角、婆媳争吵等,可以不制作调解协议书,但调解人员必须进行严格地登记,记明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纠纷的起因,纠纷的内容,主要争执事项,调解人员姓名、其他参加调解人的姓名,单位、职业及与当事人的关系,调解经过,调解结果以及履行情况等。对于较复杂的纠纷,特别是有金钱、财物给付,而且数额较大,不能及时结清的纠纷,调解人员必须制作调解协议书,写明各项事宜,一式三份,除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外,调解委员会亦应留存一份,以使今后督促当事人履行和备查。

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4、调解协议的履行

根据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因此,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2)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3)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原承办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配合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的审判工作。

范文九:社区

单位: 类型 农村集体土地 征用、流转 排查 本月数量 本季累计 本年累计 类型 学校教育 排查 本月数量 本季累计 本年累计 涉军维权 排查 本月数量 本季累计 本年累计 调处 企业改制 排查 调处 移民安置 排查 调处 调处 房产物业 排查 调处 消费者维权产 品质量安全 排查 调处 调处 国有土地上 房屋拆迁 排查 调处 城乡建设管理 排查 调处

月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分类台帐

填表日期: 土地、山林 水利、资 源 权属 排查 调处 环境保护 排查 调处 村务管理 排查 调处 劳动社保 排查 调处 年 医疗卫生 排查 调处 月 日 交通事故 排查 调处

经济合同、 金融借贷 排查 调处

人身损害 排查 调处

婚姻家庭 排查 调处

邻里关系 排查 调处

边界管理 排查 调处

民族宗教 排查 调处

行政执法 排查 调处

涉法涉诉 排查 调处 排查 调处

其他 排查 调处

合计 排查 调处

年度累计 排查 调处

范文十:某区矛盾纠纷调处典型案例

这道难题的内容是这样的:这个废品收购站经营小有规模,有各种机动车30余辆,院内纸垛高达10米,与4—2号楼仅一墙之隔,私接电线如蜘蛛结网,生煤炉取暖做饭,大量废纸靠近火源,堵塞消防通道,存在严重消防隐患。每天早3点多钟,30多台机动车集体出发,发动机声响成一片,噪音影响居民休息;车辆出入小区内外,将小区内下水井盖压坏多次,还压死了小区内垂榆等绿化树木。面对惨遭破坏的小区生态环境,纸垛未着火,居民们心中的火却越烧越旺,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小区居民愤怒谴责小站违法经营,而乡亲们却认为小区居民是欺负外地人,群体事件尤如箭在弦上,一触即发。

转眼,一年时间过去了,虽然街道办事处和社区调委会为调解这一纠纷费尽了心血,但双方的关系却日趋紧张,不见根本好转。不久,区司法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民间纠纷大排查活动,街道和社区调委会认为这一矛盾纠纷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若不彻底解决,不仅会严重破坏小区的人居环境,还随时会激化矛盾,酿成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街道和社区调委会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多管齐下,动员和争取各方面的力量,加大联合调解的力度,以彻底解决这一矛盾纠纷。为此,他们一是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通过社区联系点的人大代表多次向区人大、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在参加区司法局召开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会议上,街道司法助理和社区王主任向区司法局领导提出了给予帮助和支持的请求。二是协调职能部门研究解决办法。街道司法所协调街道城管科和执法中队积极做工作,并向区执法局、环保局报告情况,取得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三是召开协调会,召集社区主任、居民代表、外来人员代表和二台子公安派出所领导共同研究解决方案,宣传有关法律,教育各方当事人依法办事,特别还详细研究了保护小站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经过耐心细致地工作,最终达成了一揽子协议,各方代表在协议上签了字。五.一前夕,这个废纸收购站终于被依法取缔了,来自革命老区的乡亲理解了政府的这一举措,社区的居民们也热情赞扬政府为他们办了一件好事和实事。

【篇三:社区矛盾纠纷调解案例】

10月10日,顾力木图街道光博苑社区妥善调解一起快乐家园23号楼3单元的异味纠纷,将辖区居民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10月10日,快乐家园23-3-101李阿姨投诉楼上201室艾三江大叔制造异味,给她的生活带来极的不便。原来,艾三江大叔家是少数民族,非常喜欢干净,家中的卫生间经常使用84消毒液,李阿姨住在一楼,所有的污水及异味都通过下水管窜出来。李阿姨独自居住,对异味非常敏感,两家多次协商未果。社区工作人员了解矛盾纠纷原委后,来到二楼业主家中进行调解,调节后他把家中的下水管进行了改动。做了处理后,李阿姨家的异味明显改善。两家的关系也随着异味的消失而握手言和。

社区工作人员在此也提醒他们两家,邻里之间应该和平共处、互相体谅。家庭的和谐、邻里的和谐,才能更好的构建社会的和谐。

【篇三】农村矛盾纠纷调解案例100

农村矛盾纠纷调解100法(连载)

张志善

【期刊名称】《村委主任》

【年(卷),期】2012(000)015

【摘要】绛县么头村有弟兄俩,母亲把他们拉扯成人后,弟兄俩却把八旬老母亲撇在一边,唱起了现代版的《墙头记》。疾病缠身、双腿不能行走的自发老人,只能让别人用平车拉着,找到么头村村委会。

【总页数】2页(P.24-25)

【关键词】连载;调解;纠纷;农村;村委会;母亲

【作者】张志善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D638

【相关文献】

1.农村矛盾纠纷调解100法(连载)——第17法 刚柔相济法:父子俩结束冷战 [J], 张志善

2.农村矛盾纠纷调解100法(连载) [J], 张志善

3.运用调解艺术巧妙化解纠纷(连载二) [J], 张志善

4.农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以村干部调解纠纷为视角 [J], 王晓莉; 冯露

5.农村矛盾纠纷调解100法(连载) [J], 张志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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