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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代中国法治文化建设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22-11-05 14:10:34

[摘 要]十七大报告强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法制观念教育等,无论是法治建设,还是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都要求重视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文化建设必须进行法律启蒙、观念变革和理性革命。

[关键词]法治文化

十七大报告是一篇非常重要的政治报告,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纲领性文献。从法学和法治的角度看,十七大报告也是一篇十分精辟的法治报告,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报告通篇渗透和洋溢着法的理念和精神。特别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这两个重要概念的提出,是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后,民主法治建设领域又一具有战略号召力的新概念,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正在从法律制度的层面深入到法治精神的内核,从法制体系的构建升华到法治文化的培育,昭示着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解和追求进入到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十七大报告提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报告强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法制观念教育等无论是法治建设,还是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都要求重视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必须从经济、社会、法制、文化等诸多方面进行深层次的改革。法治国家的建立,必须依赖市场经济的经济基础、体制改革的社会基础、正义弘扬的法制基础、法治导向的文化基础等共同的基底塑造来实现。而在诸多要素中,文化要素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一切有关法律制度和法律概念的特征的问题都需要与产生法律的社会条件相联系来加以领会,在这种意义上,法律确是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没有这个由文化到政治、由抽象观念到具体制度的转化,就不会有近代法治。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人们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法治文化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精神支柱和内在动力。

但是在中国历史上却没有出现法治,没有建立起法治国家,为什么呢?许多学者都进行过探讨。答案是多个的,但是可以肯定的一个答案是,中国社会一直没有具备法治或法治国家得以建立的文化条件。其最深层次的根源在于法治文化的缺失。分析中国传统社会的“人治”现象,在特定意义上说,自然经济和专制政治体制,都只是中国走向人治的最直接原因,真正的根源是深藏其后的主流思想文化。所以,以法治替代人治,文化基础是我们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即在我们这么一个国家里缺乏一种法治观念,没有形成有效良好的法治文化。而这就不得不从我们的传统中去分析:

在封建社会,儒家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人治”的概念,但实际上倡导的是人治,即儒家思想家所称的“贤人政治”,孔子认为“政在人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他不是一般讲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而是将国家兴盛衰亡系于有无贤明的君主。当然,儒家的人治也不等于没有或取消法律,但“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观念的存在,使得法律只是统治者(君主)统治人民,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因此,这种情况下至高无上的是国家权力而不是法律。

其次,封建专制制度的长期统治,使得农业文明高度发达,却严重抑制了商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发展,法治精神、法治文化也就缺少了成长的土壤。而正是这种人治的环境中,法律既没有稳定性,也没有权威性,在具有决定一切的权力下,它只是一纸空文,甚至法律不仅不能为人民获得和保障权利与自由,反而成了伤害百姓的屠刀,这与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完全背道而驰。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我们的传统文化中有一种与法治精神根本冲突的抵制力量,而时代的变革,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必须放弃传统文化中不合时宜的部分,去重新开创和塑造一种新的,先进的文化,一种能让法治成长的文化。

现在中国推行法治,最大的障碍是在文化层面上:一方面,中国自古以来发展起来的文化传统,在许多方面因其与民主法治的深刻矛盾与冲突,构成了民主法治的反向力量;另一方面,当代的法律观念和法学理论往往沉湎于工具主义法治观之中。浓厚的法治实用主义色彩,使得这种法治文化观缺少一种必要的理性精神。由此,能够成功地导向法治并给以持久支撑的文化模式,也就难以建立起来。面对这种现实的困境,必须要有法治文化的变革,进行法律启蒙、观念变革和理性革命。

1.法律启蒙,就是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或法律宣传教育,使人民摆脱对法律无知的蒙昧状态。一个社会的法律意识状况,往往直接决定着法律的有效性和生命力。这不单是因为对法律无知的人容易触犯法律,而且是因为没有法律意识的觉醒,一个受害者就不知诉之于法,从而保护自己的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尊严。可以说,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掌握和运用,才是法律巨大力量的源泉。从1985年开始的全民普法,堪称是中外法制建设史上的创举,它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及其社会影响是巨大而深远的,整个社会因为普法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近几年来,通过普法,法制宣传教育初步实现了从法律知识的普及向提高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从单一普法向全面推进依法治理实践的转变。普法十分重视法治文化的形成,找准普法与法治文化建设的结合点,以普法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各地各部门通过普法活动,以传统文化为载体,使法律融入人们的生活。普法不仅要宣传各项法律法规,更要唤起人们内心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形成法律至上的思想,确立权利与义务对等的观念。在普法中,立足实际,深入基层,寻找法律中人民群众最关心、最接近、最需要的内容作为宣传重点,成为各地普法宣传中普遍遵守的规律。自从普法以来,我国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一种尊重法律、法律至上的中国法治文化氛围正在逐步形成。

同时,在中国,我们的社会还广泛存在着一种法律的思想蒙昧,一种阻碍法律起作用的“土壤”。尤其是一些领导者法律意识很薄弱、很模糊,缺乏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更严重的是,有些领导者号召别人守法,却不以法律为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法律思想的蒙昧,对法治的负面影响是不容低估的。而要扫除这种法律思想蒙昧,改良这些阻碍法治的“土壤”,就必须对其进行法律思想启蒙,使领导干部养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使领导者接受法律思想的洗礼并在奉公守法、依法办事方面身体力行。其中确立法治思想应是法律思想启蒙的中心课题。在这个意义上,中央亲自倡导的中央领导同志的法律讲座,就是一件十分必要而又意义深远的大事。

2.观念变革,主要在于摒弃或改变各种传统的不利于推行法治的法律观念,树立符合法治要求的法律观念。所谓传统的法律观念,是中国历史上的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形成的独特法律思想相互交织的产物。不重视法律、不尊重法律或反对法治的文化思想结合起来,构成了当代中国推行法治的严重障碍。因此,大力进行法律观念的变革,弘扬现代法律精神,使尊奉法治的思想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将大大有助于廓清法治发展的道路。而在当前形势下,针对法律观念的现状,观念变革主要是抛弃“法仅仅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观念,纠正重义务轻权利、重“官”轻民、重国家轻个人的观念,改变重政策、轻法律的观念,改变法律工具论而树立法的基本价值观(自由、民主和平等)等等。其核心是摒弃人治思想,确立法治观念。这是由于,人治思想在中国法律史包括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史上,流毒至深,危害至极,影响至远,不坚决清除不足以行法治。

3.理性革命是指超越实用的眼界,确立法治的价值精神和对法律(法治)的信仰。在我国,“五四”新文化运动因时局所限,并未完成通过思想启蒙创立新的理性精神的历史任务。民主和科学还远未被中国人所信仰。当人们把法治当作一种实现功利目的的工具时,法治也就会像“工具”一样可用可弃了。国家真正成为法治国家的前提只能是:通过理性变革,使科学、民主、法治所体现的哲学精神成为全社会的最高权威。

从法律启蒙到理性革命,这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也是新的法治文化逐步建构的过程。这个过程的实质是一个以法治文化代替人治文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战略性的问题,就是建设具有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的党的领导层的问题。法治本身所强调的是一套民主、公正、自由的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法律制度,而不是领导层的个人智慧和素质。但法治社会也需要伟大的人物,推进法治也必须具有法治观念的领导层。正如黑格尔所言:“一般来说,民主政体的宪法,给了伟大政治人物最大的发展机会;因为它不但容许个人方面表现他们的才能,而且督促他们运用那些才能为公众谋利益。”从法治文化制约法治运行的角度来看,实现法治的关键所在,是由法治观念规范、引导和推动法治的运作,以达到法治观念和法治运作的沟通。而这种沟通正是需要人来实现的,主要通过执政党、领导层和各类执法者来实现。这表明,在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里,党的领导干部必须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特别象中国这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家里,如果党的领导干部缺乏应有的法律素质,是很难摆脱人治社会的传统影响,真正做到依法治国的。建设具有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的党的领导层,这是依法治国对党的建设的要求。只要这样才能够达到法治观念和法治运作的沟通,推动法治文化建设的党员领导干部。

法治之于中国,不仅是一种制度变革和组织重构,而且也是一场文化观念的革命。没有丰盈广博的法治文化根基,制度变革和组织重构是难以启动的,法治的大厦也就无法拔地而起并挺立于天地之间。

参考文献

[1]黑格尔,《历史哲学》,王造时译,三联书店1956年版,第305页

[2]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华夏出版社1989版,第27页

[3]梁治平,《法法律法治》,载《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1版,第219页

[4]汪太贤,《论法的人文情结》,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社版)》,1996年第6期,第132页

[5]郝铁川,《市场经济与中国法律文化的变革》,安徽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版,第1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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