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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书记员工作守则

发布时间: 2021-10-07 09: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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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明确书记员工作职责,规范书记员工作,促进书记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本院关于书记员工作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主要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一条 书记员在法官领导下担任审判活动的记录,办理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事项。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对书记员工作进行指导,适时组织培训。

  第二条 书记员主要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具体如下:

  1、核对案卷册数。

  2、核对有无流程管理表,立案审查人及庭长是否签字等。

  3、核对有无上诉移送函、诉讼费票据或诉讼费缓、减、免缴手续。

  4、是否有上诉状答辩状、送达回证、当事人是否在上诉状、答辩状上签名捺印(法人加盖单位公章);自然人身份证明、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以上材料如有涂改的,须有当事人签名确认。

  5、廉政监督卡共三联。

  6、委托代理手续及身份证明是否齐全。

  7、以上材料不完整或缺少,书记员可以不接收案件,退回立案庭补正或补充;对于符合接收条件的,书记员签字接收。

  8、书记员在接收案卷后应于当日造册登记,详细记载案号、立案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费金额、标的、卷宗册数、承办人等,并将案卷报送庭长。

  9、书记员在接收案卷2日内将案卷移送主审法官。

  (二)配合审判人员进行调查;

  (三)记录、送印、校对、发送法律文书和诉讼材料;

  (四)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五)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六)整理、扫描、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七)其他需要书记员完成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条 书记员工作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笔录符合《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格式和要求,做到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规范、清晰,文理通顺,段落分明,标点准确,无错别漏字或语法错误;

  (二)记录、送印、校对、发送的诉讼文书及时、合法、准确;

  (三)整理、扫描、装订的卷宗做到材料齐全,法律手续齐备,顺序规范,目录清楚,装订牢固,卷面整洁,归档准时;

  (四)按要求完成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书记员制作笔录、诉讼文书必须使用规范统一的文本,签名一律使用黑色或者蓝黑色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记员应当通过计算机录入庭审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宣判笔录。

  第五条 书记员制作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有关在场人校对,确认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其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证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书记员应当记明情况和审判人员一起签名附卷。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正当理由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申请补正的,应当在错误处修正,并由申请人在修正处签名或者盖章。经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笔录,应当交由审判人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审阅和签名。笔录经当事人、有关人员和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不得再做任何涂改。

  第六条 书记员应当按照本院相关规定协助审判人员送达相关法律文书。送达诉讼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签收日期。

  第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诉讼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经指定代收人的,可以送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

  第八条 收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书记员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并签名,留置送达。对公民的留置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由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

  第九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基层组织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第十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十一条 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二章 案件审判中的工作

  第一节 庭审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 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及时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答辩状副本等诉讼文书。送达刑事案件起诉书副本,应当制作送达笔录。刑事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办理指定辩护的有关事宜;被告人是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并办理指定辩护的有关事宜。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案件应当要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被告系法人的,应当在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要求其在提交答辩状时一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 制作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以及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等笔录,并按照法律规定将诉讼书文送达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制作调查、勘查、询(讯)问等笔录。

  第十五条 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组成合议庭审理的,应当制作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在合议庭组成后三日内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妥善登记、保管并及时、完整将当事人提交的各种证据移交主办法官。

  第十七条 在开庭前查阅有关案卷材料,了解案情,掌握案件特点,弄清案件涉及的专用术语和特殊词句。主动了解案件庭审提纲,掌握争执焦点,熟悉庭审的特点、规律。

  第十八条 填写出庭通知书,开庭三日前送达公诉机关、人民陪审员、代理人、辩护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填写传票,开庭三日前送达当事人。刑事被告人在押的,还应当填写提押票,于开庭当日交付法警提押。

  第十九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案件和开庭时间、地点。书记员及时拟写公告,盖章后予以张贴。

  第二十条 案件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布置法庭或者审判场所;

  (二)开庭前半小时打开审判法庭大门,检查庭审设备,查看标志牌摆放是否正确,通知值庭法警到位;

  (三)查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四)宣布法庭规则;

  (五)请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入庭,向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报告开庭审理的准备情况。

  第二节 庭审与宣判中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开庭审理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休庭后,宣布合议庭成员退庭,宣布旁听人员退庭;

  (二)将庭审笔录交合议庭成员先行核对,再组织诉讼参加人核对笔录并逐页签名捺印,最后一页应由诉讼参与人注明庭审日期;

  (三)要求委托代理人在代理词上签字;

  (四)涉及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由证人在庭审笔录的证言部分签名捺印;

  (五)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并督促合议庭人员签名后,将庭审笔录交主审法官。

  第二十二条 庭审笔录应当客观、全面反映庭审活动,重点记明下列内容:

  (一)案由、开庭次数、开庭与闭庭时间、开庭地点;合议庭成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书记员的姓名,案件当事人情况,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身份情况;

  (二)是否公开审理及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三)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的情况;

  (四)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询问当事人有何请求、当事人的表示以及如何处理的内容;

  (五)审判人员询(讯)问当事人的回答、陈述的内容;

  (六)出示并提交法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人当庭作证以及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七)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进行有关科学、技术性分析以及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八)宣读勘验笔录、勘验人的有关解释及当事人质证的内容;

  (九)公诉人、辩护人、代理人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的询(讯)问及其回答的内容;

  (十)当事人要求重新调查、鉴定或者勘验,要求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是否准许及准许的内容;

  (十一)审判人员认定证据效力的情况和内容;

  (十二)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的要点及辩护内容、争议焦点;

  (十三)当事人最后陈述的内容;

  (十四)当事人申请撤诉、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及当庭裁定的内容;

  (十五)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表示、法庭调解的内容、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

  (十六)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情形及处理情况;

  (十七)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和处理情况;

  (十八)当庭宣布判决或者裁定的要点及当事人对结果表示的内容;

  (十九)刑事案件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内容。

  第二十三条 庭后书记员应协助做好以下内容:

  (一)根据案件流程记录,提醒主审法官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案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审限的案件,应及时提醒并配合主审法官在审限届满前15日内办理延长审批手续;

  (二)协助主审法官按照规定格式和份数打印审理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一)评议的次数、时间、地点、合议庭组成人员姓名;

  (二)案由、当事人身份情况;

  (三)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采信和适用法律各自发表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四)合议庭评议的结果;

  (五)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意见或者保留的意见,要如实、完整、准确记录,不得过于简单;

  (六)合议庭评议笔录应在评议结束时制作完毕,并由合议庭成员核对签字;提交审委会(专委会)讨论的案件,应积极协助主审法官打印审理报告,并将审理报告的电子版报送审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打印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裁判结果确定后,协助主审法官按照文书格式要求及时打印裁判文书;

  (二)裁判文书制作好后,交主审法官进行核对,然后按程序送有关领导审核签发;

  (三)裁判文书盖章时给办公室留存一份。

  第二十六条 宣判送达阶段,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合议庭确定案件宣判时间后,书记员及时拟写公告,并盖章张贴,于宣判3日前填写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通知诉讼参与人到庭参加宣判;

  (二)制作宣判笔录,填写送达回证(送达回证由他人代签的应注明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在互联网上公开裁判文书;

  (三)委托宣判的,应准备填写式委托宣判笔录、送达回证和委托宣判函(存根入卷),邮寄受委托法院宣判,并负责及时督促收回宣判笔录和送达回证;

  (四)宣判笔录必须载明《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五)公告、邮寄送达的,应相应的手续或记录;

  (六)留置送达的,送达回证上应有见证人签名。

  第二十七条 定期宣判笔录应当记明:

  (一)案由、宣判时间、地点;

  (二)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姓名;

  (三)到庭当事人姓名和身份;

  (四)宣读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编号及裁判结果;

  (五)当事人表示的态度、意见和要求;

  (六)刑事案件应告知上诉期限或方式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内容;

  (七)民事离婚案件应记明判决未生效前不准结婚;

  (八)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二十八条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将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公诉机关、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对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和羁押单位。

  第二十九条 结案销号和进行案件登记时,书记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对立案流程表详细填写,不得有空缺。经庭长审批后,在裁判文书制作完成后3日内报送立案庭销号;

  (二)裁判文书送达后,需在互联网公开的,在裁判文书送达或委托送达寄出后7日内报送相关领导审批,并将裁判文书电子版及其正本各一份,送交本院审管办;

  (三)案件审理过程中应认真做好案件结案情况、是否公开开庭审理、是否有陪审员参加、裁判问世是否上网、发回重审案件是否与原审法院座谈或沟通等情况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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