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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1-02 10:56:36

 精选 管理 制度

 文件编号:0 2020 年 年 7 7 月

 软件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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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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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管理大纲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 公司的财产属股东所有。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和股价稳定。

 第五条 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

 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 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

 第十条 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一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欢迎员工就公司事务及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作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十二条 公司尊重知识分子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三条 公司为员工提供收入、住房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而提高员工各方面的待遇。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六条 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七条 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第二章

 员工守则 第十八条 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克己奉公。

 第十九条 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 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第二十一条 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杜绝浪费。

 第二十二条

 努力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第二十三条 积极进取,勇于开拓,创新贡献。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

 必须执行本制度。其他内联企业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 100 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三十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三十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制度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三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经理进行监交;财务部经理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十六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三十七条

  第四十四条

 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

 务报表。

 第三十八条 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四十条 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四十一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四十二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四十五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机、复印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四十七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 35 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 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 5 年;

  4.其他设备 5 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四十八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

 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五十条 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五十三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五十四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

 第五十五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五十六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五十七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 10 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 万元以上至 30 万元的(含 3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的(含 50 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的(含 10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 万元以下的(含 100 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的(含20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 万元以上至 300 万元的(含 300 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的(含 50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 万元以下的(含 10 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的(含 5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的(含 100 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的(含 20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 万元以下的(含 3 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的(含 1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 100 万元的(含 10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 5 万美元的(含 5 万美元)资金,其余:10 万美元以下的(含10 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 万至 20 万美元的(含 20 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 万至 50 万美元的(含 50 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 美元以上的由

 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五十八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六十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六十一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六十二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六十三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六十四条 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六十六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

 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六十七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六十八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六十九条 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 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 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 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 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七十条 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七十一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七十二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七十三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七十四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

 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七十五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 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 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七十六条 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七十七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八十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八十一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八十二条 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八十三条 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八十四条 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八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八十六条 税 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八十七条 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八十八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八十九条 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九十条 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九十一条 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九十三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采用电子计算机记帐的,机器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帐簿,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至少 15 年。

 第九十四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应抄具清单,报总经理、董事会、主管部门和税

 务机关同意后,才能销毁。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九十五条 为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六条 公司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九十七条 公司对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公司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九十八条 公司人事部,负责公司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节

 编制及定编 第九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一百条 公司职能及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总经理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〇一条 下属公司、企业属下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经理提出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〇二条 因工作及生产,业务发展需要、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需要增加用工的,必须按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履行手续后方准实施。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聘用员工的,一律报总经理审批。

 第一百〇三条 下属公司、企业需雇用临时工人的,必须提前2个月作出计划报人事部审

 批,批准后由人事部统一向总经理申请指标,按核准的指标及指定的地点雇用临时工。严禁无指标雇用临时工。

 第一百〇四条 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总经理参考。

 第三节

 员工的聘(雇)用 第一百〇五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一百〇八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1.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2.副总经理、总理经助理、总会计师等高级职员,部门经理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

  3.部门副经理、下属公司、企业副经理及会计人员,由总经理聘任;

  4.其他员工,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人事部及下属公司、企业经理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各级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一百〇九条 各部门、下属公司、企业确需增加员工的,按如下原则办理。

  1.先在本部门、本公司、企业内部调整;

  2.内部无法调整的,报请人事部在公司系统内调配。

  3.本系统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单位提出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后,由劳动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一百一十条 新聘(雇)员工,用人单位和受聘人必须填写“雇用员工审批表”和“员工登记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拟定工作岗位,经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

 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后试用3个月至半年。

 第一百一十一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公司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

  培训由人事部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人事部会同用人单位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

  试作期间的工资,按拟定的工资下调一级发给。

 第一百一十二条 员工试用期满15天前,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提出是否录用的意见,经人事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临时工由各下属公司、企业在上级核准的指标内雇用。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节

 工资、待遇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列。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所在单位可将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产在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一百二十一条 员工的奖金由公司、下属公司、企业根据实际效益按有关规定提取、发放。

 第一百二十二条 员工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节

 假期及待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因工作生产需要不能休假的,节日按日工资200%、假日按日工资100%计增发给 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一百二十四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1.员工在公司工作满 1 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2.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 年可探望配偶 1 次 3 天,另按实际需要经予路程假;

  3.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 1 年 1 次 2天,已婚员工 4 年 1 次 3 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4.员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路费,超过规定的费用自理;

  5.探望配偶及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 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6.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7.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第一百二十五条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7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产育假:

  1.女 23 周岁以下生育第一胎的,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生育时难产的(如剖腹产、III 度会阴破裂等)可增加产假 30 天;

  2.女 24 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产假 120 天;难产可增加 30 天;

  3.凡在生育期间内已办理“独生子女证”者另增加 90 天;产生女结扎的另增加 21 天;

  4.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 1 周岁,

 哺乳期间不发给工资。

  5.产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不影响原有有福利待遇。

 第一百二十七条 节育手术假:

  1.取环休息 1 天;

  2.放环休息 3 天;

  3.男结扎休息 7 天;

  4.女结扎休息 21 天;

  5.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休息 15-30 天;流产后结扎增加 21 天;流产假期 1 年内不能超过 2 次;

  6.怀孕 4 个月以上引产休息 42 天;引产后结扎增加 21 天;

  7.以上假期内基本工资照发。

 第一百二十八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一百二十九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因工作需要不能享受年假的,增发100%日工资。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一百三十一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

  用人单位辞退试用期人员,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一百三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一百三十三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雇)用的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给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一百三十四条 员工要求调离本公司,必须经人事部同意,报总经理审批后,才能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

 第一百三十五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员工或用人单位认为其现工种不适合的,可向人事部申请在公司内部调换另一种工作。在调换新工作半年后仍不能手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一百三十七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必须填报“辞退员工审批表”,提出辞退理由,经人事部核实,由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被辞退的员工如系经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员工,由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一百三十九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一百四十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公司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如系经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员工,由人事部负责联系有关的人事、劳动部门另行分配工作。

 第一百四十一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一百四十二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

 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对被辞退及未获公司续聘的员工,按其在公司的工龄计算每年发给其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

 第七节

 附则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属下各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人事部负责执行。人事部可依据本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制度。

 第二节

 文件收发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属董事会秘书核稿,属公司文件由行政部经理拟稿。文件形成后,属董事会的由董事长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

  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第一百四十八条 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类型等内容编号后,送文印室打印。

 第一百四十九条 文件由文印室负责校对,并送拟稿人核稿人审查合格后,方能复印、盖章。

 第一百五十条

  文件由行政部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保密(档案)室存档。

 第一百五十二条 外来的文件由行政部专人负责签收。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

 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后即时报送。

 第三节

 文印室管理 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文印室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文印室人员直接文印,不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打印文件,应按文件收发规定由主管领导签署,传真由部门经理(部长)签署。

  打印文件,发传真、电传,复印文件资料,均需分类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文印室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迟误。工作任务紧张时,应加班完成。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第一百五十五条 传真、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迟误而致工作失误、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复印机由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准乱开机复印。

 第一百五十七条 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个人的资料打印、复印,如确定需要,经直线领导批准后办理登记收费手续。

  收费标准按市场价格由财务部确定。收据由财务部出具。所收取的费用按旬上交财务部。

 第一百五十八条 文印室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财务部。

 第一百五十九条 文印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对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一百六十条

  严禁私事使用传真电话。违犯者除补交电话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四节

 电脑管理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电脑操作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电脑操作人员操作电脑。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泄露。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电脑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采集、输入、输出信息。

 第一百六十三条 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任何人得将信息载体带出电脑室。

 第一百六十四条 电脑操作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

 行政部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财务部。

 第一百六十六条

 严禁将电脑用于私人学习或玩游戏。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或行政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相关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否则,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第五节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行政部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

 第一百六十九条 各部门专用的表格,由各部门制度格式,由办公室 统一订制。

 第一百七十条

 办公室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 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吕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第一百七十二条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行政部经理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

 第六节

 电话使用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 电话为办公配备、使用。私事打市内电话不得妨碍联系公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禁止员工为私事挂发长途电话。违者除补交长途电话费外,给予罚款处理。确有急事者,应先请示部门领导同意,并按邮电部门规定交长途电话费。

 第一百七十五条 联系业务时应尽量减少挂发长途电话,降低费用。

 第七节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领导先向办行政部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行政部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第一百七十七条 职员因公务需要经行政部安排可以派车。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下班后或节假日需用车的,必须事先报送用车计划给行政部,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领导出差外地时,其车辆归行政部统一保管(使用)。

 第一百八十条

  外单位借车,需经行政部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安排。

 第一百八十一条 凡配有摩托车的员工外出办事,原则上不,再派车。

 第一百八十二条 车辆驾驶专人专车,专车专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一百八十四条 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一百八十五条 司机必须凭主管部门的派车通知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一百八十六条 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本人负责。

 第九节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服从管理、团结友爱、互相帮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注意安全。

 第一百八十八条 住宿员工应爱护宿舍内各项公物及设施,损坏、遗失公物者必须照价赔偿。

 第一百八十九条 住宿员工应自负房租、水电费、卫生费等,如过期不交费而被罚款、断水、断电等,责任自负。

 第一百九十条

  集体宿舍内不得私自留宿他人,违者视情节轻重处理。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先报告宿舍负责人同意。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不准在宿舍内高声喧哗;宿舍内各项文娱活动应在晚上11点前结束,以免影响他人休息。不准在宿舍内干违法乱纪的事。

 第一百九十二条 员工搬离集体宿舍时,须将所领用的公物交还给公司。

 第一百九十三条 凡调出公司的员工,必须在办理调动前退还住房,否则公司有权不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一百九十四条 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经济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

 经济合同的签订 第一百九十七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但经总经理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收的例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

 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二百条

  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二百〇一条

 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二百〇二条

 经济合同除即时清洁者,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

 第二百〇三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馐、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二百〇四条 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主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〇五条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

 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 20 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 万元至 50 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审批,50 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百〇六条 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 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

 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二百〇七条

  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二百〇八条 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

  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

  标的超过 100 万元的;

  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 10 万元的;

  联营、合资、合作合同;

  重大涉外合同。

  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 500 万元的;

  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 1/3 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5.法律顾问室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

 第二百〇九条 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地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第二百一十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见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二百一十一条 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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