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范文大全 > 文档下载 > [管理制度]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制度]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0-19 12:33:41

 (管理制度)劳动管理规章制度20XX

 (管理制度)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20XX年XX月

 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 您可自由编辑】

 公司劳动管章制度

 第壹章总则

 第 1 条为规范公司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 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 2 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 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

 第 3 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 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 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 4 条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 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 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运营决策权、劳动用工 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公司劳动用工制度

 第壹节职工招用和培训教育

 第 5 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壹般应当年满 18 周岁(必须年满

 16 周岁),且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 6 条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和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 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 任何虚假内容。

 第 7 条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 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 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 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 8 条公司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 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于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 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 条公司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 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 10 条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 30 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壹份, 报劳动部门备案壹份。

 第 11 条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 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且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 12 条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 时成立且生效。

 第 13 条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 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 6 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 同期限满 6 个月不满 1 年的,试用期 1 个月;合同期限满 1 年不满 3 年的,试用期 2 个月;合同期限满 3 年之上的,试用期不超过 6 个月 试用期包括于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 14 条公司和职工协商壹致,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职工 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和职工壹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 合同:

 (1)职工于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壹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续订劳动合同的。

 第 15 条公司和职工协商壹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由公司提出解除 劳动合同的, 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壹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 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 16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于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和录用关联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情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且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和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 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7 条有下列情形之壹, 公司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 能 够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 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 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8 条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裁减人员 20 人之上或者裁减不足 20 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 10 %之上的,公司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 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 政部门方案,能够裁减人员:

 (1)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运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运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 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和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2 )和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19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 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 17 条、第

 18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 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 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于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于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于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20 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职工能够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 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5 )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壹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 无效的;

 (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 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职工能够立 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 金。

 第 21 条职工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于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 22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3 )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 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除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职工

 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 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 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 23 条公司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 《劳动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职工支付赔偿金。

 第 24 条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职工应 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运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公司和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 期限,每满未履行 1 年赔偿 1 个月工资;不满 1 年满 6 个月赔偿 1 个月工资;不满未履行 6 个月赔偿半个月工资。

 第 25 条公司应当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的证明,且于 15 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向职 工支付经济补偿的,于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 26 条经济补偿按职工于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 1 年支付 1 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6 个月之上不满 1 年的,按 1 年计算; 不满 6 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节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 27 条公司实行 8 小时工作制。

 第 28 条职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00:00--00 :00,下午 00 :00--00 :00。

 第 29 条公司根据生产运营需要,经和职工协商能够依法延长日 工作时间,但应依法向职工支付相应报酬。

 第 30 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 31 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 32 条公司实行计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 补贴。计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第 33 条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公司能够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 34 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于 支付工资时向职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壹式二份),职工领取工 资时应于工资清单上签名。

 员工可享受午餐补贴, 补贴以出勤天计发, 每月和工资壹起发放。

 第 35 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

 月 15 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 同后 5 日内壹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 36 条员工可享受每年十壹天法定有薪假日,元旦壹天,春节 三天,清明节壹天,国际劳动节壹天,端午节壹天,国庆节三天,中 秋节壹天。

 第 37 条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于壹个工资支 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 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壹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没有提供正 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提供了正 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 38 条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能够要求职工 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能够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 20% ,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 39 条有下列情况之壹, 公司能够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 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能够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 40 条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 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 40 条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壹节劳动纪律和职工守则

 第 41 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且说明说明事由,于不得 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 假手续;

 (4 )壹次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之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 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 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壹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 职通知书》;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 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 42 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 作安排;

 (2)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作业指导书和岗 位责任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 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 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 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 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 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9)上班时间壹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 留;

 (10)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 43 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作业指导书:

 (1)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 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2)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且由关联技 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 3 )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于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4)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5)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 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二节奖励和惩罚

 第 44 条为增强职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 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 度。

 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 45 条职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 公司,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第 46 条对有下列事迹之壹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 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 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 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 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 47 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 严肃公司规章制度, 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 48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经查证属实,第壹次口头警告; 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 1次,且罚款 5至20 元:

 (1 )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 10 分钟之上)的;

 (2)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3)携带危险物品入公司的;

 (4)有其他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 49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经查证属实,第壹次口头警告; 批评教育无效的, 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 1 次,且罚款 20 至 50 元;壹 个月内被记过 3 次之上或壹年内被记过 6 次之上的, 予以解除劳动合 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3)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4)有其他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 50 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 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 15 日,或者壹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 30 日的;

 (2)提供和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情况证明,骗取公 司录用的;

 (3)违反作业指导书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 公司经济损失 1000 元之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 失 1000 元之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 失 1000 元之上的;

 (6)有其他和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 51 条职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 仍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 52 条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于的部门经理根据本 规章制度关联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且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 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 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 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 30 日。

 第 53 条职工对公司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

 第四章保密制度和竞业限制

 第 54 条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 密制度,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 55 条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 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且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运营 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 的事项。

 第 56 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 设计、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图纸、样品、 技术文档、操作手册等等。

 第 57 条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运营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 订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产销策略、运营 目标、运营项目、管理诀窍、货源情报、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 合同、合作协议等等。

 第 58 条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 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于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 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于公共场所谈论公司 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第 59 条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 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 60 条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 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 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 61 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和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 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 《保密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 范围、 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 62 条未经公司同意,职工于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运营 和公司同类的营业。

 第 63 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和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 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公司后的壹 定期限内,不得于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公司内任职, 公司按月向职工支付壹定数额的补偿费。

 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产品公司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期、竞业 限制补偿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竞业限制期 限最长不超过 2 年,竞业限制补偿费按年计算为职工离开公司前壹年 从公司获得报酬总额的 1/2 按月支付,职工违约金为补偿金的 2 倍。

 第五章附则

 第 64 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 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为准。

 第 65 条本制度和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 66 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 充或更新。

 第 67 条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且向全体职工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 的证明。

 第 68 条本制度自年月日生效。

 (单位公章)

 二 00 年月日

版权所有:策划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策划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策划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200214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