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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治理工作汇报

发布时间: 2021-10-13 22:31:00

 “小金库”治理工作汇报

 根据中央的专项治理“小金库”的工作部署,我市已由 自查自纠阶段转入了重点检查阶段。但从近段时间各地报道 的清理情况看,清查出的“小金库”数量少,数额方面也很 少。为最大限度地提高“小金库”治理成效,进而达到彻底 根治的目的,是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首要目标。如果专项治 理不能取得实效,不仅党中央、国务院不答应,而且群众也 肯定不会满意。重点检查阶段是对自查自纠阶段成果的检验, 也是专项治理工作能否真正取得实效的关键阶段。要提高治 理成效,要从根本上解决“小金库”问题,就必须在全面清 理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导致“小金库”发生和屡禁不止、屡 治屡设的关键问题,有针对性地强化措施,做到既治标又治 本。

 、要强化领导责任。

 从某种意义上讲,“小金库”的产生就是一种领导行为, 设不设“小金库”,单位主要领导具有决定权。因此,强化 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是提高“小金库”治理成效的基本前 提。在这方面,一是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以领导干部为 重点,教育他们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的战略 高度,充分认识“小金库”问题的严重危害性,自觉做到顾 全大局、令行禁止,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在思想上杜绝“小金库”

 二是明确领导责任。重申单位主要领导是“小金库”专 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从中央到地方要建立起一级抓一 级、层层抓落实的专项工作责任体系,确保主要领导不敢隐 瞒和设立“小金库”。三是加大对主要领导的监督力度。要以制约权力为核心, 不断完善对主要领导的监督管理办法,针对“小金库”易发 多发的途径和方式,从源头上防治主要领导的决策不受制约,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创新体制机制。

 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加强制度建设,仓I」 新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是提高治理成效、 彻底解决“小金库”问题的关键所在。当前在严格执行现有 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财政管理制度 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抓住重 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创新管理体制机制,从根本上避免单位 违规收取、套取、虚列转出、骗取资金的行为,从源头上防 止并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一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按照资产管理与预 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和有关政策,把所有非税收入纳入政府 财政预算管理之中,严控收入关、支出关和收费发票发放关, 截断“小金库”的主要资金来源。对单位经营性资产,采取 集中管理、公开租赁、委托经营,净收益全额上交政府财政 预算的方式进行管理,切断行政事业单位“小金库”的重要 资金来源。二是全面推行部门预算。改革预算编制方法,积极推行 部门预算,将预算内外一切资金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将部门 财政性资金全部置于有效监督之下。三是扩大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全面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和 集中结算制,取消部门、单位会计核算职能,结算中心对不 符合规定的票据、假发票一律不予支付,对大额支出一律实 行直接支付,堵塞曲线转移资金的现象。另外,进一步完善 政府采购制度,积极推行公务消费卡制度,核定预算单位现 金使用额度,防止预算单位以套现方式设立“小金库” 。、要加大惩处力度。

 不可否认,以往在处理“小金库”问题上,确实存在着 “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现象,有了问题往往一调了之, “易地”做官 ; 对滥发或已挥霍的资金往往难以追缴而不作 追缴,以罚代纪或搞“下不为例” ; 最后对单位进行处罚的 多,对个人责任追究的少,使“小金库”设立者感到风险成 本小、无畏惧震慑力。

 事实证明, 偏软、 偏宽的惩处, 是“小 金库”发生和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要提高“小金库”治理 成效,加大惩处力度是重要保证。一是加大检查力度。

 各级纪检、 审计、财政部门要把 “小 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抽调骨 干力量,集中时间,对范围内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进行全 面检查 ; 对线索明确、性质严重,且被举报单位所在地区对 “小金库”治理工作不重视的,上级部门要组织检查组直接 进行检查,确保不留死角。二是加大查处力度。对通过组织抽查、开展专项执法监 察和依靠群众有奖举报等途径发现的“小金库” ,只要一经 查实,不管数额大小,必须按中央纪委《解释》从快作出处 理,不搞“下不为例” ,不被“保护伞”软化。三是加大惩罚力度。对有令不行、故意隐瞒不报和顶风 而上、继续设立“小金库” 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 “小金库” 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不管有什么理由或出于什么目的, 不管是什么部门、单位,对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一律就 地先免职后处理 ; 凡用“小金库”资金为小团体谋利益的, 不仅对单位以法规规定的最高处罚幅度进行处罚,而且对其 责任人也要相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 对个人贪污、挪用或 私分“小金库”资金的,要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从严处理, 触犯刑律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 在治理“小金库” 工作中有弄虚作假、 压案不查、 对抗检查、 拒不纠正、销毁证据、 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 或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从严从 重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总之,就是要通过有效治理和严厉打击的震慑,使一批 设立“小金库”的人纷纷落马,得不偿失 ; 使一些有条件有 能力设立“小金库”的人心存顾虑,不敢想不敢设或不愿设 “小金库”,以确保治理成效,使其真正成为“满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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