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范文大全 > 文档下载 > 2023年网吧实名登记制度(完整)

2023年网吧实名登记制度(完整)

发布时间: 2023-02-19 12:00:06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网吧实名登记制度(完整),供大家参考。

2023年网吧实名登记制度(完整)

网吧实名登记制度1

  为了加强网吧的"安全制度管理,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 上网客户必须凭一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上网,消费者未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 证件,网吧管理员有权拒绝上网。

  二、 上网客户必须经网吧管理员进行身份证号码登记。

  三、 上网客户必须访问的主要网站和上网及下网时间必须如实进行登记,如描绘登记或者内容不实者, 网吧管理员有权拒绝其上网。

  四、 网吧管理员有权对上网客户进行指导和管理。


网吧实名登记制度扩展阅读


网吧实名登记制度(扩展1)

——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制度 (菁选2篇)

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制度1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馆、电竞酒店、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旅业系统”),采集、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验证旅客是否人、证相符,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数,是指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实情,是指如实记录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及其它信息。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旅馆同步采集、录入、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条申请开办旅馆,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旅馆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条湖南省*厅建立全省统一的旅业系统,免费给旅馆使用。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配备符合适配条件的电脑、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摄像头(人证核验终端)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开通互联网,安装应用旅业系统,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对于旅馆自主选择的前台设备和互联网,由旅馆自行负责运维保障。

  第五条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按照“一人一证、本人本证”要求,逐人核对证件,确认人、证相符,然后应用旅业系统采集、上传旅客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采集、上传旅客退房信息。

  第六条旅馆接待团队旅客、会议旅客住宿,可以会同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统一查验、收集全体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中办理实名登记。

  第七条旅客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旅馆办理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的旅客,旅馆不得接待住宿。

  第八条*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主要用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人民*、*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九条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大陆旅客,可以应用“湖南*服务*台”的电子身份证办理住宿业务;或者向住宿地*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由住宿地*派出所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核实打印旅客身份信息,作为旅客办理实名登记的证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国旅客,由住宿地*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信息,出具证明,再由旅客凭借有关证明办理实名登记。

  第十条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可疑情况是指:

  (一)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三)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保证旅业系统旅馆前端全年全天候24小时正常运行。旅业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旅馆临时停电期间,应当在确认人、证相符的基础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旅业系统恢复运行以后,立即应用旅业系统,补充录入、上传。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自行制作并在前台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实名登记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尺寸由市州*局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机关检查旅业系统旅馆前端、客房管理系统、《旅客住宿登记簿》等设备、资料,旅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五条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制度和旅业系统操作技能的培训,新入职的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熟练操作旅业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机关应当配合工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旅馆业实名登记纳入当地“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制定旅馆业的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公开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旅馆或者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制度2

  一、坚持先登记,后住宿的接待基本原则,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登记时,接待员必须认真地核对、填写《住宿登记表》、《临时住宿登记表》上的所有项目,严格执行*部门的有关客人住宿登记、验证的规定,坚持:“一客一登记”“谁入住谁登记”;身份证和护照、签证必须齐全、有效,证件必须经过认真的辨别工作;发现过期失效的一律不得办理入住登记手续。发现协查人员、非法入境、非法居留人员应稳住当事人,协同保安部上报*机关。

  二、实行“谁当班,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接待员有责任保证所填写资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填写登记表时要求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项目齐全、填写规范;对登记单必须进行自我核查,有无错、漏项,发现差错及时修正。

  三、每日将检查当班人员入住客人的登记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管理,若有遗漏、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与客人联系补齐,以确保信息的准确。在登记、验证过程中,如遇接待员不能处理的特殊情况,须逐级上报,不可擅自处理或随意填写虚假内容,对在登记、验证方面出现问题的人员,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四、查验证件要做到六核对:

  核对证件上相片是否与住宿人相符;核对证件上姓名是否与登记表上相符;核对性别、出生年月日;核对证件号码;外宾核对本次入境边防入境检查章、口岸和日期;核对国籍、签证种类及有效期是否填写一致;

  五、外宾临时登记住宿注意点:“证件种类”、“证件号码”、“签证(注)种类”、“签发地”、“入境口岸”“停留有效期”、“来去处”、“接待单位”;

  六、将填妥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按有关要求进行分类、装订后专人妥善保管,并实时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内住宿人信息按要求录入《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经专人检查无误后将数据传输至*机关;


网吧实名登记制度(扩展2)

——旅馆实名登记制度 (菁选2篇)

旅馆实名登记制度1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以下简称“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馆以及向社会公众提供计时休息或者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旅馆前台系统(包括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以下简称“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验证旅客是否人、证相符,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实数,是指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

  实情,是指如实记录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及其它信息。

  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同时旅馆采集、录入、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条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自行选择供应商购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读卡设备,安装应用前台系统,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按照“一人一证、本人本证”要求,逐人核对证件,确认人、证相符,然后应用前台系统采集、上传旅客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采集、上传旅客退房信息。

  第五条旅馆接待团队旅客、会议旅客住宿,可以会同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统一查验、收集全体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中办理实名登记。

  第六条旅客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旅馆办理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的旅客,旅馆不得接待住宿。

  第七条*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主要用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人民*、*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八条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大陆旅客,应当向住宿地*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住宿地*派出所应当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核实旅客身份信息,打印信息,加盖公章,作为旅客办理实名登记的证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国旅客,由住宿地*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出具证明,再由旅客凭借有关证明办理实名登记。

  第九条旅馆应当保证前台系统全年全天候24小时正常运行。前台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旅馆临时停电期间,应当在确认人、证相符的基础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前台系统恢复运行以后,立即应用前台系统,补充录入、上传。

  第十条旅馆应当自行制作并在前台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实名登记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尺寸由市州*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机关检查旅馆前台系统、客房管理系统、《旅客住宿登记簿》等设备、资料,旅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制度和前台系统操作技能的培训,新入职的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熟练操作前台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旅馆或者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馆实名登记制度2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全面落实旅客住宿实名登记,实时准确掌握旅客住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旅馆,是指按日或者小时计价收费,提供住宿必需的用品和设施,向社会公众提供住宿服务的经营场所,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招待所、客栈、培训中心、度假村、公寓式酒店、家庭式旅馆、电竞酒店、民宿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

  本规定所称实名登记,是指旅馆按照“实名、实数、实情、实时”要求,查验住宿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应用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旅业系统”),采集、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的行为。

  实名,是指验证旅客是否人、证相符,并如实登记旅客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实数,是指根据住宿旅客实际人数,按“一人一证”要求登记。实情,是指如实记录住宿旅客本人身份的真实情况、入住和退房时间、房号及其它信息。实时,是指旅客入住、退房同时,旅馆同步采集、录入、上传旅客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

  第三条申请开办旅馆,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机关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申领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签署告知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交材料,*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发特种行业许可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机关应当在发证之日起2个月内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责令旅馆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四条湖南省*厅建立全省统一的旅业系统,免费给旅馆使用。旅馆应当按照“一家一机”要求,遵循市场化原则,自主选择配备符合适配条件的电脑、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摄像头(人证核验终端)等住宿信息采集、上传设备,开通互联网,安装应用旅业系统,严格执行实名登记的有关规定。对于旅馆自主选择的前台设备和互联网,由旅馆自行负责运维保障。

  第五条旅客入住时,旅馆应当按照“一人一证、本人本证”要求,逐人核对证件,确认人、证相符,然后应用旅业系统采集、上传旅客姓名、性别、民族、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入住时间、房间号码等信息。旅客退房时,旅馆应当及时采集、上传旅客退房信息。

  第六条旅馆接待团队旅客、会议旅客住宿,可以会同团队领队、会议组织者,统一查验、收集全体旅客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集中办理实名登记。

  第七条旅客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申报,自觉配合旅馆办理实名登记。凡未按规定办理实名登记的旅客,旅馆不得接待住宿。

  第八条*旅客(含港澳台居民中的*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主要用于16岁以下未成年人)、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人民*、*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制发的*、*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学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外国旅客在旅馆办理实名登记的有效身份证件主要包括: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出入境证、海员证、外国人护照遗失证明。

  第九条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大陆旅客,可以应用“湖南*服务*台”的电子身份证办理住宿业务;或者向住宿地*派出所申报核实身份,由住宿地*派出所通过全国人口信息库核实打印旅客身份信息,作为旅客办理实名登记的"证明文件。

  需要入住旅馆但未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的港澳台旅客和外国旅客,由住宿地*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身份信息,出具证明,再由旅客凭借有关证明办理实名登记。

  第十条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必须立即向*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旅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的可疑情况是指:

  (一)成年人携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者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

  (二)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

  (三)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

  (四)其他可疑情况。

  第十二条旅馆应当保证旅业系统旅馆前端全年全天候24小时正常运行。旅业系统发生故障或者旅馆临时停电期间,应当在确认人、证相符的基础上,使用《旅客住宿登记簿》登记旅客的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并在旅业系统恢复运行以后,立即应用旅业系统,补充录入、上传。

  第十三条旅馆应当自行制作并在前台显著位置摆放或者悬挂实名登记和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式样、规格、尺寸由市州*局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机关检查旅业系统旅馆前端、客房管理系统、《旅客住宿登记簿》等设备、资料,旅馆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拒绝。

  第十五条旅馆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实名登记制度和旅业系统操作技能的培训,新入职的旅馆前台工作人员应当通过业务培训,了解掌握相关规定,熟练操作旅业系统,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机关应当配合工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将旅馆业实名登记纳入当地“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制定旅馆业的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公开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旅馆或者前台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湖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网吧实名登记制度(扩展3)

——幼儿园外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

幼儿园外来人员实名登记制度1

  为确保幼儿在园期间安全,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1.当外来人员来访时,请值班老师问清外来人员的姓名、单位、职业及来园目的`,并要求外来人员出示有效证件 ,在登记簿上签名,同时佩带来访卡。

  2. 外来人员来园内办事,值班教师必须问清对方是否有预约,同时给园内相关人员打电话进行核实,取得同意后方可允许入园。

  3.家长来园咨询由咨询员负责登记,并在咨询员陪同下参观园所。如咨询人员忙,门卫人员必须控制入园参观的家长数量,分批进行。

  4. 对来园办理交费、退托的家长也要进行登记。

  5. 对曾经在园工作、现已离职的外来人员,门卫必须与相关部门电话联系,征得领导同意后方可让其入园。

  6.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见到陌生人在园内走动(没有本园人员陪同),都有责任问清对方来园意图.

  7. 班级人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接待参观家长,对没有咨询员陪同的外来人员,班级人员必须严格控制,不让其进入班级。

  8.食堂重地禁止进入和参观。

  9. 所有外来人员离园时,值班老师都须对其离园时间进行记录。

  10.早8:30后家长送幼儿入园,须在咨询处等候,咨询员电话通知班级教师接幼儿入园

  11.幼儿园晚间3:40开始接孩子,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提前让家长进入。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接的,由咨询人员通知本班教师将孩子领出来。

  12.所有工作人员如发现外来人员精神异常,必须禁止其入园,并及时与当地相关部门取得联系,以防发生意外。

  13.严禁外来人员携带刀、枪、大包裹等危险品入园。

  14、幼儿园冬季5:00、夏季晚5:30清园,同时禁止一切外来人员进入。如有晚接的家长,请家长携接送卡,进行详细登记并在咨询处等候,由值班老师通知教师将幼儿送到大厅等候。

  15.园内职工的亲属及朋友来园,工作时间不许会客。休息时间,值班老师在问清对方身份后,要求其在大门外等候,不允许自行进入。


网吧实名登记制度(扩展4)

——出入登记制度3篇

出入登记制度1

  为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完成各项保卫任务,切实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特制定学校校门出入管理制度如下:

  一、学生、教师进出校门规定

  1、学生在校上课期间,一律不准私自出校门。

  2、上课期间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出学校,必须持班主任老师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学校门卫查验后方可放行并将假条存档备查。

  3、工作期间,本校教师一律不得随意出入校门,如有事需外出办理,必须持请假条方可出校门,无假条随意出入校门者按旷职处理。

  二、外来人员进出校门规定

  1、外来人员来访,要在收发室填好来客登记表,经与有关成员电话联系后方可进入,并实行领入制。外访人员进入学校,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学有序进行。

  2、对拒不登记的外来人员或登记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学校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3、学校教师在工作期间原则上不会客,却因工作需要会客的须由教师本人到收发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4、学生家长到校找教师交流或了解学生情况的需由教师本人到收发室确认和登记后准予进入。

  5、学校大门要二十四小时有保安值勤。门卫人员必须禁止商贩在校门口摆摊。

出入登记制度2

  1、学生及家长出校门规定

  (1)学生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出入,要凭校徽进出校门。

  (2)学生如有特殊情况出校门,必须凭班主任或有关部门批条,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返回校园。

  (3)学生翻越围墙进校,一律上报校长室,按违纪进行处理。

  (4)学生家长来校找老师联系工作,先与值日教师沟通、登记,家长无特殊情况不准进入学校,更不能进入教学区域。

  2、外来人员来访规定

  (1)外来人员来访,门卫要问清是由,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并填好外来会客登记表。

  (2)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保证学校教学有序进行。

  3、物品出入规定

  (1)学生及教职工携带物品出校,必须出示部门负责人批条。

  (2)外单位物品入校,严格验看,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4、其他规定

  (1)值日教师引导允许进校的车辆的停放及安全。

  (2)值日教师要保持校门前环境卫生,保管好门前的安全警示标志。

  (3)值日教师保证门口畅通无阻,关键时刻能灵活处理各类情况。要与校长室配合,保证校门前师生的安全。

出入登记制度3

  为了更好地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对外来车辆、人员进行登记、现将有关登记制度如下:

  1、门卫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始终保持警惕性,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坚决按制度办事。

  2、外单位车辆入校前,必须说明情况,由门卫工作人员决定是否予以放行。无论何时,不允许骑自行车进出校门。

  3、凡外来人员进校,门卫必须仔细询问,如允许进入必须登记,严禁闲杂人员入内,严防有人进内扰乱秩序。

  4、学校物资出门必须查对登记,特别是外来人员带物资进出校门,一定要询问仔细并进行登记。

  5、发现疑问,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网吧实名登记制度(扩展5)

——门卫出入登记制度3篇

门卫出入登记制度1

  一、早6:30开校门7:30关校门,午12:00开校门12:40关校门12:20关两侧后校门,2:00开校门2:35关校门

  要求:

  1、住校生一日三餐一律在学校食堂用餐,午用餐后12:40回寝室午休,12:50关宿舍门,2:00开宿舍门。不得在校外逗留,不得在校园内闲逛和从事体育活动。

  2、通校生中午在家午休,不得在校外逗留,不得在校园内闲逛和从事其它活动。

  3、晚餐时间,附近居住的通校生可凭政教处签发的临时通行证回家用餐其余通校学生在学校食堂用餐。

  二、晚上10:50关校门、关住校生宿舍门,晚10:40关两侧校门,周六晚6:30——周日午2:00两侧校门关闭。

  要求:

  1、住校生应在晚10:50之前回宿舍寝室,若因打开水或洗澡回寝室时不得超过11:05,不得在校外逗留,不得在校园内闲逛和从事其它活动。

  2、通校生按时回家,不得在校外逗留,不得在校园内闲逛和从事其它活动。

  三、住校生从星期天晚到校至星期六放学期间不得出校门,若因事须凭班主任签发的政教处假条,经政教处核实方可出校。

  四、星期六晚不回家的住校生要遵守作息时间,遵守住校生纪律,不得进网吧玩电子游戏等不健康活动。

  五、全体同学上课时间不得出校门,若因事须凭班主任签发的政教处假条,经政教处核实方可出校。

  六、全体同学在胸前左上方佩戴好校牌出入校门、教室、宿舍等校园各个场所。

  七、全校同学要讲文明、懂礼貌,着装和头发要适合中学生,自觉接受学校教职员工、管理员、保安的询问。

  八、全校同学要认真遵守以上各条,违反学校规定的同学将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门卫出入登记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给公司及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维护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及员工人身安全,确保进出公司人员及车辆的安全管理,后勤保卫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人员出入管理

  第二条公司职工自行骑车上下班应穿反光背心,佩戴出入证,以作识别,严禁赤足或穿拖鞋进入公司。

  第三条外来业务人员进出公司需经相关部门同意,并及时通知门卫,门卫负责办理登记,发放“安全告知卡”和“通行单”佩带入厂;出厂时相关部门接待人员应在“通行单”签字后,交门卫收回。

  第四条外来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进出,无“临时出入证”者,需公司相关部门同意方可进厂,门卫负责办理登记并配发“临时出入证”佩带入厂。

  第五条公司职工及外协单位职工车辆因停车未落锁的,经门卫值班人员发现,职工应到相关部门开车辆证明并盖有效章,门卫核实后放行。

  第六条公司职工、外协单位职工出厂时,如有包裹或其他物品,应主动配合门卫详细检查后方可出厂。

  第七条外来业务人员携带物品出厂,应由相关部门开具物资出门证,单据上交物流门值班人员,并主动配合门卫详细检查后方可出厂。

  第八条所有进出厂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我公司规章制度,若发现投机取巧、侵占公司财物、盗窃等行为,将根据公司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机关。

  第九条出入证件管理

  (一)职工上下班时未出示相关证件或没有穿戴反光背心者,由保卫人员予以纠正,并作登记、多次未带出入证或没有穿戴反光背心者门卫有权禁止进入公司。

  (二)新来员工应及时办理出入证,到相关部门领取反光背心。

  (三)公司员工遗失证件或反光背心,应立即向相关部门申请补发。

  (四)外来人员遗失证件,保卫人员应请其交付工本费后返还身份证明文件。

  (五)公司职工车辆及外协单位车辆出入证丢失或损坏,请持行驶证原件和车间证明到后勤保卫部,提交申请表及工本费办理新证。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十条外来车辆进厂,门卫负责登记:车号、装运物资、事由、入厂时间等事项。

  第十一条提运本公司各种货品车辆,凭据风险与物流管理部开具承运货物车辆调度单及物资发货通知单,经门卫对车辆进行检查核实无误后,方可出厂并登记。化肥公司临沂物流中心仓库的货物出厂由物流中心出具相关出厂证明。

  第十二条公司废旧物资进厂装运车辆由相关部门出具物资发货单,出厂时在规定时间内由门卫核对物资发货单上签字盖章,检查无误后放行。

  第十三条空货车出厂由门卫检查后放行,空罐车出厂凭空车过磅单出厂并登记。

  第十四条车辆入厂时随车如有需带出厂的物品,需在进厂时在门卫登记,出厂时,由业务部门出具证明,经门卫核实无误后放行。

  第十五条进厂运输车辆司机必须正确佩戴公司统一配发的蓝色安全帽。

  第四章外部物品管理

  第十六条外来施工单位及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入厂时,应由外来施工单位及厂商在公司物资门进行登记,方可入厂。

  第十七条外来施工单位及厂商携带自备工具或物品出厂时,应由相关办部门核实后开具“物资清单”出厂证明,盖有效章签字后,注明出厂原因,并与“物品清单”相符,出厂时由门卫检查物品核对“物品清单”,账物相符后方可出厂。

  第五章公司物品管理

  第十八条拖外修造、加工或出借物品;需要携返厂的样品;送外检验校正仪器;自备装运物品的空容器或其他应再携返的物品等,由相关部门开具物资出门证(物品清单、出厂原因、返还时间),公司分管领导签批方可出厂。门卫妥善保管好物品出厂证明,逾期未返还通知主管部门或向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未经允许严禁携带公司物品出厂,一经发现视情节给予罚款xxx元,并建议公司给予辞退,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移送*机关。

  第二十条对于主动举报涉嫌盗窃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一经核实,视情况奖励举报人xxx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后勤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门卫出入登记制度3

  一、实行24小时着装值勤,自觉遵守值班制度,严格交接班手续,做到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优质服务。

  二、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防灾害为重点的.“四防”工作。

  三、按规定时间开启、关闭大门和偏门,对进入小区的外来与暂住人员进行查询。

  四、严格遵守巡逻制度,不脱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做好车辆出入小区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车辆乱停放、损坏公共设施、损坏绿化的行为,努力维护小区正常秩序。

  六、认真做好难以投递的报刊、杂志、信件、电报等收件登记,及时处理。

  七、制止废品收购人员及小商贩进入小区,制止乱贴广告行为。

  八、保持值班室及主入口区域的清洁卫生,督促做好辖区内的保洁和绿化养护工作。

  九、尽力为住户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网吧实名登记制度(扩展6)

——住宿验证登记制度3篇

住宿验证登记制度1

  (一)旅馆业应设立独立的登记室或登记台,建立旅客住宿登记簿或登记单,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并配备专职前台登记人员对住宿旅客进行登记。

  (二)旅客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住宿,严禁借用、冒用他人证件登记住宿或一人登记多人住宿。境内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证》、《*》、《士兵证》、《军官离、退休证》和有关照片的《户籍证明》;境外旅客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护照》、《台湾居居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无上述有效身份证件的旅客,可到旅馆所在地*派出所出具身份核实证明,凭该证明登记住宿。

  (三)旅馆前台登记人员须对旅客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认真核对,对人证相符的旅客在住宿登记簿或登记单上逐项填写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证件种类和号码、住宿房间号码等项目。

  (四)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入住手续后,应立即将旅客住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机关;旅客退房时,旅馆前台登记人员在为旅客办理退房手续后,应及时将旅客退房信息录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上传至*机关。

  (五)旅馆业应确保安装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如果系统发生故障应立即通知维护人员进行排除,在系统故障未排除前应将旅客住宿(退房)信息于当日22时前或次日10时前报送当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在2小时内将旅客住宿(退房)信息录入系统。

  (六)旅馆业应将旅客住宿登记簿(单)按时间顺序分楼层装订成册,妥善保管备查,保管期一年。

住宿验证登记制度2

  第一条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局、*分局备案。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网吧实名登记制度(扩展7)

——*验证登记制度3篇

*验证登记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章社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及非常设机构的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四条*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

  第二章印章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凭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凭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机关出具的证明及有关申请材料,到刻制地同级*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应当到*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准启用。

  第十一条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

  第十二条印章规格、式样、印文和质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刻制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印章不得单刊外文,因工作需要可中、外文并刊。

  需要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的单位除持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到地、市级以上人民**机关办理准刻手续。

  第十三条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只能申请刻制一枚单位法定名称章。

  需要刻制套印章、钢印章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印章实行年审制度。

  第十五条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封存;逾期不交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收缴。上级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要登记造册,并于十日内送备案或批准刻制的*机关。

  *机关对交回和收缴的印章,需预存两年,无特殊情况的,预存期满后予以销毁。

  第十六条有历史纪念意义需要长期保存的印章,由收藏保存机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提出申请并公告,批准后可不予销毁,由申请单位收藏保存。

  第三章印章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经营本办法所指的印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场所和设施符合国家消防和治安管理的规定;

  (三)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无诈骗、招摇撞骗、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符合*机关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资质条件;

  (五)设有印章保密工房和成品保管仓库。

  第十八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

  第十九条承接刻制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查验*机关出具的备案或准刻证明;

  (二)登记委托刻制印章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办人的姓名和公民身份证号码,按照规定逐项登记印章名称、式样、规格数量,并保存五年,以备查验;

  (三)指定专人负责承接印章业务,保管制作的印章以及销毁作废章坯;

  (四)对超过三个月无人领取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送交原备案或批准刻制的*机关处理;

  (五)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机关报告印章制作情况。

  第二十条从事印章经营业务应当在批准的固定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一条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单位的治安防范工作:

  (一)教育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

  (三)监督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承接刻制印章查验证明和登记工作;

  (四)对*机关检查发现的治安隐患及时整改;

  (五)发现涂改、伪造备案或准刻证明等可疑情况以及案件线索,及时报告*机关。

  第二十二条外商独资、中外合作和中外合资企业不得经营本办法所规定的印章业务。

  第二十三条*机关应当对经营印章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治安隐患,限期整改;

  (二)发现可疑情况或者案件线索,依法调查处理;

  (三)依法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法制作或者使用印章的,除收缴非法印章外,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

  买卖印章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未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的,予以警告,并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制作的印章为无效印章,由*机关予以收缴,对委托刻制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刻制外文印章或擅自刻制中外文并刊印章及违反规定刻制两枚以上单位法定名称章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逾期或不进行年审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的,收缴违法制作的印章,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查验准刻证明和履行登记手续的,对承制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处取缔。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对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伪造本办法规定的印章,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印章准刻证明的式样由*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印章载有密级信息的,可由印章制发单位自行建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施行。

*验证登记制度2

  印章是机构合法存在的标志,是机构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须由用印单位向院办公室申请,报院长审批同意,由办公室开具单位介绍信到指定的*机关定点处刻制。院办公室负责全院印章的刻制管理工作。(附件一:印章刻制(停用或销毁)审批表)

  (二)处室(含所属职能科室)、业务科室如有变动,或因工作需要需增刻印章,须由处室、业务科室向办公室申请,报院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刻制。

  (三)未经院长批准,任何处室、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单位、本部门的印章。

  (四)印章规格、材质、大小: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我院院级章为圆形铜质章,直径4.5厘米;处级行政章为圆形橡胶章,直径4.2厘米;科级行政章为圆形橡胶章,直径4.0厘米;业务章和专项工作章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医院院级印章刻制好后报省备案。

  二、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统一在办公室留样保存,以便备查(附件二:印章管理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办公室向全院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院级新印章要向省直有关单位发函启用。

  三、印章的使用范围

  医院的印章主要包括:医院行政章、法人章、财务章、业务章;内设机构及所属职能科室、临床业务科室和医技科室行政章;党、群团组织公章;省研究所及所属研究所(室)公章;职称、计划生育等各类专用工作章等。医院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医院行政章的使用范围:由医院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医院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院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二)医院法人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聘任等各类文件。

  (三)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四)各处室(含所属职能科室)、业务科室的公章及业务专用章使用由各处室及科室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五)其它情况需加盖医院公章时,必须由分管院长签批,必要时须经院长审批同意(附件三:医院公章、法人章使用签批单)。

  (六)涉及医院红线图、重要资产、重大借贷、重要合同、协议等,必须经法人代表签字方可使用印章,经办人、分管领导也应签字,印章管理人必须登记并永久保存。

  四、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医院行政章、法人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处室、科室行政章由处室、科室第一责任人管理。印章管理人须在办公室登记备案。

  2、其他各类业务和专项工作印章,由各处室和科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到办公室办理印章管理人登记备案手续。

  3、处室、科室第一责任人为本处室、科室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如遇人事变动,需到办公室办理印章管理交接手续。

  4、印章管理人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暂时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管,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临时移交登记表》,法定保管人回到岗位时,再及时办理移回手续。(附件四:印章临时移交登记表)

  5、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专用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法人章由法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3、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4、严禁私自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请示院长同意后方可带出,并由印章保管人陪同外出使用。印章外出期间,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借用人须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5、以单位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财务、纪检、相关处(科)室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

  6、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须由组织人事处出具证明,由办公室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7、任何印章管理责任人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8、规范使用印章,做到“骑年盖月”,上沿不压正文,下沿在成文日期之下;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2、印章管理责任人如因工作变动,需与继任者及时到办公室办理印章交接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3、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4、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5、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办公室做好戳记,统一去角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印章刻制(停用或销毁)审批表

  2、印章管理登记表

  3、医院公章、法人章使用签批单

  4、印章临时移交登记表


网吧实名登记制度(扩展8)

——学员入学登记制度3篇

学员入学登记制度1

  一、学校设立学生到校、上课(含早晚自习)点名登记和核查制度,由班主任教师管理,任课教师具体负责点名核查。

  二、学校建立学生就寝核查制度,由行政值周领导负责管理,值周教师、“三间”管理教师、宿管员、当班任课教师负责认真核查到位,不放过任何疑点和盲点。

  三、全体教职工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每堂课认真核查学生情况,发现缺课学生,要及时报告班主任教师或学校领导,并认真核查清楚学生的情况,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四、学生因病、因事确需请假,必须向班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三年级以上学生必须具备书面请假条)。学生从学校请假离开时,原则上要由学生家长接走学生,并履行相应书面手续。

  五、班主任教师批准学生请假后,要告之本班级其他任课教师。

  六、在教学时间内,严禁学生无故迟到、早退、缺席或私自出走。其否要视其情况批评教育和规范处理。

  七、上课缺席、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教师要认真填写《点名册》,并当众公布;班主任教师或负责当天晚自习的教师,要认真检查和核查学生就寝情况,将请假不在学校就寝的学生的情况报告学校值周教师或“三间”值班教师。

  八、值周教师或“三间”值班教师核查学生就寝时,发现学生未就寝,要及时与班主任教师或当班教师取得联系,并督促追查学生下落。情况紧急或问题重大要及时报告学校行政值周领导或学校校长。

学员入学登记制度2

  一、 幼儿出入校门制度

  1.幼儿入园后,不允许私自出园门。

  2.幼儿在园期间实行园园封闭管理,在园期间不得擅自出园门,如需离园必须由家长持带班教师签条方可接出。

  二、教师进出校门制度

  教职工上班时间外出必须履行学校请假相关规定,持校领导签条方可放行。

  三、外来人员(含幼儿家长)出入校门制度

  1.外来人员进园前先出示证件,如实填写《外来人员登记表》。

  2.门卫或来访者应事先联系被访对象,确认被访对象在园并有时间接待来访者方可进入。

  3.上课期间禁止家长进入幼儿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先与门卫沟通、登记,经相关老师同意后方能带入幼儿园。

  4.访问结束后来访人员须将出入证交门卫处,来访人员方可离校。

  5.幼儿在校期间,所有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 因工作需要确实需进园的,要服从门卫、保安人员的指挥。


网吧实名登记制度(扩展9)

——旅业住宿登记制度

旅业住宿登记制度1

  一、户口登记员必须严格履行畜旅业治安管理《细则》的第十一条规定的要求,按十二项工作职责,严格登记旅客入住手续,遵纪守法,不得违法经营。

  二、仪表端正,说话和气,热情接待旅客,详细介绍宾馆情况和旅客住宿须知以及宾馆管理制度。

  三、认真做好旅客行李,贵重物品,现金交宾馆代保管的`动员工作。

  四、严格旅客住宿制度

  1)国内旅客入住坚持凭法定有效证件详细登记入住。

  2)认真做好证件的检查工作,杜绝无证件和伪证件人员混进宾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不得超越范围接待,港、澳、台外国人入住。

  4)严格执行双人房包房制度,两人异地不同工作单位的旅客、户口登记员不得安排两人包房。

  5)成年男女要求包房住宿,必须凭本人结婚证,男女双方都在45岁以上,同一户口所在地均可登记住宿。

  6)妥善保管好旅客住宿登记表,退房旅客登记表,一式两联配齐,一日一装订,一月扎封妥善保管。

  五、认真做好通缉犯罪分子在我宾馆落网。

  六、做好交接班制度,做三交接,交接治安管理情况,交接房费收缴情况,交接旅客财物保管情况,做到事事有记载,交接有签名。

  七、坚持岗位遵守制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水*。


网吧实名登记制度(扩展10)

——疫情期间出入登记制度

疫情期间出入登记制度1

  疫情防控期间,为加强对人员的疫情管控工作,最大限度阻断疫情传播扩散渠道,减少人员外出被疾病传播的风险,保障全体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学校决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校园出入管理,实施人员外出审批制度。

  一、学校要求在校学生上学期间非必要不外出校园,避免到空间封闭、通风不畅和人流密集场所活动,避免与有症状的"人员接触。

  二、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外出的,活动范围必须限定在学校周边范围,最远至县城,且须由家长向班主任老师申请并沟通,再上报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学生或班主任老师填写详实的外出登记表报备,同时班主任指定当日本班学生管理员在考勤表做登记。通知家长亲自来校接学生,由班主任或任课老师将学生亲自送到门岗处交于学生家长。

  三、学生外出期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应对疫情的个人防护,确保陪同家长通讯畅通,自觉注意人身及财产、交通、饮食、消防等安全。

  四、按时返校并向班主任销假并由班主任在外出报备表上注明该生返校情况,返校后及时洗手、洗鼻,身体如有不适及时就医并按流程向学校报告。

版权所有:策划范文网 2010-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策划范文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策划范文网 ©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200214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