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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

发布时间: 2021-11-06 17:05:37

  郴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好郴州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办法》等法律、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划。本规划是郴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条 本规划是在地级《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95—2015)》的基础上,结合新版《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纲要而编制。

 第三条 郴州市区内的文物古迹保护以及郴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必须符合本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1、本规划所称“郴州市区”是指北湖区和苏仙区行政区域范围,面积2246km2;

 2、本规划所称 “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建设区,面积65km2,“新城”是指京珠高速公路以东的城市规划建设区,“老城”是指京珠高速公路以西的城市规划建设区;

 3、本规划所称“历史文化街区”是指老城区内郴江河—规划骆仙东路—苏仙区一建公司、市财政局东界线—裕后街北段—清淑桥—护国街—东街—郴江河所围合区域,面积8.6公顷。

 4、本规划所称“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是指老城区内由张家巷—栏杆塘—京广铁路—东塔公园西、南麓海拔185m线以下—牙石桥—南塔公园北麓海拔185m线以下—山川塘路—北街(张家巷口)所围合区域,控制面积62.5公顷。

 第四条 本规划期限为2005—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5—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

 第五条 本规划由郴州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即具法律效力。

 第六条 本规划文本中黑体字条文是本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保护规划的强制性要求和政府相关部门对实施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必须严格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本规划解释权属郴州市规划局和郴州市文物事业管理处。

 第二章 历史文化价值评价

 第九条 郴城以“北瞻衡岳之秀、南直五岭之冲”的独特区位和“间两粤之咽喉、处要而当冲、扼塞而控险”的兵家必争之地,体现郴城“汉越要塞”之历史区位。

 第十条 郴城自公元前214年秦始皇发兵五十万戍守五岭、修筑郴宜九十里驰道和西汉桂阳郡(今郴州市)太守杨璆(qiú)主持修筑郴城最早城垣,距今已有二千二百多年历史,一直为郡、州、军、府、路、署、市等治所地,形成如今尚存“方城十字街、景观对称轴”的古城格局,体现郴城乃“千年古郡”的历史地位。

 第十一条 郴城地处五岭之中,“郴环山而为州”,“四面青山列翠屏”,并独创“郴”字,“以多木名”,体现郴城为“林中之城”的自然风貌特色。

 第十二条 郴城以“天下第十八福地”苏仙岭、“天下第十八泉”圆泉等而著称的古郴阳八景和湘南起义圣地、女排五连冠腾飞地等人文景源,体现“湘南胜地”的美誉。

 第三章 保护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

 第十三条 保护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3、《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4、2002年8月国家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5、《湖南省文物保护条例》

 6、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省文化厅、省环保局(关于审定第一批省级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湘政发[1988]9号)》

 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建设部、国家文物局·1994年9月)

 8、《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9、《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

 10、《郴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保护规划指导思想

 1、以“保护第一、抢救为主、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十六字针总揽全局;

 2、正确把握郴州名城历史文化价值,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保持特有的历史文化内涵和历史文脉的延续。

 3、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关系,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

 第十五条 保护规划原则

 1、贯彻“抢救、保护、继承、发展”的方针;

 2、坚持“系统保护与重点保护”、“整体保护与局部保护”的原则;

 3、坚持保护“历史的真实性、风貌完整性、生活延续性”的原则;

 4、坚持“合理利用、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十六条 保护规划目标

 通过建立名城保护框架,全面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文保单位,保护和延续郴州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格局和文化特色,实现现代化城市与历史文化的高度融合。

 第四章 名城类型与保护规划范围、总体构思及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 规划确定郴州市为一般史迹性历史文化名城。其名城保护主题为“汉越要塞、千年古郡、林中之城、湘南胜地”。

 第十八条 保护规划范围确定:以郴州市区为宏观层次,以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为中观层面,以历史文化街区为微观层面。

 第十九条 规划总体构思从宏观上把握郴州历史文化名城价值特色与类型,建立层次清晰的保护体系。从微观上确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内容、方式,使每个保护对象、实体能明确自身所处位置与作用。整体上使不同体系从各自保护与利用角度共同建构起郴州历史文化名城的形象与风貌。

 第二十条 规划确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层次的保护体系。

 1、保护市区内文物古迹、历史名村(镇)和风景名胜区,建立科学利用的旅游开发建设保护体系。保护中心城区“一湖五水九山、一片四轴九点”的构建名城框架要素,建构“汉越要塞、千年古郡、林中之城、湘南胜地”为主题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体系。

 2、全面保护和整治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延续历史风貌与特色,改善人居环境。

 3、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按《文物保护法》规定进行保护。

 第五章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严格保护市区内现存十九处文物保护单位。

 市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利用规划一览表

 序

 号

 文物

 单位

 级别

 类别

 时代

 保护范围

 规划展示

 利用意向

 保护范围

 建设控制地带

 1

 三绝碑

 省级

 石刻

 宋代

 至护碑亭外东22米、西23米及南、北向各20米处

 至护碑亭外南40米,西25米及北15米处

 纳入苏仙岭风景名胜区景点之一

 2

 张学良囚禁地旧址——“屈将室”

 省级

 纪念

 性建

 筑

 近代

 以屈将室四向边墙为起点,各向外延伸30米

 以绝对保护范围四边为起点各向外延伸30米

 纳入苏仙岭风景名胜区景点之一

 3

 义帝陵

 省级

 古墓

 秦末

 陵区围墙范围以内

 规划纳入“义帝广场”

 4

 石佛寺—石窟造像

 省级

 石刻

 元代

 自石窟中心起,至东75米,至南75米,至西75米

 以绝对保护范围为起点各向外延伸30米

 纳入飞天山国家地质公园景点之一

 5

 坦山岩劝农记事碑刻

 省级

 石窟寺及石刻

 南宋

 作为万华岩景区重要的人文景观

 6

 邓华故居

 省级

 近现代纪念建筑及革命史迹

 清

 建筑四面外墙屋檐至30m处及大门前水塘

 自保护范围外东南西北各延伸30m为建设控制地带

 纳入陂副古村保护与利用规划中

 7

 南 塔

 市级

 古建筑

 清代

 以南塔为中心,至四向各延伸100米

 由绝对保护范围外沿线150米以内

 依托南塔建设南塔公园(历史文化园林)

 8

 “天下第十八泉”崖刻

 县级

 石刻

 南宋

 |

 清

 东:会胜寺东墙30米,西:崖刻往西30米;北:崖刻往北30米

 东、西、北各至保护范围外25米

 建立以“福泉文化”为主题的旅游景区

 9

 古水文崖刻

 县级

 石刻

 南宋

 |

 清

 自崖刻四向各50米

 东、南、西、北各至保护范围外25米

 纳入飞天山国家地质公园景点之一

 10

 白云仙庵

 县级

 古建筑

 明

 东至东墙外50米

 西至西墙外30米

 南至南墙外50米

 北至北墙外50米

 东、南、西、北各至保护范围外25米

 划定为佛教文化保护区

 11

 水星楼

 县级

 古建筑

 清

 东至东墙外30米

 西至西墙外50米

 南至南墙外30米

 北至北墙外50米

 东、南、西、北各至保护范围外25米

 已废,作遗址(迹)保护

 12

 文昌宫戏台

 县级

 纪念性古建筑

 清

 东至东墙外2米

 西至西墙外22米

 南至南墙外20米

 北至北墙外20米

 东、南、西、北各至保护范围外25米

 列入良田镇古镇一级保护区和见证“九十里大道”历史

 13

 黄氏佳诚墓

 县级

 墓葬

 清

 东、西、北三向墓葬外各50米,南至沙子塘口100米

 东、南、西、北各至保护范围外25米

 纳入飞天山国家地质公园景点之一

 14

 郴县革命烈士祠

 县级

 纪念性建筑

 现代

 自烈士祠围墙向四向各30米范围内

 东、南、西、北各至保护范围外25米

 郴州红色旅游景点之一

 15

 文峰塔

 县级

 古建筑

 清

 以塔为中心至四向各100米范围内

 由绝对保护范围至四向各50米范围内

 划入古文化遗迹保护区

 16

 三合风雨桥亭

 县级

 古建筑

 清

 南至桥南头外80米,北至桥头北外80米

 作为古村落风貌建筑保护、利用

 17

 节寿亭

 县级

 古建筑

 民国

 自亭墙外四向各50米范围内

 作为鲁塘下鲁塘古民居保护文物之一

 18

 剑 泉

 县级

 古井

 秦末

 以桥为边线,向东垂直延伸8米,南北向13米范围

 列入郴州古城历史文化街区

 19

 铜坑湖古民居群

 县级

 古民居

 清

 东西南北四向以建筑滴水为起点,四向各延伸30米

 保护范围处延50米

 龙女景区重要的人文景观之一

 第二十二条 有效保护市区已探明的40处文物古迹,积极申报湘南起义农七师旧址、中共郴县县委旧址、骡迹古道、何孟春墓、喻家寨崖刻等15处古迹为文保单位。

 第二十三条 保护并申报苏仙区良田镇上、下街为历史文化街区,苏仙区岗脚古村、两湾洞古村和北湖区陂副古村为历史文化名村,及时制定保护规划。

 第二十四条 规划将市区内文物古迹、古村镇的保护与风景旅游区的建设利用有机结合,以利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提升风景旅游区的文化内涵。

 第二十五条 建构中心城区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框架,框架主题为“汉越要塞、千年古郡、林中之城、湘南胜地”。

 1、保护和展示市(城)区古代的“骡迹古道、乌石矶码头、河街码头、黄巢农民起义军喻家寨遗址、太平天国天王府遗址”到近现代的“湘南起义农七师部旧址、107国道、京广铁路复线、京珠高速公路”等历史遗迹和现代交通设施,展示郴州自古以来为中原通往南部沿海的通衢之地和军事重镇,体现郴州的“汉越要塞”的保护规划主题。

 2、保护和展示义帝陵(祠、碑)并修建以楚汉历史文化为主题的义帝广场,保护南塔并修建具有唐宋风格的历史文化园林,保护整治具有明清风貌遗存的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展示古城遗址、三绝碑等文物古迹和历史街区,组织再现郴州千年古郡的历史脉络关系,体现郴州“千年古郡”的保护规划主题。

 3、按《郴州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城区内外绿地控制线以上用地作风景名胜区和生态景观林地,重点保护苏仙岭、东塔岭—南塔岭、骆仙岭、流星岭—奎门岭、木子岭—宁家岭—东坡岭、王仙岭、后营山、麻田山、青山岭—刘仙岭的“九山”绿化植被和自然山体轮廓线,保护已挂牌和待普查认定的所有古树名木,结合城区道路绿化、滨河绿化、公园绿化、防护林带,再现“四面青山列翠屏”、“草色花光尽是春”的郴州自然景观风貌,体现郴州“林中之城”保护规划主题。

 4、保护苏仙岭风景区、北湖公园、东塔公园、南塔公园、王仙岭公园等自然、人文景观,恢复“郴阳古八景”,再现名人寓居或留连之所,保留并使用历史地名,展现民俗风情,以挖掘传统文化内涵为主的郴州人文历史环境景观,体现郴州“湘南胜地”保护规划主题。

 第二十六条 规划保护以“一湖五水九山、一片四轴九点”为框架构建要素,形成点—线—面的空间布局形式。

 “一湖五水九山”为名城特色的自然环境,分别指北湖公园、郴江、燕泉河、同心河、东河、西河、苏仙岭(风景区)、南塔—东塔岭(公园)、骆仙岭—流星岭—奎门岭、木子岭—宁家岭—东坡岭、王仙岭(风景区)、后营山、麻田山、青山岭—刘仙岭;

 “一片四轴九点”为名城特色的人文环境,分别指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郴江自然人文景观轴、国庆路—燕泉路老城历史景观轴、京珠高速公路城市风貌展示轴、郴资大道新城发展轴、苏仙观、三绝碑、东塔、南塔、北湖水月、义帝陵(祠、碑)、骡迹古道、湘南起义农七师旧址、博物馆。

 第二十七条 保护城区内已确认的152株樟树、继木、国槐、马尾松、枫香为主的古树名木,继续调查和挖掘100年以上古树和国内外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名木,对古树名木实施挂牌、落实养管措施、防治病虫害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八条 保护和弘扬“湘昆剧”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小吃、茶楼等健康生活形态,挖掘和整理以义帝、韩愈、秦少游、周敦颐、洪秀全为代表的历史人物及历史事件,展示郴州特色的文化传统。

 第二十九条 保护和延续郴州历史城区“对景轴线”的布局手法,控制视线通廊。在非历史文化街区的城市建设活动中,注重保护古代遗迹、历史建筑等历史遗存,并神似地运用历史建筑的特征符号和古建筑群的组合布局制式。在公园、街头绿地建设中注重郴州历史文化底蕴的发掘和历史名人、历史地名、地方古树名木的挖掘、运用,共同构筑城市网络中历史与文化信息的标志物。

 第六章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第三十条 郴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裕后街地段为历史文化街区。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界线为郴江河—规划骆仙东路—苏仙区一建公司和市财政局东界线—裕后街北段—清淑桥—护国街—东街—郴江河所围合区域,面积约8.6公顷。

 第三十一条 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原则是以真实性、完整性的全面保护为前提,以保护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文化遗产为重点,以完善基础设施和安全设施为保障,以延续名城历史风貌和改善人居环境为目标。

 第三十二条 保护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城市肌理和历史环境风貌,保持郴江现有蜿蜒曲折河岸线及河滩地、驳岸及乌石肌码头遗址、米码头、曲源码头;保护东面东塔岭和南面南塔岭山体轮廓线及视线通廊;保护裕后街、干城街、护国街及郭家巷、马家巷、水巷、李家湾巷等街巷空间、尺度、走向,体现河道、周边山体、民居街巷三者之间相互映衬、呼应的古城风貌特色。

 第三十三条 保护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建(构)筑物,对确定的历史建筑不得拆除,并针对其保护价值及质量选定维修和改善两种保护方式。

 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构)筑物及保护方式一览表

 状况

 类别

 序号

 名称或地址

 建造

 时代

 结构

 材料

 建筑

 层数

 使用

 功能

 建筑

 面积

 (m2)

 用地

 面积

 (m2)

 保护或

 整治方

 式

 文保单位

 无

 保护建筑

 无

 历

 史

 建

 筑

 1

 裕后街37-6、8、9、10号

 清末民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128.3

 362.0

 改善

 2

 裕后街48号

 清末民初

 砖木

 二层

 前店后居

 119.16

 71.0

 改善

 3

 裕后街50号

 清末民初

 砖木

 二层

 前店后居

 51.49

 63.0

 改善

 4

 裕后街52号

 清末民初

 砖木

 二层

 前店后居

 103.13

 59.0

 改善

 5

 裕后街54号

 清末民初

 砖木

 二层

 前店后居

 116.68

 73.0

 改善

 6

 裕后街56号

 清末民初

 砖木

 二层

 前店后居

 127.84

 86.0

 改善

 7

 裕后街55-5、6、7、8、9号

 清末民初

 砖木

 二层

 前店后居

 99.12

 146.0

 改善

 8

 裕后街57号

 清末民初

 砖木

 二层

 前店后居

 72.48

 86.0

 改善

 9

 裕后街59号

 解放前

 砖木

 一层

 前店后居

 29.48

 41.0

 改善

 10

 裕后街61-1、2、3、4、5、6号

 解放前

 砖木

 二层

 前店后居

 149.79

 93.0

 改善

 11

 裕后街65-1、2、3号

 解放前

 砖木

 二层

 前店后居

 73.95

 52.0

 改善

 12

 干城街119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55.58

 33.6

 改善

 续上表

 状况

 类别

 序号

 名称或地址

 建造

 时代

 结构

 材料

 建筑

 层数

 使用

 功能

 建筑

 面积

 (m2)

 用地

 面积

 (m2)

 保护或

 整治方

 式

 历

 史

 建

 筑

 13

 干城街120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24.94

 15.0

 改善

 14

 干城街121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58.34

 37.0

 改善

 15

 干城街122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61.19

 38.0

 改善

 16

 干城街123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83.4

 44.0

 改善

 17

 干城街124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87.18

 46.0

 改善

 18

 干城街125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64.12

 36.0

 改善

 19

 干城街126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97.73

 51.0

 改善

 20

 干城街127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39.02

 18.0

 整修

 21

 干城街128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118.42

 66.0

 改善

 22

 干城街129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前店后居

 102.89

 63.0

 整修

 23

 干城街130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31.80

 17.0

 改善

 24

 干城街131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44.36

 27.0

 改善

 25

 干城街132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44.91

 28.0

 改善

 26

 干城街133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43.34

 26.0

 改善

 27

 干城街134、135号

 民国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108.01

 75.0

 改善

 28

 干城街83、84号

 八十年代

 砖混

 二层

 居住

 353.86

 210.0

 整修

 29

 李家湾6号

 清末

 砖混

 二层

 居住

 145.6

 190.0

 整修

 30

 孙家湾6号

 清末

 砖混

 二层

 居住

 216.3

 310.0

 整修

 31

 东街邮政大屋

 清初

 砖木

 二层

 居住

 322.0

 300.0

 改善

 第三十四条 保护、整治和修复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环境要素以及历史传统的生活、交往环境,使之成为历史街区有机组成部分,丰富历史信息。保护和整治古桥(化龙桥、清淑桥)、古井(犀牛井、张家井)、古码头(米码头、曲源码头)、古道(骡迹道、青石板路)等古迹;保护和修复“前店后居式”传统商铺、酒肆、手工作坊以及郴阳戏院、大众戏院、万胜旅舍等公共场所设施,保持历史传统的生活环境空间。

 第三十五条 整修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内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建筑形式有前店后居直筒式和生活居住庭院式,居住建筑特色构件为“小青瓦、坡顶、马头墙、清水青砖墙面、白灰缝、花格木窗带窗楣、凹状入口、双开大门、青石高门槛”;前店后居式特色构件为“排板门、木制悬阳台、花格木窗”。建筑色彩基调为“灰墙黛瓦”。

 第三十六条 调整规划的骆仙东路至历史文化街区外围通过。保持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街巷的历史格局和空间尺度,采用传统的青石板路面材料及铺砌方式进行整修,并保持历史上的原有街巷名称。

 第三十七条 完善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内市政管线和设施。所有市政管线采用地下敷设方式,灵活机动地布置各类工程管线。街区内所必须的小型市政设施采用户内式或适当隐蔽,其外观和色彩应与街区历史风貌相协调。

 第三十八条 健全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内防灾安全体系。消防通道为南塔路东段、裕后街、骆仙东路和干城街局部。在不能满足消防通道要求及给水管径<100mm的街巷内利用郴江河码头、水井以及设置水缸、沙池、灭火器、消火栓箱等小型、简易消防设施及装备,并成立社区消防组织。防洪按郴江河五十年一遇标准设置 。

 第三十九条 在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由张家巷—栏杆塘—京广铁路—东塔公园西、南山麓海拔185m线以下—牙石桥—南塔公园北麓海拔185m线以下—山川塘路—南街—北街(张家巷口)所围合的区域,控制面积62.5公顷。

 第四十条 保护控制地带区域内历史城区格局及其视线通廊。保持南、北街与东、西街所构成的“方城十字街”格局;严格控制南、北街与南塔间视线通廊,东、西街与东塔公园的视线通廊,南塔路与新建“湘南起义纪念碑”之间的视线通廊,以及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与周边山体、河流之间的视线通廊,使历史城区格局及其视线通廊得以全面保护。视线通廊宽度不小于25米。

 第四十一条 保护建设控制区域内张家巷、栏杆塘路、乌石矶街、兴中街、龙骨井街、河街、寿星街、福星街、正一街、区正街等老街老巷,保持现有尺度空间,顺应城市肌理,维持宁静幽邃的居住环境。

 第四十二条 保护并整治建设控制地带内相对完整、成片的历史地段。重点保护具有历史纪念价值的湘南起义农七师部旧址、原市二轻局办公楼、龙骨井东侧民居、陈家大屋遗址、乌石矶遗址等其它具有一定历史的传统民居。在控制区域内其它地段再开发的建筑,其建筑空间组合、平面布局、立面特征、屋顶形式及细部构造上应与湘南民居特色风貌相神似,提出“最低限”的保护与整治观念进行控制和引导,使该区域的整修、改造更新既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相协调,又与城市现代化发展、人民群众生活需求相适应。

 第四十三条 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建筑沿街巷高度控制在9.0m以内,沿街巷建筑围合土块内建筑高度为15.0m,建设控制地带内建筑高度控制在20.0m以内。

 第七章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及其利用规划

 第四十四条 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保护市(城)区内“三绝碑”等十九处文保单位,贯彻“抢救第一,保护为主”的方针和“修旧如旧,延年益寿”的原则,并以图则形式明确划定各文保单位范围。详见第二十一条中“市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与利用规划一览表”。

 第四十五条 规划申报湘南起义农七师部旧址、西晋简牍及古井遗址、骡迹古道等十五处不可移动文物为文物保护单位,确定保护范围。

 第四十六条 在本次规划认定的历史建筑中确定的保护建筑,应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四十七条 保护南塔岭、桂门岭、流星岭等十三处地下文物埋藏区及历史遗址,按照“先勘测、后建设”的程序进行建设管理,并通过立标志物方式,把每处古墓区和遗址地,以文字说明、位置图、文献图、想象图及历史评价等基本内容,介绍给当代和后代人。

 第四十八条 利用郴州博物馆作为郴州历史空间的浓缩,以此作为郴州古代历史文化遗存集中展示平台。

 第八章 近期保护规划与建设

 第四十九条 制定《郴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依法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城。

 第五十条 结合郴江河、燕泉河治理和郴州市廉租房的建设,保护和整治裕后街历史文化街区。加大对历史街区的保护和管理,抢救和保护一批濒临破坏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

 第五十一条 保护、利用、展示:

 a.郴州古城址遗址的挖掘与标志物展示;

 b.建设以楚汉文化为主题的义帝广场,展示义帝陵(祠、碑);

 c.建设以唐宋风格为主题的南塔历史文化园林;

 d.充分利用郴州博物馆的功能展示郴州的演变发展过程及特色。

 第五十二条 保护和整治五个主要节点:

 a.苏仙岭风景区历史信息丰富的标志物塑造;

 b.北湖公园“北湖水月”环境保护与整治;

 c.义帝陵(祠、碑)建设与展示;

 d.五岭广场赋予新的内涵;

 e.京珠高速公路城区段及互通口的景观带建设和展示区的视线通廊。

 第九章 保护规划实施措施

 第五十三条 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在全市形成珍惜历史、尊重文化的风气。

 第五十四条 加快郴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立法,尽快制定出台《郴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依法保护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城。

 第五十五条 建立健全名城保护机构和管理体制,由市规划局、市文物事业管理处共同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五十六条 多渠道、多层次筹集名城保护资金,提高市民出资保护的积极性,建立稳定的郴州名城保护的资金保障制度。

 第五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管理实施重在明确区分保护层次及各层次内容和措施,选择正确的保护方式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城市建设发展相得益彰。

 第五十八条 积极实施名城保护框架,营造名城特色主题,保护和延续郴州历史文化传统和内涵。

 第五十九条 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这种不可再生的高等资源,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划由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说明书、专题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三部分组成,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划自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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