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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详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2-02 11:50:04

控详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的实施和管理行为,提高城乡规划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控详规划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控详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规范控规的实施和管理行为,提高城乡规划和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镇、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区以及垦区、森工林区城镇的控规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评估和修改,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规,是指以依法批准的城市、镇以及垦区、森工林区城镇总体规划(以下均称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要求的规划。

  第三条

  控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提出规划条件,对各类建设用地和工程作出规划行政许可、实施规划管理以及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依据。

  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控规的监督

  城市、县人民政府、大兴安岭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规的管理工作。

  的管理工作.

  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控规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农垦、森工主管部门应当将控规编制和实施管理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编制和审批控规必须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规,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规要求,向控规组织编制机关查询,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违反控规的行为。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编制控规,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当地自然和人文特色、公众意愿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协调各方利益.

  第八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以及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区的控规,由城市、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他镇的控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垦区、森工林区城镇的控规由农垦总局各分局、森工总局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九条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其配套法规,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编制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委托控规编制任务时,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与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签订编制委托合同,约定编制内容、时间期限、编制经费、成果要求、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依据经批准的城市、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制订控规年度和近期编制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充分体现“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照编制计划分期、分批组织编制控规。

  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均应当编制控规。中心区、旧城改造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滨水区、近期建设区、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等重点建设或控制的地区,应当优先编制。

  第十二条

  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的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结合城市空间布局、规划管理要求,以及街区、社区行政边界、城乡建设实际等需要,将规划区内建设用地划分为若干规模适宜的规划管理单元,组织编制管理单元规划,细化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平衡城市空间发展各项指标,作为控规编制的依据。

  第十三条

  控规编制内容一般包括:

  (一)规划依据、规划范围、主导功能、居住人口规模;

  黄线、紫线、蓝线)规划控制要求;

  (二)用地划分及各地块土地使用性质及其兼容性,四线(绿线、(三)各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指标,地下空间开发的控制要求;

  设施及防灾避难场所的等级、规模等配套要求;

  (四)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城市安全

  (五)各级道路功能、走向、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控制点坐标和标高,建筑后退红线、地块主出入口方位、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公交站场用地范围和位置,非机动车和步行交通以及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设置要求;

  (六)建筑的体量、形式、色彩和风格,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开敞空间等城市设计指引;

  (七)各类市政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控制点坐标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段的建设控制要求;

  (八)规划范围内的自然、人文资源的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地

  (九)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等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道路等级和红线宽度、四线控制范围、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规定等应当作为控规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五条

  控规编制成果由文本、图表(含图纸和分图则)和附件组成.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研究资料。文本和图表内容是规划管理的法定依据。

  第三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的控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的控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备案。

  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区的控规,由区人民政府批准,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和大兴安岭行署备案。

  案。

  作。

  垦区、森工林区城镇的控规,由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批准并备

  法定备案机关可指定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备案工

  第十七条

  控规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控规草案予以公告,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时间、地点及公众提交意见的期限、方式,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政府信息网站上提前公告。

  组织编制机关应确定便于公众获知的方式和相对固定的场所,对控规草案进行公告,并在规划地段的公共场所同时展示。公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控规主要强制性内容和对周边利害关系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容。

  第十八条

  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论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控规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十九条

  控规上报审批前,控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及其论证处理情况等提交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或由政府组织的专家审查会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二十条

  控规草案经审查会通过后,由组织编制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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